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抹黑、造假,比賄選更可惡!!
2006/12/13 10:32:18瀏覽1037|回應0|推薦8

高雄市長選舉揭曉,一捲「走路工錄影帶」,發揮和上屆謝長廷參選的一捲「錄音帶」一樣的效果,成了決定輸贏的關鍵,事實上,這場選舉,突顯若干問題,值得深入探究。

首先,是有關選罷法競選活動時間的限制。公職選罷法第五十五條明定:「政黨及候選人或其助選員,不得於規定期間之每日起、止時間之外,從事公開競選活動」。目前競選活動每日起止時間為上午七時至下午十時。

何謂競選活動?中選會指出,競選活動或助選活動是概念問題,凡從事於競選有關的活動即是。具體言,包括站台、廣播、插旗、公開演講、「召開記者會」、印發宣傳品等均屬之,因此,依公職選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政黨及候選人或其助選員,不得於規定期間之每日起、止時間之外,從事上述活動。

方才落幕的高雄市長選舉,民進黨市長候選人陳菊陣營於投票日前一天(八日)晚間十時競選活動時間終止後,又陸續召開記者會爆料另一候選人黃俊英陣營「走路工事件」,中選會電話表示,這種行為已經違反選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對於這樣的違法行為,該如何禁止?中選會指出,需先經制止,不聽從後才能處罰,但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者,只能處新台弊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能否達到制止效果,讓人懷疑,監察人員能否即時制止,也是問題。

其次,為維護選舉公平與秩序,對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活動也有處罰規定,選罷法第五十六條之一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反者,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者,也是處新台弊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陳水扁總統在此次北高市長選舉投票日當天,附和陳菊陣營記者會說法,對媒體發言說「高雄市的選舉竟然有人發放的走路工,涉嫌買票」,並呼籲檢調應該介入偵辦,游走於法律邊緣,也做了一個相當不好的示範。

陳菊陣營開記者會指控黃俊英陣營「走路工事件」,如果屬實,黃俊英陣營罪有應得,得吃上官司,但如果是造假呢?

選罷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造假勝出,僅以選罷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是無法遏止造假歪風,因為,判決與否要看司法而定,訴訟之路既長且慢,要還公道緩不濟急,而且,在目前朝野對立激烈,司法機關還不能完全排除政治力干預的情況下,能否秉公處理,也是問題。上屆高雄市長選舉的假錄音帶事件,最終判出有關於吳敦義的緋聞錄音帶係造假,不過,吳敦義已含冤落選,謝長廷也已卸任,又轉戰台北市長寶座,這種遲來的正義,對吳敦義、對民主制度有意義嗎?

這種抹黑、造假的手段,甚至比賄選更可惡、更惡質。為防堵這股造假歪風,對於造假的當事人,事實上應給予更嚴厲的處罰,若不予重罰,極可能讓犯罪人食髓知味,變本加厲,成為「慣犯」,而這種惡質造假的選風也將沒完沒了,因此,根本上就應剝奪、限制其後續的參選資格,因為,本身缺乏誠信、為勝選不擇手段的人,未來如何讓人民信賴、委以國家大任?想想,學生考試作弊被抓,一定被記過處分,有讓他再考一次的可能、道理嗎?

放眼這幾年的重大選舉,先是謝長廷參選時「假錄音帶事件」,後是陳水扁三一九「二顆子彈」,現在又是陳菊陣營爆料「走路工事件」,三人也都因此低飛通過,驚險當選,是國民黨太笨太差?還是民進黨太會選舉?

( 時事評論政治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ting1003&aid=592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