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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的「優惠」
2024/07/22 12:06:11瀏覽207|回應0|推薦11

近日【國土計畫法】暫緩實施的呼聲不斷,理由主要是民間認為本法全面實施之後,民眾就完全不能再申請農地變更作非農地、檢舉獎金將使檢舉浮濫而產生職業檢舉人、土地違規罰鍰變重,以及國土功能分區的劃設不符合土地使用現況等,或許是因為,臺灣部分新聞媒體背後的財團有在炒作房地產,或者有房地產炒作集團為其廣告金主,以致這些爭議攸關其利益之故,但像是前三者,我現在都認為可能有什麼誤會。

不過,我目前發現另有一個執行上的疑慮,是臺灣主流媒體沒有關心的。

之所以沒有關心,要麼是沒有仔細看法條,要麼就是其制度設計與其利益相符,故不吵,這個執行上的疑慮,便是【國土計畫法】倘若全面實施,往後一般的土地違規事件,倘若累犯,就不會像現在違反依照【區域計畫法】第15條或【都市計畫法】第85條所定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一樣,縣市政府地政或都市計畫單位可以移送司法機關進行偵辦,使累犯、違規面積大的違規行為人面臨刑責,而只是裁罰新臺幣630萬元而已。

先前臺灣一些功課沒作足的新聞媒體,順著一些民代和利益集團批評【國土計畫法】對土地違規使用的罰則過重,不過再經我確認,【國土計畫法】對一般土地違規使用的裁罰,是該法第38條第3項行為人違反本法第23條第24項之管制使用土地所為之行政罰,罰則比照現行【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但是相較於【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國土計畫法】並未規定可將未依規定改善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判刑。

【國土計畫法】第2條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條件、程序、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禁止或限制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

對該條規定,我認為以農地來說,至少【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和【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有提及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可做或不可做之事的條文都該配合該條儘速修正,另【平均地權條例】有提及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的條文,也應儘速修正。

另亦因如此,建商、房仲業和幫腔的臺灣主流媒體,現在就說【國土計畫法】不允許申請土地變更,還太早了些。

【國土計畫法】第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實際需要,依全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指導事項,由該管主管機關另訂管制規則,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我認為此條文就跟【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一樣,旨在授權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細部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土地違規使用的認定及裁罰,也是參照這細部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前臺灣主流媒體所批評的罰則,也就是【國土計畫法】第12項規定,則有「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這項前提,並非針對所有土地違規使用案件。

對於【國土計畫法】第4條規定,我想後續是應由內政部如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那般,訂定國土使用管制規則之類的細部法規命令,發布實施之後,由縣市政府以【國土計畫法】第38條第3項規定,以及自訂的裁罰基準裁罰違規者。

只是,【國土計畫法】並未對於屬於累犯,未依規定改善、恢復土地容許使用的違規者規定刑責,而只針對釀成災害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規定刑責,而之前一些民代及幫腔的新聞媒體所批評的數百萬罰鍰,則是還要先認定行為人有「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的狀況,如此其實對一些家大業大、財力雄厚的土地違規仔根本不痛不癢,毫無嚇阻力,像是有些砂石業者就把現行【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630萬的土地違規罰鍰,當成做不符所在土地分區或類別使用的「租金」。

相較於罰鍰,臺灣民眾還是比較畏懼判刑,倘若【國土計畫法】對於土地違規使用的累犯沒有刑責,只有罰鍰的話,那麼相較於現行【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違規會改善、恢復土地容許使用者可能會變少,縣市政府就只能一直開罰單、斷水電、勒令停止使用或恢復土地容許使用,以及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然後檢舉人會一直重複不斷地檢舉同案,縣市政府政風單位、議員、立法委員,或者監察院及其所屬審計機關,也會一直叫縣市政府使用地主管單位、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或裁罰單位說明辦理情形、提出改善方式,但是司法機關緩起訴、緩刑,或者不起訴、不判刑,卻都不會被檢討。

至於國土功能分區與使用現況不符的問題,我認為可能代表目前有關單位在劃設的時候,並沒有就轄內土地逐筆調查使用現況,依我之見,至少要參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臺】最新的航照圖,來劃設【國土計畫法】的國土功能分區。

回看先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放寬從未停歇的呼聲,以及現在【國土計畫法】暫緩實施的呼聲,我認為其實反映出臺灣社會對於土地還是停留在「地盡其利」或「有土斯有財」的觀念,認為土地就都該做經濟效益最大的開發利用,而沒有不同區位做不同用途的觀念,再加上把人情看得比法治重要的價值觀,故導致現行【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及其細部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不受尊重。

以此而論,未來的【國土計畫法】大概也是換湯不換藥,土地違規使用的問題將繼續下去。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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