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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6 12:26:46瀏覽9052|回應0|推薦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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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劉孟錦.楊春吉 【問題】 我在司法院網站上看到法拍屋公告,上面寫,有些建物是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請問:1.我買下來後可以取得建物所有權嗎?2.它一定是違建而無法登記嗎?若是的話,到時又被依建築法拆除,我還要付拆除費,那不是太冤了嗎?有些人告訴我說,要看有沒有建照及使照,才知道會不會被拆除,可以去縣政府查嗎〈我住彰化縣〉?還有,舊屋主把房子租給人家,租約有公證,租期還有十幾年,而且租金訂得低,且他們說租金都已付給舊房東了,那麼,即使我把房子買下來,那麼,我這十幾年,都不能使用收益房子,而只能討到一點點租金嗎(註一)?
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為民法第758條定有明文,是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築物,自無所有權,僅有事實上處分權,買受人縱因拍賣成為受讓人,亦僅取得事實上處分權,無從取得所有權(註二)。惟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在臺灣,並非強制規定,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築物,亦全非係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所稱之違章建築,從而是否為違章建築,自不得依「有無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為斷,應依「是否有無建照或使照」或「是否為不須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而定(註三)。 又「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前項不動產原有之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及租賃關係隨同移轉。但發生於設定抵押權之後,並對抵押權有影響,經執行法院除去後拍賣者,不在此限。」亦分為民法第425條、第866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2項所明定,是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除「發生於設定抵押權之後,並對抵押權有影響,經執行法院除去後拍賣者」(註四)及「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外,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本案,題意即言「舊屋主把房子租給人家,租約有公證,租期還有十幾年」(註五),拍定人除「發生於設定抵押權之後,並對抵押權有影響,經執行法院除去後拍賣者」外,自應受民法第425條之拘束。惟應收取之租金,苟為他人所得,非不得依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以下之規定,請求返還該不當利得,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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