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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11 22:41:44瀏覽1287|回應9|推薦14 | |
在法院裁定國務機要費案仍然繼續審理之後,陳水扁總統日前又「補核定」國務機要費相關證卷為「絕對機密」,並「永久保密」。顯示陳水扁不僅想讓國務機要費審不下去,而且還要使一干人犯全部脫罪,一旦如其所願,非但陳水扁的貪腐一族可以逍遙法外,今後所有的總統也都可以貪贓枉法,無所忌憚。 自從國務機要費案被起訴以來,律師團就極盡拖延之能事,吳淑珍出庭一次後便請假到底,其他被告也多半不配合,陳水扁更親自介入,先是聲請釋憲,繼而又以「有造成國家安全危險之虞」為由,要求將全部相關單據「歸還總統本人」,但法院只同意「不公開」,卻裁定還是要繼續審理。 如今,陳水扁乾脆將國務機要費相關證卷資料、發票,甚至是他和吳淑珍的筆錄等重要證據,核定為永久不得公開的絕對機密。換言之,檢察官偵查所得的所有犯罪證據,在法官審理時即無法使用,相干人犯當然就沒有一個能夠定罪!如此釜底抽薪的手段,不可謂不厲害,但既違法,也有違情理。 首先,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條明白規定,核定國家機密,不得基於「為隱藏違法或行政疏失」,或「為掩飾特定人之不名譽行為」,或「為拒絕或延遲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陳水扁現在要「補核定」為「絕對機密」的相關單據,恰好都符合這三項要件,也就是既有「違法或行政疏失」的事實,也屬於「應公開之政府資訊」,更足以構成陳水扁的「不名譽行為」;所以陳水扁根本就不得核定。 其次,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雖然認定總統在訴訟進行程序中,可以將系爭資訊改核定為國家機密,但仍要「依法」為之,也就是仍須照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定。依該法第十二條,「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可是,所謂「南線工作」已經證明全係虛構,被指為情報來源的龔金源更證實,其本人與妻子「從未拿過國務機要費,做任何南線及大陸情蒐等工作」,如果按照陳水扁的話來辦,這些謊言豈不是要列為永久保密?更不用說,像嬰兒牀、玩具、和內褲等發票,難道也都是絕對機密嗎? 更重要的是,按照我國憲法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亦即總統在任內犯法雖有赦免權,卸任之後還是要受刑事上之訴究。可是,現在陳水扁這麼一來,今後所有的總統都可以放心大膽的作姦犯科,為所欲為。因為,任何不利於總統的證據,總統都可以將其核定為永久保密的國家機密,既無法追查,總統自然也就不會有罪!試想,如果美國總統有此特權,還會爆發「水門案件」嗎? 總之,國務機要費的偵訊及憑證資料,早已公諸於世,原先既未被界定為機密,檢辯雙方都已取得,中外媒體更公開報導,即使確是國家機密,也早已喪失了秘密性,如果會有妨害國家安全之虞,必然早已發生!顯而易見,陳水扁的動作,只不過是做賊心虛,害怕這些憑證將來會成為定罪的依據,所以在一審判決之前,除了營造法官有政黨色彩,預為將來攻擊審判不公舖路,也設法讓證物無法發揮作用,如此機關算盡,說穿了完全只是為他自己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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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