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0/04/01 02:17:33瀏覽3494|回應1|推薦7 | |
很多支持廢除死刑的人,常用[死刑無法降低犯罪率/意即死刑對犯罪行為沒有威懾作用]來合理化廢除死刑!事實上,他們搞錯對象了!因為,會影響犯罪率的因素太多了!犯罪與否,涉及罪犯內在心理與外在環境。外在環境包括了警局破案率,警察在街道上的能見度,社會經濟狀況,工作機會,幫派,毒品,監獄的教化功效(民國87年度臺灣新入監的受刑人中,有超過51%是累犯),家庭問題,社會的接受度等。因此,若以[死刑,無助於降低犯罪率或嚇阻作用]來當作廢死的理由,這種說法既是弄錯對象,也缺乏說服力!簡言之,死刑,何德何能,得為囊括所有犯罪行為的犯罪率來全權負責!
既然提到了犯罪率高低,就來談談臺灣當前針對犯罪行為而設置的矯正體系與預防體系。老實說,希冀中華民國的監獄矯正體系,是高估了臺灣當局在管理與運作監獄與輔導的成效。因為從監獄矯正體系的成效而言,實在缺乏讓人樂觀的數據來對臺灣的社會秩序有足夠的信心!根據研究資料顯示,民國八十六年當年度的新入監受刑人有54%是累犯,而民國八十七年當年度的新入監受刑人也有近52%是累犯,更別提九十年以後的每年新入監受刑人中為累犯的比率節節升高(逼近六成也不是新鮮事)!所以,就臺灣當前的監獄系統與矯正體系的成效,我們是沒有樂觀的理由!(註:民國七十八年以前的每年的新入監受刑人之(累犯率)才35%以下,何以民國九十年以後的每年新入監受刑人中為累犯的比率動輒逼近六成?主要原因為[假釋門檻變低了],假釋或特赦的標準顯得浮濫)
雖然小弟不是犯罪學專家,也不是警察與矯正體系的人員,但我想試著去釐清[社會,罪犯,矯正系統,預防體系,與犯罪率]之間的關係與問題。個人認為降低犯罪率的方法,可分成"事前的預防與教育"以及"事後的懲罰,矯正,與輔導"。以目前矯正體系的成效而言,"事後的懲罰,矯正,與輔導"並沒有達到預期的成效,相反地,很多受刑人反而在監獄認識了更多同道中人,得以切磋不同的犯罪技術與策略,並擴大黑道的人脈、犯罪管道與其勢力範圍,可謂是[讓凶狠者益加凶狠,殘暴者益加殘暴,黑心者益加黑心]。
因此,再多的事後矯正,輔導與懲罰,其成效都很不理想(原因為何,在此先擱置)!所以,要降低[犯罪率],主要重點並不是放在[矯正體系],而是在[事前的預防與教育(家庭/學校/社會三種教育)]!唯有有效落實[事前的預防與教育],才能[治本地降低犯罪率]!簡言之,[降低犯罪率]的首要工作應從[事前的預防與教育]著手,而[降低累犯率]則須從[矯正系統]和[國家提供給受刑人出獄後的社會平台]來著手。而攸關臺灣社會治安好壞的最大問題,就在於[事前的犯罪預防與教育]和[事後的懲罰,矯正與輔導]這二者皆無法有效落實。
秉燭遊深夜有感 寫於暮春三月 (2010.4.1 1:54 a.m)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