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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不死,大火不止
2011/03/10 13:35:58瀏覽1720|回應16|推薦11
下面文章約是我一年前寫的,如今台中大火,看來問題依舊。

執法官員若只會依法行政,照章辦事,真不知還要再燒幾場大火,奪去幾條人命!

看看官員面對台中大火的泡綿助燃物,竟會推說法律對泡綿沒有規範?!

見到沒?法律沒有規範,所以泡綿就不是易燃物,所以安檢就可以過關了?!請問安檢目的為何?為的不是公共安全麼?對公共安全造成影響者,竟因法律沒有規範就視而不見,則我們要安檢做甚?

如此官僚作風,造成的是表面合法,事實上如何就得各憑運氣了!可憐了台中那九條人命,運氣不佳!

公共安全,豈可建立在運氣之上?

這些官們,都依法行事,結果還是出問題,好似下列場景:

攤販違法設攤,我有派警察趕人,但明天他們又來,能怎麼辦?不是我政府的錯。
夜店安檢21次都過關,但還是一燒不可收拾,能怎麼辦?不是我政府的錯。
我有派車拖吊紅線停車,但每天都有車違停,能怎麼辦?不是我政府的錯。
我們有派社工人員去找曹小妹妹,但曹小妹妹還是走了,能怎麼辦?不是我政府的錯。
土地公告現值與實際不符不管,我可是有按規課稅,可人家還是要炒房,能怎麼辦?不是我政府的錯。
。。。。

這些官,辦事都求表面工夫,實際的問題能不能真正解決,誰管你?

這是一種但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官僚心態在作怪。

我們的政府系統,早就腐朽了。他們似乎只要按表操課,就是責任已盡,所作所為僅止於此,足矣!

這樣做事方式,少了積極主動,少了用心,少了服務精神,則,出事難道不是意料之中嗎?

整個官僚系統都腐敗了,光靠胡志強一人下台,又頂什麼用?

----------------------------

曹小妹妹走了,給社會帶來傷痛也帶來了一片檢討之聲。

這些檢討,會不會帶來實質效用?很難說。如果行使公務的執行者腦袋還是侷限在"依法處理"四字的話,那麼同樣悲劇還會一再上演。

依法行政,依法處理很難說有什麼不對,可怕的是行禮如儀的"依法行事"往往解決不了真正問題,反而成了公務怠惰者的護身符,擋箭牌。

一切死死板板依法處理,表面上有了依法而生的"行為",卻不能保證有了依法而生的"作為"。則依法而行,倒養成了照章行事的官僚風氣,成了推諉卸責的好幫手。

如此現象在台灣常不常見到?

經常見到。

整個官僚體系多的是這類事情發生,大家雖然都有做事,可蠢事憾事還是一再重來。

如馬總統,一向最標榜依法行政依法處理,可給民眾的印象卻是擔當不足,毫無魄力。
一國元首尚且如此,又怎能帶領下級官員劍及履及主動擔當呢?

若在美國,不論曹小妹妹的母親是否玩笑一句,只要話傳到老師耳中,公權力馬上強力介入,該安置的安置,該調查的調查,哪裡會被動的任其自生自滅?

勇於任事,主動積極才能較好的防患於未然。可我們的官僚體系卻非如此,事前不用心,事後踢皮球,習慣成自然,誰也不肯負責任。

國家機器的運作常態如此,其效能可想而知。

徒法不足以自行。

任何法令規章都需要人去執行,去落實。

依法行政只是基本,只能拿60分,如何將法令所欲阻止的事情徹底防範,則要靠勇於進取的行動力來達成。

個人以為,要扭轉這怪現象,治根之策還是在於訓練及自覺,但要人不怠惰何其困難?不過空談而已。唯一辦法便是拿飯碗開刀,給公務員打甲乙丙,績效差就走路還是最有效的辦法。

一般上班族表現不佳就可能遭到資遣,不知道為何對公務員卻很難比照辦理?

願公務人員考績法能夠早點修好,而且修完要能夠真正針對問題,解決問題,不要再和稀泥!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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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lackrain&aid=4965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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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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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
2011/03/24 11:51
下面是中時網友寫的留言,說得太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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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桶政府最愛依法行政
這案件已經依法行政了

蘇治芬你是在震怒個屁

公務員已經依法行政了,國二女遇害,是公務員的錯嗎?

公文旅行,是依法行政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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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雨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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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殺人,層出不窮
2011/03/24 11:45

咱們的官僚皆能"依法辦理",形式主義十足,卻少了主動積極,難怪又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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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長蘇治芬震怒 國二女已遇害防狼公文還在旅行
2011-03-24 中國時報 【周麗蘭/雲林報導】
     公文旅行及官員怠惰的陋習,也是國二葉姓女學生遇害案的幫凶?按照規定,兇嫌林國政元月出獄後,要在一個月內向縣警局報到,但公文卻遲至三月十五日、葉女遇害後兩日,才由警方通知林嫌父親領取;而應由衛生局安排的心理評估,更拖延至四月十一日,雲林縣長蘇治芬為此震怒,直斥兩單位「警覺性不足到不可思議」,開鍘懲處失職官員。

     依《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規定,加害人服刑期滿的前一個月,監所必須行文通知縣市政府,檢附起訴書、再犯評估表、處遇方案。

     台中監獄一月十四日發文,雲林縣性侵害防治中心十九日收文,廿六日社會處就已分別行文給雲林縣警察局、衛生局,通知要完成報到及召開評估會議兩項追蹤措施,但兩個單位卻陰錯陽差,分別因公文旅行延誤,或是人力不足而發生要命的作業延遲。

     其中雲林縣警察局雖立即上警政署網站登錄,但警政署卻遲至二月廿三日才將林國政的資料掛網,縣警局完成登錄,於二月廿五日發文通知當事人戶籍地的斗六分局莿桐分駐所送達報到公文。

     但林嫌戶籍地搬遷,派出所連續三次投遞都未送達,警方直至三月十五日才通知到林父,林父當天就取回公文,但包括他和警員可能都沒料到,林嫌早在兩天前,就已挾持葉女性侵並殺人滅口。

     雲林衛生局接獲社會處公文後,依規定也應在一個月內安排心理評估及處遇計畫,但因縣內心理治療師缺人嚴重,林嫌的案子就此排隊到四月十一日才能安排評估。

     警方的公文旅行,以及衛生局的人手不足,造成在服刑期間就被評估再犯率極高的林國政,出獄後有長達兩個月處於無人追蹤輔導的空窗期,林嫌的再度犯案,與公務人員的失職怠惰,難脫關係。

     為此,雲林縣府昨召開緊急檢討會議,蘇治芬怒飆衛生局明知嫌犯在台中監獄進行的性侵害治療評估都未過關,出獄後還不積極追人,「警覺性不足到不可思議」,開鍘懲處醫政科長,調離非主管職位,約聘的主辦人員解聘,至於警方的究責,仍由縣府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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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
一切都是平衡的產物
2011/03/15 16:11

1.善良的百姓不會上PUB.PUB與安非他命一樣都是新奇的玩意,善良百姓從沒有機會接觸過這些東西.

2.台灣房價(相對於人民平均收入)很貴,租金也很貴.想租個安全地方又能經營獲利很不容易,為了省錢.業者都是租一些破爛的地方,隨便裝潢一下就開始經營了.若官府嚴格要求場地與建材,恐怕沒有多少業者負擔得起,而且消費價格恐怕也會漲得嚇死人.

3.如果場地要求太高,會導致業者經營不起或顧客消費不起. 所以平衡點就是,讓業者隨便裝潢經營的PUB店才能提供低廉價格服務顧客,不怕死的人就進去消費吧.

版主所言要提高安檢標準等等.聽起來就像是變相要逼業者關門,讓PUB愛好者沒有地方可去.

說來說去,都是房價太高惹的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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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iot
2011/03/13 15:04

the owner of pub has most responsibility. u r idiot

黑雨(blackrain) 於 2011-03-14 11:01 回覆:
公共安全本應由政府負責管理,這就是我們需要政府的目的。
誰不偷雞摸狗?營業負責人當然會選擇對他最有利的事來做,而這時政府就負起把關之責,以法令規章規範之,這才是一個社會維持良性運作的基本。
要怪負責人,當然可以,但政府也有免不了的應負之責。

以老兄發言的水準,看來是不能明白如此淺顯之理。idiot你就留給自己用吧!

desertf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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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應該下台
2011/03/13 11:58
胡應該下台好給台灣的官場做個表率; 翁的案子他就是戀棧. 如果有心做事, 不可能找不到法律依據的. 像這次的事, 何必要去找細法? 通則不能用嗎? 所以說這只是有心無心而已.
胡連花蓮縣長都不如; 我是講在做事這方面.

孫台生
胡不歸去
2011/03/12 23:41
出國考察學到甚麼?
市政搞不好,搞甚麼城市外交?
在其位不謀其職,談甚麼威震中央?
胡不歸去?

台中市民
補充一下
2011/03/12 15:58

最近看了許多像格主這種看似正義凜然的大作

其實正是一般人沒有依法行政概念的粗淺想法

安檢的目的當然是為了安全  為了防災

但是安檢的項目  內容 與標準  絕不是執法人員可以自行隨意認定的

這個部分決定於法令制定的本身

惡法亦法   行政人員執法人員只能依法行政

況且  若認定安檢不合格   處以業者裁罰  這是對人民權益的剝奪

更是絕對必須依法行政  不能憑所謂的良知來進行認定與課罰

這是憲法明定的法律保留  依法行政原則

我們一般人看到災難事件  總為責怪政府機關怠忽職守

但若換作是你自己   你捫心自問一下  

你敢不敢對業者就法律規定以外事項裁罰

現在是出事了   所以大定都來當判官  當正義使者  

把行政機關罵成過街老鼠 

但在出事之前   請問誰敢不依法行政  誰敢強出頭  

如果你同樣是政府機關的人   再來批評也不遲 

問題只在三個面向

第一   法令規章合不合理   有沒有補強完整的空間

第二   住宅區開夜店 或營業執照與實際不符  就跟你我隨處可見

          滿街的鐵皮屋違建一樣  第一間沒拆  後面的就難了

第三  安檢過關的  就可以任意玩火嗎  安檢可以保證亂玩火也不會出事嗎

我們當然該查明真相  追究責任

但是台中夜店大火這件事   只是突顯全台灣各縣市普遍存在的問題

我們更該用相同的標準來檢驗全台各縣市才合理

不能罵得好像全台灣只有台中市政府最壞

黑雨(blackrain) 於 2011-03-14 10:50 回覆:
整天依法行政,照樣燒死人,這是啥道理?
不是說政府有依法行政,出事時政府就可以一推六二五。因為,條條框框那麼多,檢查的人都善盡查察之責了,結果最要命的易燃泡綿竟可以過關。請問,政府相關人員都沒人知道公共場所需要採用防火建材麼?如果明知道,卻從來只以現行法規行事,易燃建材當做沒看見,不思補強這方面的安檢漏洞,這是不是悖離安檢的初始目的呢?這是不是失職呢?

只會照章行事,卻不能主動防患於未然,完善漏洞,這就是政府的失職。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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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沒提建材必須耐燃到甚麼程度
2011/03/12 13:45

小兔:

賣耐燃建材的要做耐燃實驗

要能防火焰蔓延一小時(有認證的)

這是真的法規有規定的

並不像江部長說的沒法令規定

守法的公司建物都會照著作

======

餐廳裝潢應該用國家標準CNS-6532耐燃二級標準的材料還是一級標準?   給民眾一個答案吧。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20001

消防法好像提到公共場所應具備哪些消防器材,但沒提建材必須耐燃到甚麼程度。


小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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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燃建材是有標準的
2011/03/11 18:21

給樓下:

賣耐燃建材的要做耐燃實驗

要能防火焰蔓延一小時(有認證的)

這是真的法規有規定的

並不像江部長說的沒法令規定

守法的公司建物都會照著作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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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規的話,我不認為政府相關機構有關店或罰錢的權力
2011/03/11 15:40

版主:

見到沒?法律沒有規範,所以泡綿就不是易燃物,所以安檢就可以過關了?!請問安檢目的為何?為的不是公共安全麼?對公共安全造成影響者,竟因法律沒有規範就視而不見,則我們要安檢做甚?

=====

我認為法規仍然重要。   一方面法規讓官員檢查有標準,二方面法規讓民眾知道最起碼應該做到哪裡。

現在官員發現泡棉是易燃物(坦白說我本來不知道它有多麼易燃),認為這是安全檢查缺失,要求改進。   問題是要多麼不易燃才算安全?   加熱到攝氏五百度十分鐘不會有問題但一個仙女棒的火花就可點燃算不算安全?   或者用固體酒精(小火鍋)燒它十秒鐘沒問題但一分鐘後熔化便會引燃算不算安全?  不同場合有不同的考量。

另外沒有法規的話,我不認為政府相關機構有關店或罰錢的權力。   不關店也不罰錢,那麼限期改善也不會有人理會。   政府唯一能做的是公開安全檢查結果讓民眾知道哪家餐廳使用易燃物品,讓民眾避開這些地方,但民眾不看公告也沒用。

黑雨(blackrain) 於 2011-03-14 10:55 回覆:
沒有法規,那麼主其事者就要提出改善之策,而不是只能照章行事,沒規定的就不了了之。如果相關人員發現易燃建材沒有法規規範,難道不能主動要求立法改善?

非得等到出人命了才來說法沒有規範,這是最差的行事態度。明明知道有問題,可法無規範,所以就放任不管,不思從完善法規這一步,趕快著手進行,也難怪一燒死人,大家只好在那邊雙手一攤,互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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