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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手頭上的禮券有使用期限嗎?
2007/04/10 14:41:02瀏覽1459|回應2|推薦18

文/怡克納米斯 2007.04.10

研究儲值卡和禮券也好幾年了,在當年寫這種研究論文大概會被笑做「冷門」,豈料今年市場上出現了重大轉變,其中之一就是禮券的管理。

殊不知,禮券其實就是消費者預付一筆金額取得的購買額度,但是因為過去無法可管,產生業者經營不善便捲款潛逃的事件不斷,因此呢,才有禮券三八點的辦法出現,但是遲遲無法公告,乃因牽涉太多因素,以及業者的反彈。

學生問我到底禮券是怎麼一回事,在我解釋之後才恍然大悟,不過我也指出,在法令通過之後,業者是否遵循以及銀行願不願意接受屢約保證的業務,看來變數還很大。

公佈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公佈日期:96/03/20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09602405691號

本部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以經商字第09502428980號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本部補充解釋如下,並自九十六年四月一日生效:

一、應記載事項第二點所定「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及「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原則上係以商品(服務)禮券表彰之金額(即「禮券面額」)為準。

二、應記載事項第二點規定「應記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所稱「記載」係指使履約保證內容能固著於禮券本體上並具固著性及顯著性之方式。

三、應記載事項第二點第一種規定銀行履約保證之方式,禮券發行人發生宣告破產、撤銷登記或歇業等事由,致無法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義務時,保證銀行應即對禮券持有人履行保證責任。

四、應記載事項第二點第三種履約保證方式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具有風險性之運用,例如投資股市、公司債、不動產等,非屬「專用」之範圍。又有關信託專戶受益權之歸屬,如以他益信託方式辦理,以禮券持有人或消費者為信託受益人,自符規定;如以自益信託方式辦理,基於應記載事項第二點第三種信託專戶履約保證之目的在於保護禮券持有人,禮券發行人發生宣告破產、撤銷登記或歇業等事由,致無法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義務時,其受益權應歸屬禮券持有人,以符信託專戶專款專用之目的;至於信託契約之內容,應由受託人與禮券發行人,本於此一規定之本旨,合理訂定。

五、基於履約保證係應記載事項之一,屬法律強制規定,禮券發行人採行某種履約保證方式後,自不得隨時任意終止。惟禮券發行人得在選擇並完成他種履約保證方式後,再行終止原先所採履約保證方式,並應於轉換履約保證方式時辦理公告周知相關事宜。

六、「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生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所發行之商品(服務)禮券,無「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之適用;惟應適用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誠信原則、權利濫用之禁止,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顯失公平契約無效及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禁止等規定。

七、零售業發行之單純性之商品(服務)禮券係屬無記名證券,依民法第七百二十八條規定,無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零售業單純性之商品(服務)禮券,於遺失、被盜或滅失時,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掛失及同法第七百二十五條聲請公示催告止付之規定;至於零售業結合會員卡與單純性商品(服務)禮券雙重性質及功能而發行之儲值式(複合式)晶片卡,因具會員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非屬無記名證券,自有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七百二十五條掛失止付規定之適用。



相關新聞:http://mag.udn.com/mag/money/storypage.jsp?f_ART_ID=61990


兩年前經濟日報的邀稿文章:商品服務禮券 定型化契約之影響

(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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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igcrab&aid=884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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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克納米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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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高手了
2007/04/10 22:01

哇! 你兩年前寫的文章,根本就是現行禮券規範的內容嘛!太強了。

這算預言嗎?哈哈!

但小妹不了解的是,禮券信託也仍有許多問題,受限於稅賦,業者只能做自益信託,自益信託給予委託人極大的權限,既可隨時更改信託契約,最後資金仍回流為委託人(亦即委託人與受益人皆為業者),並非消費者本身。

沒錯,自益信託的確對業者沒強制力,只是將預收資金冷凍在銀行的帳戶裡,不但收不到資金效益,還得支付信託手續費給銀行。但要是屢約保證的話,業者還是要支付保證手續費,但不用冷凍一筆資金,但此舉對銀行是有信用風險的。

而且銀行也沒有像在授信徵查企業的權利,萬一企業發行1000萬元,卻告之發行量為100萬元,足額提撥100萬元,受託銀行也沒有權利指摘或查證。銀行只能仰賴大企業愛惜羽毛的自我約束。

這個部分指的是屢約保證,銀行必須對業者進行徵信,但屢約保證多少即是保證屢約的額度有多少,銀行當然無法得知到底業者發行多少額度?

是否有防君子不防小人之疑?


青天白雲的青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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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券信託
2007/04/10 19:49

哇! 你兩年前寫的文章,根本就是現行禮券規範的內容嘛!太強了。

但小妹不了解的是,禮券信託也仍有許多問題,受限於稅賦,業者只能做自益信託,自益信託給予委託人極大的權限,既可隨時更改信託契約,最後資金仍回流為委託人(亦即委託人與受益人皆為業者),並非消費者本身。

而且銀行也沒有像在授信徵查企業的權利,萬一企業發行1000萬元,卻告之發行量為100萬元,足額提撥100萬元,受託銀行也沒有權利指摘或查證。銀行只能仰賴大企業愛惜羽毛的自我約束。

是否有防君子不防小人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