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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告財政部,高所得不犯法
2010/12/10 12:45:06瀏覽1319|回應11|推薦5

2010-12-10 中國時報 【沈婉玉/台北報導】

為縮短貧富差距擴大,紓緩高房價引起的民怨,財政部決定對房地產投機客動大刀,加重課徵特種銷售稅!財政部高層昨天指出,將訂定單一特別法,對「持有一年內即轉讓的非自用房地產交易」、「預售屋買賣權利移轉」,以及「高價貨物消費(奢侈品)」等三項,加重課徵特種銷售稅。

為縮短貧富差距擴大,政府針對民怨,擬加重課徵特種銷售稅。

這個恐龍政府,果然是只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弄不出什麼像樣把戲!

欲縮短貧富差距,打壓房價,政府應努力提升產業競爭力,創造生產環境及就業機會,把餅做大,輔以打擊資本利得者以錢滾錢的牟取暴利手法,對其課徵重稅,減少這些不事生產,毫無創造力的經濟活動,順帶打壓房價,期使房價漸漸公平合理。

在美國,擁屋者只要出示自住兩年以上證明(如水電費帳單等,證明自住非炒房),售屋時即可享有高額免稅額。但看財政部這條「持有一年內即轉讓的非自用房地產交易」,簡直是不食人間煙火的思維。試問,房屋擺一年不賣會不會死人?限制養房,一年太短,對那些炒房炒地的財團而言,根本不痛不癢。

所以,光就這一條而言,玩假的。民有民怨,民怨合理,政府當順應民意提出解決方案,但豈可如此低能?

再者,現有的證交稅何不一併檢討?不論賺賠一律交千分之三的證交稅,這公平嗎?這是不公不義的搶錢行為。一些財團進出股市動輒幾億,賺了大錢卻只要繳交交易金額千分之三的證交稅,其它賺的通通課不到;而那些菜藍族玩股票,沒多少錢玩卻一樣繳交千分之三的證交稅!

同樣是在美國,依各家銀行不同,每次交易皆會收取約30美金的手續費。如果買賣股票有賺到錢,則每年4月向政府報稅就要將其列為收入,反之,若賠錢,還可以依比率享有減稅額度。

賺了錢才課稅,這才是公平正義。

接著,最要不得的是高價貨物消費稅。這是懲罰富人,完全不公不義的作法。試問,買奢侈品礙到誰了?奢侈品單價本來就高,政府平日難道都沒收那5%的VAT麼?再者,購買奢侈品是妨害了哪一國的貧富差距?

政府欲對奢侈品課重稅,這不是買得起,就可以任令"政府知道你們不痛不癢所以開課"的問題,而是具備購買奢侈品經濟能力者,憑什麼要受如此懲罰?憑什麼有錢,該受歧視對待?買些奢侈品,需要顧到誰的社會觀感了?

說穿了,這是仇富心態。有錢令人眼紅,政府為求"公平"起見,決定對那些"有能力不把錢當錢"的族群課徵重稅。

難道不是如此麼?

否則,請政府告訴我,課徵高價貨物稅是如何的能夠降低貧富差距了?這和打壓房價有什麼關係了?

為求取社會公平正義?請問合法賺錢的高所得者,是哪裡違背社會公平正義了?

"財政部高層強調,這三項特種銷售稅,將設定課稅門檻,例如一年內買賣房屋逾三戶以上、總額五千萬元(或一億元)以上,不論虧錢與賺錢,均要課特種消費稅。"

看看,為了打擊有錢人,不論虧錢與賺錢都要課稅。還是要問財政部,憑啥?賺了錢你用力課無妨,沒賺錢也要課,這是什麼道理?這情形好比"有錢"如今成了過街老鼠人人喊打,至於是怎麼下手的,過程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原則,財政部可不管!

只要財政部別挨罵,別掃到民怨的尾巴,打擊少數人以平息多數人之怨,即可。看來共產黨當年的本事,財政部總算學到了!

"財政部高層說,這項單一特別法規,立法目的不是為稅收,而是為了平抑貧富差距;課稅對象是高消費、高財產、高所得者。"

又是一項錯誤認知,我認為這個財政部長,可以換掉了。

對於課稅,從來只能講究力求公平而不能單從高消費,高財產,高所得來看問題。像我前面舉的幾例,通通是課稅不公的問題,哪裡是高消費,高財產,高所得者的問題呢?

有錢有能力並沒有問題,有問題的是某些投機行為帶來的社會問題。

例如他們利用資金炒房炒股的投機行為,對社會無甚幫助,甚至是沒有創造生產力的金錢遊戲。而政府能不能公平的從中課稅,順帶抑止炒作風氣,才是重點。

針對高所得者,政府可以明訂分級課稅制度,收入愈多稅率愈高,可謂合理,卻不該弄出個什麼高消費稅制,這是名不正言不順的搶錢制度。

針對房地產買賣,只要不是自住且從買賣中獲利,課以重稅即可,豈干高財產者什麼事?

財政部的對象,簡單而言應針對那些以資本利得手段獲取暴利的手法,訂出明白公平的稅制,而不是像現在幾乎課不到什麼稅。

那麼,財政部為了討好人民,卻弄出這麼個不公不義的處理手段,如此政府,實在令人感到悲哀!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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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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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這回事
2010/12/10 14:34

版主:

在美國,擁屋者只要出示自住兩年以上證明(如水電費帳單等,證明非炒房),售屋時即可免稅。

======

沒有這回事。

http://www.irs.gov/businesses/small/industries/article/0%2C%2Cid=98921%2C00.html

To claim the exclusion, you must meet the ownership and use tests. This means that during the 5-year period ending on the date of the sale, you must have:

  • Owned the home for at least two years (the ownership test)
  • Lived in the home as your main home for at least two years (the use test)

Gain

If you have a gain from the sale of your main home, you may be able to exclude up to $250,000 of the gain from your income ($500,000 on a joint return in most cases).

黑雨(blackrain) 於 2010-12-10 15:34 回覆:
剛看了一下,是享有免稅額。謝謝指正。
黑雨(blackrain) 於 2010-12-10 15:06 回覆:
上次我賣房子就是住滿兩年這樣賣的,還賺了9萬塊(約3萬給了仲介),根本一毛稅也未繳,難道有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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