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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經心得]利未記第五章(續「贖罪祭」及「贖愆祭」)
2024/08/15 16:47:19瀏覽226|回應0|推薦13
各位格友平安,

格主今天(20240815周四)的研經進度是利未記第五章(續「贖罪祭」及「贖愆祭」)
由於時間有限等因素
所以格主在守護天使的指引下
除了和合本(中譯本)及新國際本(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英譯本)這兩個聖經版本
研經工具書只閱讀了尋道本聖經以及CNV研讀本聖經這兩本中文的研讀本聖經
未研讀英文的鹽菁工具書
此外
在撰寫本研經心得時亦不再參考研經工具書
由於利未記算是聖經當中最枯燥難懂的精眷之一
如有錯漏之處請大家多多包涵並不吝指教!

1. 第一節說:「「若有人聽見發誓的聲音(或譯:若有人聽見叫人發誓的聲音),他本是見證,卻不把所看見的、所知道的說出來,這就是罪;他要擔當他的罪孽。」。根據摩西的十誡,以色列人不能作假見證。部過這裡更進一步,使見證人有積極做見證的義務,這也與近代的民事訴訟法或是刑事訴訟法常規定對案件事實知悉的人有作證人的義務,否則法院可以加以處罰甚至拘提到法院來作證。

2. 第二節說:「或是有人摸了不潔的物,無論是不潔的死獸,是不潔的死畜,是不潔的死蟲,他卻不知道,因此成了不潔,就有了罪。」這一節至少有三件事情值得一提。首先,這裡所說的「不潔」是指「儀式上的不潔」(心國際本翻成ceremonially unclean)。第二,這裡的「罪」,心國際本翻成guilty,似乎比真正的罪(sin)要輕微,不過如果根據格主手邊的和合本及新國際本雙語對照聖經的章節名稱,這部分似乎是延續第四章的贖罪祭(sin offering),似乎有點對不太上。第三,本捷說「他卻『不知道』,因此成了不潔,就有了罪」。一班來說,根據現代刑法的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要罰過失犯,否則刑法(以及相當程度的行政法)是不乏過失犯的,不過這裡顯然是同時「處罰」過失犯。

3. 本章前四結有四種犯罪的態樣,分別是不做見證、摸到不潔的死物、摸了別人的汙穢、或是嘴裡冒失發誓。這幾種犯罪的獻祭原則上是用一隻母羊、羊羔或是一隻山羊(第五、六節)。但是窮人可以用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一支做贖罪祭、一支做燔祭。(第七節)而最窮的人可以用細麵依法十分之一為贖罪祭(第十一節)。這也可以看出摩西律法還是蠻人性化的,有考慮到窮人的需要。

4. 第十四至十六結說:「耶和華曉諭摩西說:(第十四節) 「人若在耶和華的聖物上誤犯了罪,有了過犯,就要照你所估的,按聖所的舍客勒拿銀子,將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第十五節) 並且他因在聖物上的差錯要償還,另外加五分之一,都給祭司。祭司要用贖愆祭的公綿羊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這三節至少有三件事情值得一提。首先,第十五節所說的「人若在耶和華的聖物上誤犯了罪」和解?根據解經家的看法,「耶和華的聖物」可能只單單給祭司吃得祭肉以及獻給 神的供物。第二,贖愆祭是專門針對需要賠償的犯罪型態,而摩西所規定的賠償是除了賠償原物外,再多加五分之一。第三,不同於燔祭或是贖罪祭有多種獻祭的牲畜或是方式可以選擇,贖愆祭的祭品一定是公綿羊。

以上幾點簡單心得跟大家分享!

祝各位格友平安健康
上班/上學/休假愉快
法喜充滿
福杯滿溢!

願 主耶穌基督的恩惠、 神的慈愛、 聖靈的感動常與我們眾人同在!

巴拿巴+_+
20240815(四)4:47 PM(台北DELL電腦時間)

文:Barnabas Yu/余慕德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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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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