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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你跟他講道理 他跟你耍流氓」談台灣認同
2010/07/13 00:13:32瀏覽10463|回應17|推薦20
我寫過很多關於「台灣認同」的文章,標準也一直很一致,除了用「民進黨標準」檢視一切人之外,我也反對「雙重國籍」。不過,也不是沒有轉圜餘地。

我的「轉圜餘地」也很簡單,那就是反對一切的國族認同。

台灣有非常多教授、政客平常滿口仁義道德,骨子裡就是雙重標準,這叫「強盜邏輯」或「耍流氓」,大陸剛好有個順口溜非常貼切的描繪出他們的嘴臉。

你跟他講道理 他跟你耍流氓;
你跟他耍流氓 他跟你講法律;
你跟他講法律 他跟你講政治;
你跟他講政治 他跟你講民意;
你跟他講民意 他跟你講政策;
你跟他講政策 他跟你講接軌;
你跟他講接軌 他跟你講道理;
你跟他講道理 他跟你耍流氓。


這順口溜什麼意思呢?

某人說「應該要有台灣認同」,我說「好,我同意,那台灣認同是什麼意思」,某人說「有很多意思,首先是不可以認同別的國家…」,我說「那美國是不是別的國家…」,某人說「美國是別的國家」,我又問「拿美國護照是不是有美國認同」,然後這個人說「台灣人不一樣,拿美國護照是買保險的心態…」…

「你跟他講政治,他跟你講國情」,真見鬼了,我遇到流氓了,既然把台灣當成「不保險」而隨時都可「被撤僑」,這也叫什麼狗屁認同?

有個舊聞很妙:余祥銓女友Amanda參加馬來西亞「洲際旅遊小姐」選美比賽,披著「TAIWAN CHINA」肩帶,有媒體詢問民進黨立院黨團書記長陳瑩的看法,陳瑩直批「教育失敗,國家認同錯亂」「自己如果是余祥銓的爸爸,就會把Amanda找來談一談」。余天震怒大罵陳瑩:「講那什麼屁話?妳有什麼資格來批評我兒子的女朋友?妳至少應該認得我吧?亂搞!」陳瑩馬上去電致意,她覺得「名字很熟」,但「沒有馬上想到是余天的兒子」。

民進黨立委余天的助理黑松(王瑛嵐),涉嫌在立委選舉助選中恐嚇藝人高群被起訴,余天一副「打狗也要看主人」的嘴臉出來後,書記長算個屁,馬上道歉!國家認同錯亂問題再大也沒有黑松的老板余天大,這就叫「你跟他講道理,他跟你耍流氓」

學者呢?也是半斤八兩。

我曾評論「雙重國籍真的不影響政治忠誠嗎?──再論中研院院長的美國護照與對王宏仁教授的質疑」,王宏仁說「根據汪宏倫教授的研究,大部分想要拿另外一本護照的台灣人,大多只是想要「買個保險」而已,並非是忠誠於另外一個國家,換言之,兩本護照跟忠誠度是沒有關係的。」,打仗了,或翁啟惠若被檢察官調查而跑到美國了(中研院最近才有個研究員被調查),王宏仁你認為翁啟惠會忠於誰?

替陳水扁塞錢的黃芳彥聽說要被調查,一溜煙跑到美國去,一副「恁爸是美國公民」,王宏仁「買個保險」對台灣「保險個屁」!

這就是「你跟他講法制,他跟你講政治; 你跟他講政治,他跟你講國情」

王宏仁教授又說「我們可能證明翁啟惠院長會比長期在中國居住的台灣籍人士「更不愛」台灣嗎?」

許文龍帶700億元新台幣到大陸投資,民進黨李應元的兄弟、民進黨國安局長薛石民弟弟到大陸經商,如果「長期在中國居住」是「不愛台灣」嫌疑犯?

葉宜津丈夫台南市執業律師趙哲宏,卻被爆料曾在上海復旦大學讀書,國籍注明為“中國”,論文寫的是台鹽的商業機密管理策略,葉宜津說中國是敵國,自己丈夫變成敵國人民,難道她獻身「與敵人共枕」?

結果葉宜津說「知己知彼,才能百戰百勝」,明明到對岸透露台灣國營企業商業機密管理策略,洩密!

這就是「你跟他講道理 他跟你耍流氓」

我在5年前 「論民進黨「愛台灣論述」的謬誤」提到:
為什麼出生在台灣的外省人要經過民進黨「認證」後才算「台灣人」?為什麼外籍配偶必須拋棄原始的國家認同才能算台灣人?法律上已賦予的權利為什麼民進黨卻還要增加新的條件?是不是台灣人為什麼還要你民進黨來做「思想檢查」?

我在4年前 「民進黨「台灣認同」的真面目」提到外省人台灣獨立促進會的首任會長廖中山教授曾經講過一段話:
如果我自己認定自己是台灣人,我就努力去做個台灣人。同理,目前有些人自認是中國人,我們尊重他的意願,但要做個中國人應要到中國去做。要移民出國,我們也同樣尊重祝福。(引自 有愛的地方必有美╱廖中山,原載於 1991/2/13 自由時報)

我在3年多前「施正鋒大教授居然為陳水扁改變學術思想-從「作台灣人,不作美國人」到「扁,何不向宋道個歉?」!?」提到:
施正鋒大教授在2006.12.01以前,他素來持有的思想是什麼,就讓我們公開檢視:
在2000年8月出版的「台灣人的民族認同」(前衛)一書,在240頁「作台灣人,不作美國人」一文中,施正鋒大教授說:
『我們不喜歡驚世駭俗,也不是標新立異,更不是喜歡中華民國的車輪牌護照,只不過要求作為一個台灣人應有的尊嚴。在過去,我們痛恨國民黨官員對這塊土地沒有愛,抱者牙刷主義,隨時準備「落跑」,更不可能會為了維護台灣的獨立自主作打拚。現在,當我們自己有選擇的自由時,豈可因循怠惰,不能勇敢地堅持原則呢?』
12月1日,施正鋒大教授又怎麼說:
『當年,以出生地、還是國籍來作文章,固然有其歷史背景,不過,時空俱變,在全球化的此刻,究竟要墨守成規、還是昨是今非,仍有議論的空間。』…

族繁不及備載啊!

如果廖中山教授「努力去做個台灣人」的論調為真,那美國人陳師孟憑什麼變來變去?(SEE 民進黨「來來來,來台大!去去去,去美國!」-如果陳師孟成為民進黨主席

如果施正鋒大教授有臉在書中消費他兒子來取笑AIT,那他就沒有任何資格替陳水扁說話!

如果民進黨真的尊重外籍配偶,又怎麼會逼他她們放棄原始認同?

那些滿坑滿谷的外省教授錯亂的也不少…

總之,我要說的就是,他們這些人模人樣的少跟我「你跟他講道理 他跟你耍流氓」,敢提標準就敢被適用,不然他們就應該放棄!

談「忠誠」,那就該只忠於一個國家,不談「忠誠」,那就不該忠於任一個國家,不要跟我說只有他們自己是「例外」。

我在「外省老兵之子與本省人的木材行,看自由時報的反症之作」回應張爺兄提到:
我寫文以來就是認為無論藍綠都不應該「雙重標準」,例如雙重國籍,要反就全反,像陳師孟,當過美國人的人沒資格再來說什麼「愛國」,所以我也未曾同情李慶安一秒鐘。

但若國籍法開放雙重國籍,那我也會接受,而且從此任何人不可再提什麼狗屁認同,因為大家認為多重國家認同是合理的。以前強調「台灣認同」的人都必須謝罪,也沒資格從政或擔任教職。

這代表什麼呢?

如果我提到的這批人心中不以台灣為唯一,那他們根本沒資格板起臉孔說教,不要一副「我是流氓我怕誰」的嘴臉!

我認為,「台灣認同」在雙重標準的人手下已成破爛不堪的垃圾,台灣這麼亂就是這批顛三倒四的人害的。要嘛,就做個聖人,不要嘛,就做個凡人,不要等到別人「請君入甕」讓他們「作法自斃」時再哭,那時就誰也救不了了!

Written by blackjack 20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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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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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搬出了國籍法施行細則,我則搬出了中華民國憲法
2010/07/13 12:40

我不知道版主和陶晶瑩有甚麼過節。

不過很抱歉,法律不是像版主這樣說的。   沒有錯,陳師孟在美國出生,馬總統兩個女兒在美國生,這些孩子的父母不回台灣或不去外館辦理手續,不會取得中華民國護照。

但是她們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從出生的那一刻便因國籍法第一條存在,只是她們父母沒有去辦理手續而已。

一個比方是吳宗憲當年結婚但一直沒有去登記,因此他身分證說他沒有配偶。   事實上只要他想起來去辦登記,他婚姻的生效日期是當年兩人有公開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的那一天,而不是他去登記的那一天。  陳師孟成為中華民國國民的日子是他出生那一天,而不是他去辦中華民國護照的那一天。

如果版主還不相信,我也沒有辦法,不過事實是

  • 中華民國憲法第三條(民國36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 中華民國國籍法(民國18年二月五日國民政府制定)第一條: "左列各人屬中華民國國籍:一、生時父為中國人者。"

陳師孟1948年在美國出生時,中華民國國籍法(民國18年版)仍然有效,中華民國憲法第三條已經施行。   中華民國國籍法只說出生時父親為中國人嬰兒便是中華民國國籍,法律和憲法可沒說要去通知政府才算。

好吧,版主搬出了國籍法施行細則,我則搬出了中華民國憲法。   憲法大還是施行細則大呢?  陳師孟出生時便因中華民國憲法第三條而為中華民國國民,版主要把他說成外國人來引用18年版的中華民國國籍法第二條,我就認輸了。  

李慶安1959年生,比陳師孟年齡更小,就不用說了。


小子淺見,有影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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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視同仁
2010/07/13 11:05
依照對李慶安具有美國國籍擔任立法委員時期其薪水的追討,那麽我們也應對陳師孟擔任公務人員時期(副市長,總統府秘書長)的薪資也得追回。
相同的,對所有具雙重國籍(不論是美、日、英、澳、加...)的公務人員都得追回其薪資所得。
不是嗎?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0-07-13 11:27 回覆:
我非常同意這種看法,陳師孟按他們對李慶安的說法也涉嫌貪污、詐欺。

之前2008年3月19日中國時報小社論還捏造新聞謊稱「財政部長何志欽就任前就已放棄」,又騙社會說野草莓自焚的老伯是外省人,為了政治目的說謊非常惡劣。

根據統計,陳水扁任內任命的雙重國籍政務官多達17位,他們分別是田弘茂、曾志朗、李界木、紀國鐘、謝清志、羅福全、劉永斌、陳東璧、郭清江、蔡丁貴、林德嘉、陳全壽、吳琮璠、凌寶、裘兆琳,這十六位外國人任命後才宣布放棄外國籍,前經濟部長宗才怡還未辦理放棄美國籍就已離開經濟部長職位,現在可能還是美國人。

財政部長何志欽 今放棄美國籍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李順德/台北報導】 2006.10.03 03:40 am

財政部長何志欽遭立委踢爆就任至今三個月仍未放棄美國籍,何志欽昨晚表示,因為個人疏忽所致,他今天將向美國在台協會(AIT)遞件申請,明天就可以完成放棄美國籍。

何志欽就任財長後昨天首次到立院財委會備詢,在野黨立委們有備而來,從上午到下午連番砲轟何志欽雙重國籍的問題。

由於何志欽上任前,曾公開表示將放棄美國籍,當天剛好是今年美國國慶日,令社會大眾印象深刻;沒想到何志欽迄今沒有辦理放棄手續。...。
【2006/10/03 聯合報】@ http://udn.com/

black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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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路人Juno:陶晶瑩到美國生小孩,李李仁跑去跟台灣使館說「陶晶瑩在USA生小孩,完成小孩是美國人的任務,我是美國人的老北了,你們趕快把我小孩的護照給我啦」
2010/07/13 11:04
法律不是這樣解釋的。

陳師孟不是因為他爸爸而「立刻」有中華民國國籍,他在美國出生,要如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蔣介石不會派人守在產房外發護照的。

如果陳師孟出生後從來都不回台灣也不申請,他要怎麼有中華民國國籍?

陳師孟出生時是「美國人」,他老爸從美國把他帶回來,就必須告訴中華民國政府說「陳師孟是偶的兒子」,之後才撈到中華民國國籍。

拿中華民國國籍沒這麼簡單,要不然那些異域孤軍隨便都可以弄到身分證了。

陳師孟當然是依第二條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所有台灣人在美國生小孩,小孩出生後都沒有中華民國國籍,要申請後才有,也就是「經其父認知者」才有。

例如陶晶瑩到美國生小孩,例如馬英九的兩個寶貝女兒,你可以問問雙重國籍者是不是他們的美國小孩還要「申請」成為台灣人。

國籍法施行條例第二條 (因婚姻、認知、收養及隨同歸化取得國籍之轉報備案及公布)

  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八條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由本人或父或母聲請住居地方之該管官署核明,轉報內政部備案,並由內政部於國民政府公報公布之,其住居外國者,得聲請最近中國使領館轉報。


陳師孟他老爸必須向最近中國使領館轉報,陳師孟「才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他是先當美國人,之後才「變成」中華民國國民的,他被揭發有美國籍超過45歲了,也不是小朋友了,他當然是故意要當美國人。

一大堆到美國生小孩的都沒辦法直接帶他們回來,如果沒向辦事處申報,你認為海關會直接讓他們帶進來嗎?那還要護照作什麼?

陶晶瑩到美國生小孩,難道孩子生下來之後台灣就把護照奉上?當然是李李仁跑去跟台灣使館說「我老婆陶晶瑩在USA生小孩,完成小孩是美國人的任務,我是美國人的老北了,你們趕快把我小孩的護照給我啦」

他們當然是先『生而是美國人』,之後才「變成」中華民國國民。

李慶安是依「舉輕以明重」的法理,有美國籍都不能當中華民國官員了,難道還有當中華民國官員變美國人卻合法的道理??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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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師孟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不是因為第二條,而是因為第一條
2010/07/13 10:06

我喜歡和blackjack這種引經據典的版主討論。

陳師孟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不是因為第二條:

外國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而是因為第一條:

左列各人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生時父為中國人者。

因此版主所舉的民國十八年版中華民國國籍法第九條,不適用在陳師孟身上,也不適用在李慶安身上。

第九條

  依第二條之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及隨同歸化人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妻及子,不得任左列各款公職:

black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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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路人Juno:陳水扁非法任用、陳師孟、李慶安是非法任職
2010/07/13 09:55
我並不以陳師孟的政治主張為考量,既然提到他們行為的發生時間為1994年,為中華民國83年,當時國籍法並未修改。

中華民國 18 年 1 月 29 日 制定20條,中華民國 18 年 2 月 5 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20 條,到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14 日 才修正全文23條,之後又不斷修正。

當時法律的規定是國籍法 (民國18年)

第二條
  外國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一、為中國人妻者。但依其本國法保留國籍者,不在此限。
  二、父為中國人,經其父認知者。
  三、父無可考或未認知,母為中國人,經其母認知者。
  四、為中國人之養子者。
  五、歸化者。


陳師孟因第二條第二款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再看下去。

第九條
  依第二條之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及隨同歸化人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妻及子,不得任左列各款公職:
  一、國民政府委員、各院院長、各部部長、及委員會委員長。
  二、立法院立法委員及監察院監察委員。
  三、全權大使、公使。
  四、海陸空軍將官。
  五、各省區政府委員。
  六、各特別市市長。
  七、各級地方自治職員。
  前項限制,依第六條規定歸化者,自取得國籍日起滿五年後,其他自取得國籍日起滿十年後,內政部得呈請國民政府解除之。


根據第一項,陳師孟不得任各特別市市長、各級地方自治職員,換句話說:

陳師孟一開始擔任台北市副市長是「非法」的。

陳水扁立委在1990年的質詢正確,陳師孟擔任台北副市長、李慶安市議員都是非法。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0-07-13 10:18 回覆:
補充:

任何人生為哪國人都不是他自己的選擇,「有可能」是父母的選擇。

國民黨來台時,陳師孟老爸卻在美國,陳師孟是美國人是他父母的選擇。

當他選擇當中華民國公職時,他選擇欺騙台灣人民,並保留美國籍,這是「他的選擇」。

陳師孟跟李慶安有什麼差別呢?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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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師孟作過美國人不是他自己的選擇
2010/07/13 06:01

中華民國國籍法第二十條有關"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的規定是民國八十九(2000)年一月十四日加上的。

陳師孟擔任台北副市長是1994年到1997年的事。

因此你可以說陳水扁立委在1990年的質詢和陳師孟擔任台北副市長(由市議員李慶安質詢)都是法律沒說不可以的事。   甚至現在看回來,那時有美國公民身分的李慶安市議員也一切合法。

我提出李慶安和陳師孟情形不同是基於版主這句話:

"我寫文以來就是認為無論藍綠都不應該「雙重標準」,例如雙重國籍,要反就全反,像陳師孟,當過美國人的人沒資格再來說什麼「愛國」,所以我也未曾同情李慶安一秒鐘。"

我並不同意幾乎所有陳師孟的政治主張,但是陳師孟作過美國人不是他自己的選擇,因此不應以此排除他說「愛國」的權利(不論他愛的是哪一國)。  李慶安做過美國人則是她自己的選擇。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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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雙重國籍的例子並不相同
2010/07/13 01:12

陳師孟的美國國籍取得應該是因為他在美國出生,而不是像李慶安一樣在自由意志下申請入籍後在美國法官面前舉手宣誓。

因此這兩個雙重國籍的例子並不相同。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0-07-13 03:10 回覆:
但他並沒有因為擔任台北市副市長而放棄美國國籍。

固然他生來是美國人,但他擔任台北市副市長之前,就有放棄美國國籍的義務,當他沒有放棄美國國籍,就是有意識的「保留」自己的美國籍,當然也是「在自由意志下」對台灣不忠誠。

或者也可以說,他對台灣無忠誠可言,他欺騙台灣人、他就是要隱瞞自己是美國人的事實。

1990年,陳水扁初任立法委員,在立法院質詢「雙重國籍」,他要求「雙重國籍」立法委員「帶著良心和護照來」、「持雙重國籍或膽敢厚顏來宣誓…懇請全國人民將這些立委逮捕」1992年,陳水扁質詢說「雙重國籍者明明隨時可以到另一條船上,這樣的人如何會與國內兩千萬同胞是命運共同體?」、「雙重國籍的缺點,最重要的是效忠問題與權利義務不均等,前者在兩國發生貿易衝突或外交矛盾時…,後者雙重國籍者可以不像國人一般納稅,卻可以享有一樣的社會福利、公共建設乃至於一切權利…」

台灣人沒有立即將持雙重國籍或膽敢厚顏來宣誓的外省權貴陳師孟逮捕已經是天大的恩惠了。

不作為也是一種作為,就像警察冷眼看犯罪行為發生一樣,在觸犯國籍法的評價上,李慶安與外省權貴陳師孟都是同一類犯罪行為,都是自由意志下的「不忠誠」。

當然,除非台灣人不再強調台灣認同,那就另當別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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