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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了翁岳生,更坐實迫害馬英九之名!
2007/11/01 19:12:16瀏覽835|回應0|推薦7

前司法院長翁岳生的特別費案,日前偵結不起訴,儘管翁岳生本人卸下心中的大石頭,但外界卻普遍質疑特偵組的辦案標準不一,何以對謝長廷、蘇貞昌與翁岳生一律從寬,唯獨對馬英九從嚴?

翁岳生特別費案與馬英九特別費案,時間相差無幾,經近一年的偵查,檢方以翁岳生的薪資、特別費都是匯入同一帳戶,領據部分的支出大於收入,憑證部分不使用他人發票核銷,犯罪事證不足,因此給予不起訴處分。

乍看之下,檢方的理由似乎沒有可以挑剔之處,但翁岳生使用特別費的情節與馬英九最為相近,兩人的境遇卻大不相同;馬英九被檢方起訴,一審獲判無罪後,檢方又再提起上訴;翁岳生卻以不起訴偵結,使人不得不質疑何以一國兩制,對於同樣性質的特別費案,卻有不同的偵辦標準?

舉例來說,在翁案的處分書中,檢察官認定,有關特別費的使用,確實有兩個慣例存在,就「憑證報銷」部分,對特別費的使用內容及項目,因主計處從無正面表列,也沒有負面表列事項,向來都是採尊重首長職務需要的原則,對「因公使用」從寬認定,給予首長相當裁量權限,只對憑證形式審查;至於「領據核銷」部分,只要以領據代原始憑證列報,即完成核銷手續,嗣後相關審計單位從未要求首長回報使用事項,亦不再進行實質審查。

這樣的見解與馬英九辯護律師的主張幾乎雷同,法界也普遍持此觀點。既然如此,侯寬仁為什麼在一審判決馬英九無罪之後,還要再提上訴?特偵組為什麼不建立一個統一的標準?

又好比檢方不起訴翁岳生,主要是採用馬英九律師提出的「大水庫」概念,認為金錢混同具有可替代性,如果支出大於收入,即認已支用完畢。但侯寬仁在偵辦馬英九時完全不採納此種論點,偵辦謝長廷與蘇貞昌時卻又以支出大於收入為由不起訴。試想,為什麼大水庫概念唯獨對馬英九不適用,這是什麼道理?為什麼一審法院審理調查發現馬英九的特別費帳戶,支出是收入的五倍以上,侯寬仁卻以「錯誤的計算方法」,認定馬英九的特別費費帳戶是收入大於支出?檢察總長陳聰明難道不該追究原因嗎?

再者,陳聰明在立法院提出偵辦特別費案的「三原則」:是否因公支出從寬認定,支出大於收入即認支用完畢;「無自證己罪」原則;「罪疑唯輕」原則。平心而論,確實都有道理。問題同樣是,為什麼唯獨馬英九不適用?說穿了,只不過執政黨為了選舉,暗中以政治干預司法,對馬英九窮追猛打,而檢方少數不肖人員,明知特別費案為「歷史共業」,是「制度造成的陷阱」;也明知馬英九既無犯意,也沒有犯行,更比絕大多數其他支領特別費的首長清廉得多,卻非要糾纏到底,好像非要置馬英九於死地不可,如此作為,簡直形同幫民進黨輔選。

總之,特別費案一一偵結,寬嚴卻明顯不同,非但傷害司法的公信力,更使人覺得馬英九被司法迫害。令人不得不問,陳聰明為什麼始終不肯訂定統一的辦案標準?難道要做執政黨的幫凶不成?有鑒於此,我深盼能儘速召開全國檢察長會議,擬定統一辦案標準,以徹底解決特別費案爭議,還馬英九清白。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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