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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正」而稅乎
2006/02/01 15:44:13瀏覽579|回應0|推薦1
「名正」而稅乎

古語有云:「名正而言順」,誠然,「名不正」則「言不順」,這句話套在每逢年底倍思「稅」的稅務單位而言,恰巧形成一個有趣的對比。

筆者朋友家裡年底前收到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一封查稅檢舉通知,內文大約是經檢舉有營利事實,要配合調查,若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則需儘速辦理,否則「罰款」伺候!由於年關將近,詐騙手法翻新,其實視同詐騙郵件可以準備丟至垃圾桶,不過轉手看到本文時不由得心頭一愣,受文者斗大兩個字寫著「服飾」(隔壁剛好是一家服飾店)。直覺一想,如果這是一封詐騙郵件,搞笑的程度真是有以致之,但如果是「公文」,可就是搞笑加粗糙三級。

如果把查稅當成是社會科學來研究的話,總是要有求證的精神,經朋友透過電話求證之後,確認的確是國稅局發文的查稅通知,不過很遺憾的是,他們這家人在戶口名簿上登記的全沒一位姓「服」名「飾」之人,即使稅務機關以「公示送達」來要求,我想可以持之的抗辯理由,是根據依據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規定,須以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父母為送達人,暨無納稅義務人,就無公示送達之理由要罰款,且公文之收件人應為自然人或法人,對於花草蟲魚鳥獸或無生命之個體或名詞,著實翻不出任何法條及規定,可為「收件人」或「納稅義務人」了。

可笑的是朋友家裡是一般住宅根本沒有營業,國稅局何來「檢舉」之說?顯然是胡亂舉發之舉,我想目的和詐騙郵件一樣,胡亂幾個總有會自投羅網的,但是可笑總有精彩之處,在於街頭巷尾幾乎人人收到查稅的檢舉通知,於是乎收件人「可能」如下:麵包、檳榔、寵物、棺材、DVD、雞排、珍珠奶茶…不一而足。誠然,國稅局之用意在於這些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未登記的店面,應當登記或補繳稅款,理應正面視之,不過就在公文的稽核與行事態度上還應增酌再三,免得貽笑於小市民間,成為茶餘飯後的聊天話題。

話說回來,上次媒體揭露國稅局連善心捐款都想分一杯羹,課徵贈與稅之際,現又大舉潛伏於喜宴餐廳之間大舉查稅,小市民的生活空間似乎就充斥著很多「爪扒子」,我想下一回婚喪喜慶的場所,不論是紅包還是白包,只要都是「包」,會不會也會列入課稅的對象之一?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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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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