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寫朱立倫貪污圖利大陳義胞的文章投某報不順,也有人說我批朱立倫不就郝龍斌得利?但我也很不喜歡郝龍斌,以後再平衡一下吧。
現在我貼一篇我在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告發朱立倫貪污圖利蔣友柏的告發狀,當時桃園縣調查局有某幹員打電話給我向我要更深入的資料,我就以某人的碩士論文資料寄給他,後來就沒消息了。
剩下來就請各位自行看告發狀內容囉。
written by blackjack 2012/8/29
節錄告發內容:
緣被告朱立倫於2007年間為桃園縣長,於原任職期間,辦理兩蔣園區觀光作業中,身為縣長,對該園區販售商品「兩蔣公仔」以個人偏好、無正當理由而為差別待遇,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等,於主管或監督或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橙果蔣友柏之利益顯然違法。另縣府相關人員竟奉上意而與蔣友柏簽訂行政契約,失職並有圖利之嫌。
ps. 我的告發行為受法律保護,請相關人員切勿洩露本人個人資訊。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八條(獎勵辦法)
貪污瀆職案件之檢舉人應予獎勵及保護;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各機關應採取具體措施防治貪污;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10條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料及檢舉書、筆錄或其他有關資料,應予保密,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但法院為釐清案情或審核檢舉獎金有必要者,得調閱之。無故洩漏者,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之。
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