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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你跟他講道理 他跟你耍流氓」談台灣認同
2010/07/13 00:13:32瀏覽10465|回應17|推薦20
我寫過很多關於「台灣認同」的文章,標準也一直很一致,除了用「民進黨標準」檢視一切人之外,我也反對「雙重國籍」。不過,也不是沒有轉圜餘地。

我的「轉圜餘地」也很簡單,那就是反對一切的國族認同。

台灣有非常多教授、政客平常滿口仁義道德,骨子裡就是雙重標準,這叫「強盜邏輯」或「耍流氓」,大陸剛好有個順口溜非常貼切的描繪出他們的嘴臉。

你跟他講道理 他跟你耍流氓;
你跟他耍流氓 他跟你講法律;
你跟他講法律 他跟你講政治;
你跟他講政治 他跟你講民意;
你跟他講民意 他跟你講政策;
你跟他講政策 他跟你講接軌;
你跟他講接軌 他跟你講道理;
你跟他講道理 他跟你耍流氓。


這順口溜什麼意思呢?

某人說「應該要有台灣認同」,我說「好,我同意,那台灣認同是什麼意思」,某人說「有很多意思,首先是不可以認同別的國家…」,我說「那美國是不是別的國家…」,某人說「美國是別的國家」,我又問「拿美國護照是不是有美國認同」,然後這個人說「台灣人不一樣,拿美國護照是買保險的心態…」…

「你跟他講政治,他跟你講國情」,真見鬼了,我遇到流氓了,既然把台灣當成「不保險」而隨時都可「被撤僑」,這也叫什麼狗屁認同?

有個舊聞很妙:余祥銓女友Amanda參加馬來西亞「洲際旅遊小姐」選美比賽,披著「TAIWAN CHINA」肩帶,有媒體詢問民進黨立院黨團書記長陳瑩的看法,陳瑩直批「教育失敗,國家認同錯亂」「自己如果是余祥銓的爸爸,就會把Amanda找來談一談」。余天震怒大罵陳瑩:「講那什麼屁話?妳有什麼資格來批評我兒子的女朋友?妳至少應該認得我吧?亂搞!」陳瑩馬上去電致意,她覺得「名字很熟」,但「沒有馬上想到是余天的兒子」。

民進黨立委余天的助理黑松(王瑛嵐),涉嫌在立委選舉助選中恐嚇藝人高群被起訴,余天一副「打狗也要看主人」的嘴臉出來後,書記長算個屁,馬上道歉!國家認同錯亂問題再大也沒有黑松的老板余天大,這就叫「你跟他講道理,他跟你耍流氓」

學者呢?也是半斤八兩。

我曾評論「雙重國籍真的不影響政治忠誠嗎?──再論中研院院長的美國護照與對王宏仁教授的質疑」,王宏仁說「根據汪宏倫教授的研究,大部分想要拿另外一本護照的台灣人,大多只是想要「買個保險」而已,並非是忠誠於另外一個國家,換言之,兩本護照跟忠誠度是沒有關係的。」,打仗了,或翁啟惠若被檢察官調查而跑到美國了(中研院最近才有個研究員被調查),王宏仁你認為翁啟惠會忠於誰?

替陳水扁塞錢的黃芳彥聽說要被調查,一溜煙跑到美國去,一副「恁爸是美國公民」,王宏仁「買個保險」對台灣「保險個屁」!

這就是「你跟他講法制,他跟你講政治; 你跟他講政治,他跟你講國情」

王宏仁教授又說「我們可能證明翁啟惠院長會比長期在中國居住的台灣籍人士「更不愛」台灣嗎?」

許文龍帶700億元新台幣到大陸投資,民進黨李應元的兄弟、民進黨國安局長薛石民弟弟到大陸經商,如果「長期在中國居住」是「不愛台灣」嫌疑犯?

葉宜津丈夫台南市執業律師趙哲宏,卻被爆料曾在上海復旦大學讀書,國籍注明為“中國”,論文寫的是台鹽的商業機密管理策略,葉宜津說中國是敵國,自己丈夫變成敵國人民,難道她獻身「與敵人共枕」?

結果葉宜津說「知己知彼,才能百戰百勝」,明明到對岸透露台灣國營企業商業機密管理策略,洩密!

這就是「你跟他講道理 他跟你耍流氓」

我在5年前 「論民進黨「愛台灣論述」的謬誤」提到:
為什麼出生在台灣的外省人要經過民進黨「認證」後才算「台灣人」?為什麼外籍配偶必須拋棄原始的國家認同才能算台灣人?法律上已賦予的權利為什麼民進黨卻還要增加新的條件?是不是台灣人為什麼還要你民進黨來做「思想檢查」?

我在4年前 「民進黨「台灣認同」的真面目」提到外省人台灣獨立促進會的首任會長廖中山教授曾經講過一段話:
如果我自己認定自己是台灣人,我就努力去做個台灣人。同理,目前有些人自認是中國人,我們尊重他的意願,但要做個中國人應要到中國去做。要移民出國,我們也同樣尊重祝福。(引自 有愛的地方必有美╱廖中山,原載於 1991/2/13 自由時報)

我在3年多前「施正鋒大教授居然為陳水扁改變學術思想-從「作台灣人,不作美國人」到「扁,何不向宋道個歉?」!?」提到:
施正鋒大教授在2006.12.01以前,他素來持有的思想是什麼,就讓我們公開檢視:
在2000年8月出版的「台灣人的民族認同」(前衛)一書,在240頁「作台灣人,不作美國人」一文中,施正鋒大教授說:
『我們不喜歡驚世駭俗,也不是標新立異,更不是喜歡中華民國的車輪牌護照,只不過要求作為一個台灣人應有的尊嚴。在過去,我們痛恨國民黨官員對這塊土地沒有愛,抱者牙刷主義,隨時準備「落跑」,更不可能會為了維護台灣的獨立自主作打拚。現在,當我們自己有選擇的自由時,豈可因循怠惰,不能勇敢地堅持原則呢?』
12月1日,施正鋒大教授又怎麼說:
『當年,以出生地、還是國籍來作文章,固然有其歷史背景,不過,時空俱變,在全球化的此刻,究竟要墨守成規、還是昨是今非,仍有議論的空間。』…

族繁不及備載啊!

如果廖中山教授「努力去做個台灣人」的論調為真,那美國人陳師孟憑什麼變來變去?(SEE 民進黨「來來來,來台大!去去去,去美國!」-如果陳師孟成為民進黨主席

如果施正鋒大教授有臉在書中消費他兒子來取笑AIT,那他就沒有任何資格替陳水扁說話!

如果民進黨真的尊重外籍配偶,又怎麼會逼他她們放棄原始認同?

那些滿坑滿谷的外省教授錯亂的也不少…

總之,我要說的就是,他們這些人模人樣的少跟我「你跟他講道理 他跟你耍流氓」,敢提標準就敢被適用,不然他們就應該放棄!

談「忠誠」,那就該只忠於一個國家,不談「忠誠」,那就不該忠於任一個國家,不要跟我說只有他們自己是「例外」。

我在「外省老兵之子與本省人的木材行,看自由時報的反症之作」回應張爺兄提到:
我寫文以來就是認為無論藍綠都不應該「雙重標準」,例如雙重國籍,要反就全反,像陳師孟,當過美國人的人沒資格再來說什麼「愛國」,所以我也未曾同情李慶安一秒鐘。

但若國籍法開放雙重國籍,那我也會接受,而且從此任何人不可再提什麼狗屁認同,因為大家認為多重國家認同是合理的。以前強調「台灣認同」的人都必須謝罪,也沒資格從政或擔任教職。

這代表什麼呢?

如果我提到的這批人心中不以台灣為唯一,那他們根本沒資格板起臉孔說教,不要一副「我是流氓我怕誰」的嘴臉!

我認為,「台灣認同」在雙重標準的人手下已成破爛不堪的垃圾,台灣這麼亂就是這批顛三倒四的人害的。要嘛,就做個聖人,不要嘛,就做個凡人,不要等到別人「請君入甕」讓他們「作法自斃」時再哭,那時就誰也救不了了!

Written by blackjack 2010/7/13

Link:

以下是「非常高級」的討論

民進黨第一文膽梁文傑的外省特權:大陳義胞村的法律定位初探
高級本省人的歧視1>從吳念真醜化外省人與原住民談起
高級本省人的歧視2>看吳念真如何醜化原住民婚禮
高級本省人的歧視3>吳念真的「嫩妻」情結
高級本省人的歧視4>吳念真的「外省人成見」與「原住民成見」
高級本省人的歧視5>打破吳念真的「神話」
高級本省人的歧視6>吳念真抄襲的鐵證與醜態
高級本省人的歧視7>細部分解吳念真抄襲李敖過程
老莫的第二個春天>吳念真抄襲李敖的法律非法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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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资格
2010/07/18 15:02

当你们正在热恋讨论法的时候

我们连这个资格都没有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0-07-18 20:31 回覆:
唉!我不知該說什麼。

我「曾經」非常關心大陸,但講多了人家會說關你什麼事,心涼了一半。

後來看到大陸的法治,又心涼了一半。

再看台灣法治的現狀,就更不好說什麼了。

我看到新聞說大陸網站開始對名人與律師的BLOG進行後台的清洗,我貼到鳳凰網的很多文章一牽涉到共產黨也必被刪,台灣名嘴一去大陸都只是痛快的罵台灣,他們也不替大陸的言論自由發聲,甚至於來台灣的許多大陸網友都贊成這種網路清洗,該怎麼說呢?

或許該往好一點的方向想,大陸總是在進步,我也只能說,希望你們能爭取到你們想要的權利。

至於台灣算不算「進步」,見仁見智,台灣人雖然擁有許多權利,但不會用或放棄,那真是一種悲哀。

black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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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路人Juno: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前,曾犯內亂罪、外患罪根本不被任何法律採納,你找不到「先例」就直說
2010/07/14 17:59
>>>那是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為祖國的先例。
>>>你相信李敖台獨嗎?

我看你對法律研究不透徹,動員戡亂時期、戒嚴的叛亂罪都是冤假錯案,可以向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

再給你看一條法律。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前,曾犯內亂罪、外患罪根本不被任何法律採納,你找不到「先例」就直說。

>>>法官可以造法,那麼立法院關門算了,人民也不用公投了。

這是基本的法律原則,若不懂自己去google,法官本來就可以補充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內容。

公投是什麼東西你也不懂,這跟法官造法何關?

>>> 1996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改的法律,你又要用在1994年做台北副市長的陳師孟身上,難怪檢察官也看不懂你的主張。
>>>反共義士有宣傳價值。 老蔣指示給反共義士一張身分證,老蔣的話就是法律。
所以有人對蔣介石由老國代選為總統有質疑 對不對?
>>>台北地檢處檢察官也看不懂你說甚麼,真慘。

我看你動氣了。

台北地檢處檢察官也看不懂你從哪裡得出呢?你是台北地檢處檢察官?還是你寄給他看了?

老蔣的話就是法律?

你在講什麼啊?

>>>陳師孟有申請外國國籍嗎?

呵呵,我已經講過了,申請外國國籍那種心態跟有放棄國籍義務卻保留的心態一樣。

>>>你的錯是認定這些人是外國人。

你沒搞清楚吧。

沒去申請當然是外國人。

還要我再提一次例子?

舉個例子,陶晶瑩若在美國生小孩後就不回來了,陶晶瑩的美國兒子從來都沒有申請中華民國國籍,有一天古巴攻打美國,中華民國要去「撤僑」,陶晶瑩的美國兒子是中華民國國民嗎?他可以被「撤僑」嗎?

「撤僑」只針對有國籍的人民。

陶晶瑩之子必須依國籍法主張後,才能被中華民國「撤僑」。

在他沒有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前已經取得美國籍,對台灣來說,他就是「美國人」、「外國人」。

有資格回復或取得我國國籍而未設有戶籍之國民「只」是外國人,這些「美國人」、「外國人」是有「資格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國民」。

你還沒有「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前,你是「沒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對新生兒來說,他們是新取得而非回復,在此之前是美國人,有時間差。

國籍對外國出生的小孩不是從出生那一刻開始算起,主張之後才會存在。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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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符合我對陳師孟現狀的滿意,認定他的副市長不違法,誰不服誰去告。
2010/07/14 14:11

版主:

談到忠誠,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不忠誠是當然解釋。

你以為忠誠規定是罪刑法定主義?忠誠規定的內涵本來就由審查者解釋,雙重國籍不忠誠不能擔任公務員一大堆國家都這樣,德國甚至還不準人民有雙重國籍呢。
當你要去弄外國國籍,那些申請過程請摸著良心告訴大家,那對台灣忠誠嗎?

陳師孟有申請外國國籍嗎?

>>>我不能去按鈴,因為我不在台灣,而且我對陳師孟沒有意見,即使我在台灣也不用去按鈴。  不知版主不按鈴的原因是否和我相同?

我對很多人有意見,但我也沒必要按鈴,我可不是閒閒沒事以興訟為樂。
如果我是檢察官,知道犯罪行為,當然可以主動偵察,現在我沒這權力,我也沒有必要針對我所有不滿的事採取法律行動。
你根據什麼認為對別人有意見就要去告?

那很好,大家都別告。  這符合我對陳師孟現狀的滿意,認定他的副市長不違法,誰不服誰去告。

>>>這不是拘泥於名詞。  請版主對中華民國憲法第三條評論。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有何可評?
我之前談那些外國出生的外國人哪裡錯?

你的錯是認定這些人是外國人。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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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可以造法,那麼立法院關門算了,人民也不用公投了
2010/07/14 14:08

版主:

>>>有先例的。  過去公務人員貼文奉中華人民共和國為祖國,不會被撤職彈劾,而直接去綠島報到了,此後就沒人聽過他也沒人承認認識他了。

那是動員戡亂時期、戒嚴,戒嚴只要被懷疑是共產黨就要死,根本不是公務員也要死,那也叫先例?
還有美麗島,他們也是叛亂。
還有二二八呢,連理由也不必。

那是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為祖國的先例。

李敖坐牢的罪名是台獨,現在台獨有罪嗎?

你相信李敖台獨嗎?

獨裁者亂殺人當先例,你有聽過納粹時代的「判例」留到現在的德國嗎?

那是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為祖國的先例。

>>>現在有效的國籍法沒辦法回溯到1994年陳師孟就任副市長。

這說法錯誤,因為你叫我現在去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陳師孟,現在的法官當然會參考現行法。

請自己查閱釋字第六0五號解釋 。

而且,就算在過去,這是明顯的法律漏洞,法官本來就可以造法修補漏洞。

法官可以造法,那麼立法院關門算了,人民也不用公投了。

>>>更正,陳師孟沒有被抓到。  未判就不是先例。

他被抓到了,是司法不作為,又沒人送他去處罰,你去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陳師孟就會變先例了。

哈哈,我對陳師孟現在的情形非常滿意,不必去按鈴申告,你也是非常滿意。

>>>這是針對你所提在憲法增修條文之前大陸人民申請中華民國國籍的問題。  請版主不要斷章取義。

我不想跟你做小朋友的鬥嘴,不要斷章取義來斷章取義去,我認為你沒看懂我說什麼。

台北地檢處檢察官也看不懂你說甚麼真慘。

修憲前更好笑,大陸人來台叫「投誠」、「反共義士」,隨便就賞你身分證。
你說「中華民國憲法裡並沒有說大陸地區是中華民國版圖」,我看你對憲法的「固有疆域」還有過去法律規定都不明白吧?
大陸地區不是中華民國版圖,大陸代表怎麼來的?蔣介石憑什麼當總統?你這不是掩耳盜鈴?
之後就如我所說的。

反共義士有宣傳價值。   老蔣指示給反共義士一張身分證,老蔣的話就是法律。

所以有人對蔣介石由老國代選為總統有質疑  對不對?

>>>有美國籍可以當中華民國官員,你看錯了。

哪一條法律規定可以?是你看錯了。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996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改的法律,你又要用在1994年做台北副市長的陳師孟身上,難怪檢察官也看不懂你的主張。

(待續)


black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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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路人Juno:獨裁者亂殺人不能當先例
2010/07/14 10:35
>>>有先例的。 過去公務人員貼文奉中華人民共和國為祖國,不會被撤職彈劾,而直接去綠島報到了,此後就沒人聽過他也沒人承認認識他了。

那是動員戡亂時期、戒嚴,戒嚴只要被懷疑是共產黨就要死,根本不是公務員也要死,那也叫先例?

還有美麗島,他們也是叛亂。

還有二二八呢,連理由也不必。

李敖坐牢的罪名是台獨,現在台獨有罪嗎?

獨裁者亂殺人當先例,你有聽過納粹時代的「判例」留到現在的德國嗎?

>>>現在有效的國籍法沒辦法回溯到1994年陳師孟就任副市長。

這說法錯誤,因為你叫我現在去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陳師孟,現在的法官當然會參考現行法。

而且,就算在過去,這是明顯的法律漏洞,法官本來就可以造法修補漏洞。

>>>更正,陳師孟沒有被抓到。 未判就不是先例。

他被抓到了,是司法不作為,又沒人送他去處罰,你去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陳師孟就會變先例了。

>>>這是針對你所提在憲法增修條文之前大陸人民申請中華民國國籍的問題。 請版主不要斷章取義。

我不想跟你做小朋友的鬥嘴,不要斷章取義來斷章取義去,我認為你沒看懂我說什麼。

修憲前更好笑,大陸人來台叫「投誠」、「反共義士」,隨便就賞你身分證。

你說「中華民國憲法裡並沒有說大陸地區是中華民國版圖」,我看你對憲法的「固有疆域」還有過去法律規定都不明白吧?

大陸地區不是中華民國版圖,大陸代表怎麼來的?蔣介石憑什麼當總統?你這不是掩耳盜鈴?

之後就如我所說的。

>>>>有美國籍可以當中華民國官員,你看錯了。

哪一條法律規定可以?是你看錯了。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談到忠誠,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不忠誠是當然解釋。

你以為忠誠規定是罪刑法定主義?忠誠規定的內涵本來就由審查者解釋,雙重國籍不忠誠不能擔任公務員一大堆國家都這樣,德國甚至還不準人民有雙重國籍呢。

當你要去弄外國國籍,那些申請過程請摸著良心告訴大家,那對台灣忠誠嗎?

>>>我不能去按鈴,因為我不在台灣,而且我對陳師孟沒有意見,即使我在台灣也不用去按鈴。 不知版主不按鈴的原因是否和我相同?

我對很多人有意見,但我也沒必要按鈴,我可不是閒閒沒事以興訟為樂。

如果我是檢察官,知道犯罪行為,當然可以主動偵察,現在我沒這權力,我也沒有必要針對我所有不滿的事採取法律行動。

你根據什麼認為對別人有意見就要去告?

>>>這不是拘泥於名詞。 請版主對中華民國憲法第三條評論。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有何可評?

我之前談那些外國出生的外國人哪裡錯?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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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版主對中華民國憲法第三條評論
2010/07/14 04:24

>>>何況李慶安出生在台灣又是中國人之女,她絕不適用當時國籍法第二條

我並沒有說李慶安適用當時國籍法第二條,我前面說的是李慶安是依「舉輕以明重」的法理,有美國籍都不能當中華民國官員了,難道還有當中華民國官員變美國人卻合法的道理??

你看錯了。

有美國籍可以當中華民國官員,你看錯了。

>>>其實版主不必在此爭論。  去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陳師孟沒有資格1994年擔任台北副市長,涉嫌詐欺

其實你也可以去,法律見解本來就各有不同,我也可以說「其實你不必在此爭論。  去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陳師孟沒有資格1994年擔任台北副市長,看他是不是無罪」

我不能去按鈴,因為我不在台灣,而且我對陳師孟沒有意見,即使我在台灣也不用去按鈴。  不知版主不按鈴的原因是否和我相同?

>>>無戶籍國民

無戶籍國民指的是未申請國籍的狀態,這在入出國移民法立法前就存在,不要拘泥於名詞,我前面關於外國出生小孩國籍取得的過程應該正確

這不是拘泥於名詞。  請版主對中華民國憲法第三條評論。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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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版主對中華民國憲法第三條評論
2010/07/14 04:22

版主:

很抱歉的是這一點並未形諸法律,我也不記得有法院判例

范藍欽網路貼文被彈劾、公懲會撤職,也沒有先例。換句話說,只是看政府要不要管而已。

有先例的。  過去公務人員貼文奉中華人民共和國為祖國,不會被撤職彈劾,而直接去綠島報到了,此後就沒人聽過他也沒人承認認識他了。

>>>所謂公務人員有外國國籍代表對國家不忠誠的說法,只有在立委質詢。  就像今天民進黨立委說誰誰的親戚在大陸,對國家不忠誠一樣。

這兩者不能相提並論。

親戚在大陸的當事人並不是公務員,要怎麼管?跟公務員只是間接關係,公務員本身有雙重國籍才是直接關係。

現在你我的問題是「公務人員有外國國籍代表對國家不忠誠」是否為真。

現在有效的國籍法否定有外國國籍者可以擔任公務人員,這就是推定他們不忠誠,現在有效的國籍法規定可以作為公務人員任用法忠誠義務的內涵。

現在有效的國籍法沒辦法回溯到1994年陳師孟就任副市長。

另外,謂公務人員有外國國籍代表對國家不忠誠這是從法律中解釋出來的,談忠誠怎麼能忠於兩個國家,就像你不可以在兩家競業公司同時擔任經理人一樣,這是忠誠的固有涵意。

法律本來就不可能把一個抽象名詞的涵意寫的非常清楚,他寫了「對國家之忠誠」,內容就由法官去界定,現行法的規定當然可以補充過去法。

"現行法的規定當然可以補充過去法"?  好吧,版主敢這樣寫,我認輸。

陳水扁講的很對「「雙重國籍的缺點,最重要的是效忠問題與權利義務不均等,前者在兩國發生貿易衝突或外交矛盾時…」,這本來就可以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來規範。

公司法的忠誠義務規範董事,當到副市長沒有忠誠義務,合理嗎?

應該合理,因為一個人可以隨時變換他持有的公司股票,可以隨時更換他的工作,完全出於他的自由意志,但是一個人的國籍不是他自己說了算。

我已經舉出公務人員任用法有忠誠義務的規範。

所以:你所謂「這一點並未形諸法律」為假。

你所謂「我也不記得有法院判例」,我則舉出郭冠英為例,政府要處理他之前有什麼判例?

要請版主去警備總部垃圾堆灰燼裡找綠島檔案了。

重點在於法條中忠誠義務的內涵是什麼,當然不是你我說了算。但我講的話有法律立足點,判例是人寫出來的,而且陳師孟是第一個被抓到的,你要我哪裡去生判例?

你可以把陳師孟當未判的「先例」。

更正,陳師孟沒有被抓到。  未判就不是先例。

>>>中華民國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叛亂集團

終止戡亂時期很久了,你這段討論不對。

這是針對你所提在憲法增修條文之前大陸人民申請中華民國國籍的問題。  請版主不要斷章取義

>>>中華民國憲法裡並沒有說大陸地區是中華民國版圖

增修條文把它們納入中華民國固有疆域、自由地區以外的地區。

這是針對你所提在憲法增修條文之前大陸人民申請中華民國國籍的問題。  請版主不要斷章取義

(待續)


black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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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路人Juno:現在有效的國籍法否定有外國國籍者可以擔任公務人員可以作為公務人員任用法忠誠義務的內涵
2010/07/14 02:53
>>>很抱歉的是這一點並未形諸法律,我也不記得有法院判例

范藍欽網路貼文被彈劾、公懲會撤職,也沒有先例。

換句話說,只是看政府要不要管而已。

>>>所謂公務人員有外國國籍代表對國家不忠誠的說法,只有在立委質詢。 就像今天民進黨立委說誰誰的親戚在大陸,對國家不忠誠一樣。

這兩者不能相提並論。

親戚在大陸的當事人並不是公務員,要怎麼管?跟公務員只是間接關係,公務員本身有雙重國籍才是直接關係。

現在你我的問題是「公務人員有外國國籍代表對國家不忠誠」是否為真。

現在有效的國籍法否定有外國國籍者可以擔任公務人員,這就是推定他們不忠誠,現在有效的國籍法規定可以作為公務人員任用法忠誠義務的內涵。

另外,謂公務人員有外國國籍代表對國家不忠誠這是從法律中解釋出來的,談忠誠怎麼能忠於兩個國家,就像你不可以在兩家競業公司同時擔任經理人一樣,這是忠誠的固有涵意。

法律本來就不可能把一個抽象名詞的涵意寫的非常清楚,他寫了「對國家之忠誠」,內容就由法官去界定,現行法的規定當然可以補充過去法。

陳水扁講的很對「「雙重國籍的缺點,最重要的是效忠問題與權利義務不均等,前者在兩國發生貿易衝突或外交矛盾時…」,這本來就可以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來規範。

公司法的忠誠義務規範董事,當到副市長沒有忠誠義務,合理嗎?

我已經舉出公務人員任用法有忠誠義務的規範。

所以:你所謂「這一點並未形諸法律」為假。

你所謂「我也不記得有法院判例」,我則舉出郭冠英為例,政府要處理他之前有什麼判例?

重點在於法條中忠誠義務的內涵是什麼,當然不是你我說了算。但我講的話有法律立足點,判例是人寫出來的,而且陳師孟是第一個被抓到的,你要我哪裡去生判例?

你可以把陳師孟當未判的「先例」。

>>>中華民國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叛亂集團

終止戡亂時期很久了,你這段討論不對。

>>>中華民國憲法裡並沒有說大陸地區是中華民國版圖

增修條文把它們納入中華民國固有疆域、自由地區以外的地區。

>>>何況李慶安出生在台灣又是中國人之女,她絕不適用當時國籍法第二條

我並沒有說李慶安適用當時國籍法第二條,我前面說的是李慶安是依「舉輕以明重」的法理,有美國籍都不能當中華民國官員了,難道還有當中華民國官員變美國人卻合法的道理??

你看錯了。

>>>其實版主不必在此爭論。 去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陳師孟沒有資格1994年擔任台北副市長,涉嫌詐欺

其實你也可以去,法律見解本來就各有不同,我也可以說「其實你不必在此爭論。 去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陳師孟沒有資格1994年擔任台北副市長,看他是不是無罪」

>>>無戶籍國民

無戶籍國民指的是未申請國籍的狀態,這在入出國移民法立法前就存在,不要拘泥於名詞,我前面關於外國出生小孩國籍取得的過程應該正確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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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的"入出國移民法"不能影響到1948年出生的陳師孟及1959年出生的李慶安
2010/07/13 23:27

版主舉出公務人員任用法,認為公務人員必須查核其忠誠。   陳師孟具有美國國籍,自己應該知道對國家之忠誠必須被質疑。

很抱歉的是這一點並未形諸法律,我也不記得有法院判例,這是為什麼1990年陳水扁立委要提出質詢的原因,因為1990年這樣做一切合法。  陳師孟1994年擔任台北副市長時,所謂公務人員有外國國籍代表對國家不忠誠的說法,只有在立委質詢。  就像今天民進黨立委說誰誰的親戚在大陸,對國家不忠誠一樣。 

版主或任何人都可以說"我認為陳師孟不應該有資格擔任副市長",那是言論自由; 但是要說把他抓起來扣錢,很抱歉,沒有法律依據。

我們現在在討論民國37年陳師孟出生時的事,版主不必拿1949年後大陸地區人民的中華民國國籍來討論。   如果版主堅持,其實這也很簡單。  中華民國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叛亂集團,她發出的出生證明及戶籍資料一律不被承認可以用來申請中華民國國籍,這樣做就不違憲而把這些大陸民眾排除在外。  以後憲法有增修條文,對於大陸地區有別的規定,就解決了這個問題。

而且坦白說,中華民國憲法裡並沒有說大陸地區是中華民國版圖。   印象中唯一明說的是蒙古西藏,以及變更領土決議必須由國民大會通過。  再者動員戡亂臨時條款有沒有將國籍相關憲法條文凍結,臨時條款能不能凍結憲法,我不是憲法專家,我不確定。

"無戶籍國民"一辭見於1999年五月二十一日總統公布的"入出國移民法" (如果更早它就已經出現於法律,歡迎版主指正)。   版主找的二等中華民國國民部落格文章描述的則是2008年的事。  1999年的"入出國移民法"不能影響到1948年出生的陳師孟及1959年出生的李慶安(更何況李慶安出生在台灣又是中國人之女,她絕不適用當時國籍法第二條)。 

其實版主不必在此爭論。  去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陳師孟沒有資格1994年擔任台北副市長,涉嫌詐欺,幾個月後版主把地檢署起訴書或不起訴決定貼在這裡讓大家讀就好。  其實我相信早就有人告過,版主把台北地檢署資料找出來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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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路人Juno:陳師孟明知自己有美國籍仍然擔任台灣官員,「對國家之忠誠」必須被質疑,違反了公務人員任用法
2010/07/13 15:33
國籍法二條二款所謂的「認知」在民法也可以說是「認領」,所以我前面說錯了,陳師孟是因為第一條而取得國籍的「資格」,但他出生當時仍然不是中華民國國民。

換句話說,陳師孟有美國籍不應擔任官員並不在國籍法第九條規定內,從新法規定第二十條「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來看,這應該是原法規定中未明示的,但仍按我所言「舉輕以明重」之法理,陳師孟不應該擔任副市長。

不過,你可能認為這理由不夠充分,我就舉另一個法條「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79年)
第四條
  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時,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


陳師孟明知自己有美國籍仍然擔任台灣官員,「對國家之忠誠」必須被質疑,顯然不適任,他違反了公務人員任用法。

要強調的是,我也沒有誹謗陶晶瑩啊,描述事實也沒有錯,我並沒有說她去美國當美國人的媽媽有什麼錯,你可以仔細看看,我有說她愛台灣或不愛台灣嗎?

另外,憲法權利不能直接主張。

若你提憲法,有個更矛盾的問題是大陸地區人民理論上有中華民國國籍,但就算他們想申請,但台灣政府根本不會同意你主張。

還有像吳宗憲的例子,確實是他自結婚時婚姻關係就「存在」了,那是實際的關係,因為過去民法採儀式婚,但國籍必須主張後才會存在(而且是向後存在,不溯及既往),不是從出生那一刻存在。

舉個例子,陶晶瑩若在美國生小孩後就不回來了,陶晶瑩的美國兒子從來都沒有申請中華民國國籍,有一天古巴攻打美國,中華民國要去「撤僑」,陶晶瑩的美國兒子是中華民國國民嗎?他可以被「撤僑」嗎?

「撤僑」只針對有國籍的人民。

陶晶瑩之子必須依國籍法主張後,才能被中華民國「撤僑」。

現在我們的另一個爭點就是,當台灣人在外國生小孩時,他是否自出生時自動就有中華民國國籍。

國籍法固然是屬人主義為主屬地主義為輔,但在國籍的討論上,你談的是「資格」問題,例如我有「資格」向政府申請補助買房子,但我若沒申請,就沒辦法獲得補助。從我假設陶晶瑩的美國兒子為例,很清楚知道他只能先是美國人,要成為台灣人沒那麼容易。

我找個實際例子讓你看看:「父母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但是在外國出生的小孩是二等中華民國國民

父或母一方為中華民國有戶籍國民的新生兒不能自動成為真正國民,一開始是無戶籍國民。無戶籍國民除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外尚包括取得或回復我國國籍而未設有戶籍之國民,以涵括因各種原因取得我國國籍而未設戶籍之情形。

換句話說,陳師孟出生後有「無戶籍國民」的「資格」,在法律上根本沒有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在他沒有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前已經取得美國籍,對台灣來說,他就是「美國人」、「外國人」

有資格回復或取得我國國籍而未設有戶籍之國民「只」是外國人,這些「美國人」、「外國人」是有「資格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國民」。

你還沒有「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前,你是「沒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對新生兒來說,他們是新取得而非回復,在此之前是美國人,有時間差。

國籍對外國出生的小孩不是從出生那一刻開始算起,主張之後才會存在。

至於李慶安是當市議員期間去申請入籍,跟她幾年生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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