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8/01/25 14:55:45瀏覽9662|回應11|推薦42 | ||||
引用文章告訴我,自由戀愛好,還是相親好? 怡克納米斯出新書了:搶鮮看:「巷子口經濟學」新書封面發表 文/怡克納米斯 2008.01.25 你為什麼要結婚 ?「為什麼要結婚?」如果我問你這個問題,你可以答得出來嗎? 肯定有人會說,為了愛情,所以要結婚。 我不容否認,這是一個很好的理由,但鐵定也有人會這麼認為,為了愛情,不見得一定要結婚,可見得這是一個無法放諸四海皆準的理由。 另外一種理由是因為「上了車,所以不得不補票」,甚至是「奉子結婚」。 這也是一種事實,愛情結了果(奉子),只好結婚,讓母子有個名分。但時代進步了,很多經濟自由的女人,反而願意未婚生子,反倒不願意結婚,孩子跟了母姓,有沒有一個爸爸反而不甚重要。這種情況女人是願意幹,但男人可是千百個不願意,避之唯恐不及。 還有理由嗎?鐵定還有更多 … 在還沒有釐清楚為何要結婚之前,先來看看婚姻的「定義」。 德國哲學家黑格爾 [1] 認為婚姻的定義是「男女雙方互相約定放棄獨立的人格,共同形成一個新人格,來經營永續性的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契約。」 從哲學觀來看,婚姻是一種共同生活的契約,為的是經營一個嶄新的人生而共同生活。 從社會學來看,婚姻的定義在於「彼此是經濟共同體,傳宗接代、共同生活以及親密關係」。社會學把婚姻的功能都具體彰顯出來,不外乎是經濟共同體及生育與情愛的關係。 那麼,從法律來看,婚姻的定義又是如何呢? 法律來看婚姻的定義基本上都是視是否滿足一些實質條件,如民法第 973 條規定,「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也就是說未滿這個法定年齡的婚姻,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此外,在實質條件之外,民法定 101 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第 1003 條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 1003- 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從民法來看,婚姻在法律上的定義除實質條件之外,比較像社會學家所定義的婚姻,除了「傳宗接代」及「親密關係」這兩個條件。誠然,法律無法去規範男女結婚之後一定要「傳宗接代」,或者要保有愛情不墬,愛情不變質,這部分的人為因素過於複雜,不適宜用法律來規範。 最後,從經濟學來看,婚姻的定義又如何呢? 經濟學的看法比較偏向於「效用」,如果結婚比不結婚來的好,那麼結婚當然相較於不結婚來的效用較高。結婚乃基於一種互補性,不管是情愛,生產活動和生育子女等方面,男女雙方都具有互補性,基於兩性合作,會讓彼此的效用都提高。 觀察這幾種學說的看法,婚姻的定義都有其經濟意涵,這些都是共通的。 好了,有了定義之後,現在有機會可以結婚,但你有兩種選擇,就是結婚與不結婚,你會選擇哪一個? 我試圖把結婚可以產出的商品一一列舉出來。 1. 愛情 2. 子女 3. 性愛 4. 經濟保障 5. 親屬關係 除這五種之外,我還想像不出還有哪些商品可以產出的。 以愛情來論,愛情不管在婚前與婚後都可以存在,所以不能說結婚是為了愛情,或者因為愛情才結婚,這在道理上說不通。況且,愛情可以獨立存在,不能把結婚視為愛情的終極目標與手段。 怎麼說呢?當一對男女在談戀愛時,他們正在享受愛情(或消費愛情),彼此都會付出一些代價,當然這種愛情消費,可能隨時告吹,或者轉移消費。當你視結婚為愛情的終極目標的話,那麼你一輩子都會被綁死(要不,我這麼說,要你一輩子只喝某一種品牌的果汁,其餘不准喝,你會如何?)愛情,是無法保證是否一輩子都不會變質(連親情都無法保證了,更何況愛情?),況且,愛情還有其邊際效用遞減的特色,你愈消費愛情,每一次愛情帶給你的效用滿足程度都會下降。 因此,為了愛情而結婚,顯然是一種不智的作法。 至於子女,經濟學家大概都認為那是婚姻所產出的資產,當然,這種資產到底是「正資產」還是「負資產」很難說(在會計上這種說法不對,凡資產只有正項,所有的負債也是資產,只有在資產大於負債時,才有正的業主權益)。但現在很多人都能生育而不生育,正因為撫養一個孩子到長大成人,所必須付出的金錢代價過於昂貴,因而傾向於當個頂客族 [2] 。 到底,養育子女是有其金錢代價的,這些金錢代價之後,就是機會成本 [3] ,這些錢可以享樂,可以置產,也可以發揮其他效用。但養育子女也有其效用,如家庭和樂的愉悅,成長的愉悅等等,這些都難以去計量,更難以用貨幣來衡量。但總的來說,當家庭經濟收入不允許時,理性的夫妻雙方通成會傾向於不生育,而更低收入的家庭,反而會生育更多(有時是政府補貼政策導致的誘因扭曲所致)。 總的來說,為了生育,則結婚是一種手段(當然可以未婚生子),但這個部分的考量,我相信程度不高。 第三種商品,就是性愛。 我記得有人曾經提過,婚姻是取得安全性愛的一種最佳方法,正因為持這種看法的人的態度是視婚姻確保唯一的性愛來源,更是安全不過了,更何況這種性愛來源或資源不必偷偷摸摸,可以光明正大。 馬斯洛曾經提過,人的需求層級裡,性愛應該是屬於生理需求,這種需求等級與程度並不高。換個方式來講,假使性愛有其市場的話(也真的有市場),訂價也不至於過高,過高的話也就有行無市了。 一個男人或女人取得性愛的資源與管道當然很多,可以在性愛市場上取得,用價格,當然也有非價格因素的取得,譬如說是一夜情,或者是婚外情之類的。當然,很多人一定會認為在性愛市場裡取得性資源,風險過高(如感染性病或愛滋病),這的確有其風險,然非價格因素的性愛資源恐怕並不盡然,正因為經濟學家認為性伴侶愈多,反而降低愛滋病感染的機會 [4] 。 因此,用結婚來取得安全的性愛,其實在理論與實際上均不是這回事,也無從保證。此外,在服膺邊際效用遞減的原則之下,並無法讓性愛的效用達到最高,也就是說用結婚來取得性愛,這種理由實在說不通。 結婚還能產生一種商品,就是經濟保障,關於這個部分範圍甚廣。在經濟學的看法裡,男人和女人結合成一個家庭,本來就有互補的作用,透過互補與資源的交換,的確能讓彼此的效用提高不少。大部分的經濟理論都是朝這個方向發揮與申論,誠然,在社會與法學的看法裡,也都有這樣的敘述。很多人常說,一個成功男人的背後,總是有一個女人,這個女人不是媽媽,就是老婆,也就是說男人喜好高風險的事業,成就與經濟收入本來就變異極高,如果老婆是從事經濟收入相對比較保守的工作,至少可以相互扶持,這就是互補作用。 此外,另外一種現象就是有些女人渴望嫁入豪門,有些男人也愛慕富家小姐,正期盼的就是可以立刻取得經濟資源,這種經濟資源本來就是一種安穩的經濟保障。而目前台灣很多的外籍新娘(東南亞與大陸居多)也都嫁給台灣郎,圖的也是因為台灣郎的經濟資源比起她們的國家至少好上許多。總的來說,透過結婚取得經濟保障(至少有結婚證書一紙「契約」)是個理性的手段。以日本來說,政府透過裡立法來保障離婚婦女的經濟資源,只要男女雙方一經離婚,女方可以享有男方退休金的一半,此法一出。日本的離婚率短期內攀高,造成了男人千方百計的挽留婚姻,而女人卻想盡辦法要離婚的怪異現象。 最後一種商品是親屬關係,這種親屬關係是透過結婚所產生的姻親關係,男女雙方的家庭因此產生交集,但這種親屬關係到底是好是壞很難說個準。如果男女雙方都是善良人家,這種透過婚姻而結合的親屬關係倒可能是一種資源(如果是經濟資源的話,就為第四種經濟保障商品),如果不是,有可能也是一種拖累。正因為這種關係不是你說不要就不要,這種關係會依存在婚姻關係裡,除非你放棄婚姻,否則這種關係會跟著一輩子。 在農業時代,有著「探門風」的習慣,就是說男女在訂婚之前必須去打探對方的家庭狀況,這種探門風習慣本來就是必要的,可以避免一些資訊不對稱的情況發生,萬一,對方的門風不好,這樁婚姻大概也結不成。探門風,就是打探對分的親屬關係,當然必須謹慎為之。 看了以上的分析,你還會為愛沖昏了頭,想結婚了嗎?還是想清楚再說吧! [1] 黑格爾 (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 1770 - 1831) 德國哲學家,黑格爾的思想象徵著了 19 世紀德國唯心主義哲學運動的頂峰,對後世哲學流派如存在主義和馬克思的歷史唯物主義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2] 頂客族 (DINK )是 Double Income No Kid 的縮寫,代表了雙薪無子女的家庭。 [3] 機會成本指的是在眾多選擇中,所放棄的選擇當中最有價值的那一個選擇。 [4] 詳見 Steven E. Landsburg 所著的 More Sex Is Safer Sex (中譯:反常識經濟學),第一章。 |
||||
( 心情隨筆|愛戀物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