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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貨不退錢,企業賺黑心錢
2006/02/14 15:00:52瀏覽2015|回應0|推薦0
退貨不退錢,企業賺黑心錢
鍾文榮

在消費者權益日益被重視的現在,購物遇到瑕疵品,賣方竟然無法接受退貨退款,這種現象不僅發生在小公司,連知名企業也加入黑心企業一途,大啖消費者的權益!

對於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以目前台灣的情況而言和國外比較起來還真有待努力。舉例而言,光是銷貨退回一項,消費者可以毫無理由主張退貨退款。國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目前台灣的消費者保護法僅僅規定郵購處理部分,對於一般購物的退貨處理並沒有被規範其中。

到底一般商品買賣可否退貨還款?以目前而言分為下列三種處理方式,其中最具爭議的為後二項。

1. 退貨退款。
2. 退貨不退款,以良品(新品)換貨處理。
3. 退貨不退款,換貨多補少不退。

筆者就遇過幾次消費糾紛,就以連鎖經營的賣場最為惡劣,其中就不乏有知名企業及大型知名資訊賣場,擺明就是退貨只能換貨不退款,更差的是還以規定的方式「明令」:「多補少不退」,擺明訛詐消費者。其所持的理由五花八門者與冠冕堂皇者一堆,就是不退錢,明顯經營黑心企業。

舉資訊商品為例,消費者購買行為的涉入程度相當高,但是往往資訊產品的品質好壞必須使用之後才確認,消費者很難由商品包裝與說明得知。因此,一旦發生品質不良或不適用的情況下,往往只有退貨一途。若要求只能以良品或新品換貨,在原本就已經喪失對該項商品的信心之下,此舉除非是變相強迫消費,損及消費者權益。至於另外一種方式,更是吃定消費者的,以多補少不退的方式變相訛詐,此舉令消費者不想吃虧的情況之下只好換其他較高額的商品,以貼錢換貨了事。因此,業者的營業額不減反增,而且差額不退錢的的處理方式,是否涉及逃漏稅及侵佔,恐怕還得透過相關單位進行瞭解。

筆者查了消基會相關案例,其實根據民法規定,消費者親自前往商家所選購的商品,在商品有瑕疵時,商家必須負起退換責任,消費者可根據「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要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另外,當發生退換貨糾紛,業者所訂的退換貨標準,必須符合消保法等相關法令的規定,否則對消費者不構成拘束力。

因此,若發生瑕疵品無法使用情況之下,應得以主張以7日內退貨處理的方式進行,消費者可以主張銷貨退回還款,並不需接受賣方單方面的規定,倘若業者拒不接受就有違法事實,可以請求消費者保護相關單位進行協助。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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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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