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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2 08:00:00瀏覽2234|回應1|推薦16 | |
文/怡克納米斯 引用新聞:紫南宮文武廟不置產 投資下一代 信徒對於宗教團體的捐贈是否可以另做它途,應該把「捐贈」定義得更清楚一些,甚至,還必須討論「動機」,否則兩者會混為一談。 我把信徒的捐款假定得比較簡單一些來說,本質上我認為信徒的捐款都是自利傾向的,但自利不完全代表功利。信徒的捐款大致上分為兩項,一種是宗教團體(信仰)與信徒間的對價服務關係,如香油錢、安太歲點燈等,這源於信徒都是有所求的,這筆錢本質上不能算是捐出去的,說成是一種宗教服務性質的「消費」還比較精準,國稅局採用的就是這個觀點,所以不是捐獻,當然就不能扣抵所得。但捐款蓋廟算不算捐贈,這會有點模糊,而模糊的地方在於對價的形式,然寬鬆一點認定,我還是傾向認定是對價關係,最寬鬆的認定法是到底信徒的捐贈是否「心無所求」,但無所求的信徒畢竟少之又少。 另一種是「捐獻」,就是宗教團體透過團體本身的組織動員與號召力,向信徒勸募而得的款項,於是乎,宗教團體只是善款的中間處理單位,而宗教團體是否可以取用部分善款當管理費,或者拿善款當投資(可以被解釋成擴大信仰基礎與影響力),就勸募的本質來說,就會有問題。此乃因為信徒本身所捐輸的金錢(或物資)是為了援助別人,而不是搞建設用的,宗教團體本質上就不該支用為它途。 不管怎麼說,信徒捐輸的金錢大致上可以說是自利傾向的,或者更甚一點說是功利性質的,但我認為第一種的宗教性質的消費,因為在第一時間已經與信徒產生對價關係,宗教團體如何去利用這些款項去經營,信徒其實不會去置喙,也應無權干預,這筆錢拿去蓋廟、圈地搞投資,就企業經營本質而言只是擴大投資罷了,所以,大家也未產生疑義,只是宗教團體的功利性質最後還是會被質疑。 但第二種捐款和信徒間並無直接的對價關係,我認為就不應該出現上述這些經營行為,這並不符合捐款的動機,正因為雖然信徒的捐款依舊是自利的,但捐款的功利性質比第一種淡薄很多,既然不是一種宗教服務的收益,當然就有用途的限制。然宗教團體定期向信徒收取的功德金,究竟僅僅是單純信徒自利與功利性質的花費(或說是贖罪券),抑或是信徒的慈善捐款,因信徒與宗教團體間並未訂立任何契約,本質上就很難劃分了,但疑義終究存在。 有關宗捐捐款的詳細分析,請參閱「拜拜經濟學」。 已出版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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