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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的爭議 (1) 死刑的目的與精神
2010/03/13 08:23:11瀏覽2534|回應1|推薦7

死刑的基本精神與目的是什麼?是值得討論的!

 

   個人認為,死刑的目的並不是為了降低犯罪率,而是為了給一個公道!是給誰的公道?給受害人與其家屬親友一個公道!這裡,強調的是給受害人與其相關的社會網絡一個公道與正義!因為很多時候我們很難以同理心去感受那種創傷與永恆的遺憾,頂多投以同情心的眼光罷了!但,以同情心或同理心來權衡一件悲劇,卻往往有不同程度的感受與不同面向上的看法!亦即,若抽離個人情感與主觀意識,而以受害者和其親屬的角度去感同身受,去權衡一件悲劇時。往往會比 單純以同情心去思考所得到的看法來得更完善!

  有人提出[生命的不可復返]來支持[廢除死刑],有人提出[任何人都沒有權力,去剝奪它人的生命]的看法來支持[廢除死刑]!這裡我想強調的是,既然,生命是不能被剝奪的,誰都沒有權利剝奪之!試問,[那些泯滅人性而手段兇殘的罪犯者,又有何權力去剝奪別人生命?]一個不尊重他人生命的人,又有何資格要求受害者去尊重他的生命?更何況,尊重別人,就是尊重自己;尊重他人生命,就是尊重自己生命!只有懂得尊重他人的人,才會獲得他人的尊重!簡單的說,[獲得他人尊重,是靠自己爭取來的,而不是上天付予的

  個人認為生命的「不可復返」,不等同於「必須廢除死刑」!重點是,如何建立完善的司法系統與機制,以杜絕誤判的可能!在沒有誤判的前提下,對於罪證確鑿而十惡不赦的罪犯,[死刑],並不是以暴制暴,而是還給受害人與其親人的公道與遲來的正義!理論上,死刑,不會平白無故地就加在罪犯身上的。今天你不犯下重大罪行,根本不會有死刑落在你身上(這裡的前提,是司法系統公正,無嚴刑逼供或陷害之事)!當罪犯缺乏充份理由與正當性(如自衛,意外過失),而在有意識之下去對他人造成毀滅性的傷害時,這些罪犯已剝奪了受害人的人權,但他們憑什麼剝奪?針對這類的罪犯,若如果有人要去維護他們的人權,我想問:誰來保障那些受害者的人權?誰來替那些受害者伸張正義?

  有人認為[討回公道]的方式有很多種方式,非得要死刑不可!請問,"討回公道"是對誰而言?是對十惡不赦的兇殘罪犯?亦或對兇手的親屬?還是對受害者與其親屬?請問討回公道,對誰而言較有正當性?在沒有司法誤判的前提下,討回公道的對象應該是指為受害人,受害人家屬友人,甚至是整個社會大而言!有人說,[終生監禁]比[死刑]更殘忍,所以支持[以終身監禁代替死刑的方式]!然而,站在人道立場,用不殘忍的死刑不是更好的選擇嗎?有人說,[終生監禁的社會貢獻大,這是真的嗎?

  瞧,來看看臺灣受刑人目前死刑定讞的人數是四十四人(這可是四年來累積下來的總數量,平均一年大概十一個死刑定讞),而台灣受刑人數約四萬一千人(實施減刑政策時)~五萬一千人上下幅動,有機會從死刑定讞變成終生監禁的受刑人,一年大概只有十個人上下,粗估只佔全國受刑人的比率約0.02%~ 0.024%。乍看之下,終生監禁對臺灣的社會貢獻,並不是很明顯,幾乎微乎其微!相反地,這些因手段殘忍兇暴泯滅人性而被判死刑的四十四個罪犯中(在沒被誤判的前提下),已定讞卻遲遲未被執行的情形,對受害人與受害家屬親友,無疑是一種錐心之痛!因為這些受害人與其親人,遲遲等不到正義與公道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是大家熟悉的倫理道德!然而,這個複雜的社會若只靠公民本身的倫理道德是不夠的,因此須要法律!但法律又是什麼呢?法律規範的原則,往往是社會道德與倫理所能容忍(接受)的底限!在這個大千世界裡,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社會與國家要有一套遊戲規則,大家照著規則走,社會才能運作地更順暢!當然,這些規則與處理機制,必須具備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完備等特質。在司法系統能夠透明,公正,公平的運作下,在沒有枉判與枉殺的前提下,罪犯們都應當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最後,又回到公投議題:) 話說發起公投"廢除死刑"的運作時間,已經幾年了!現在,大家都將具高度爭議的事交給公投!但我好奇的是,那些議題是可以透過公投來取得共識呢?那些議題是不應該交給公投來決定決策方向?我想,這是值得思考的!再者,公投不是萬靈藥,也不是每個議題都可以透過公投來取得更好的發展方向!

  舉例來說明,高度專業門檻的議題,就不應該交给公投來決定其重大方向?這並不是說專家永遠比庶民好,而是讓專家做專家該作的事!例如國家科技研究的發展方向,就不應該交給公投作決定!(有些時候,多數是一種暴力,但未必是正確的看法) 

  那,法律是一門專業嗎?法律的專業門檻高嗎?關於死刑廢除與否的議題,這究竟是一個高度門檻的專業問題,還是已跳脫了單一專業的思考層面?還有,這個議題真的適合用公投來決定未來嗎?不知板上先進與朋友們,有沒有進一步的看法呢?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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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百川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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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3 16:45
廢除死刑的主張,中國古已有之,並非現代人權進步的人道主張

尚書大傳:「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純。」,以白話文來說,就是「堯舜之時的象徴性刑罰,死刑者穿赤色去緣的衣服以代之。」

看看荀子正論篇所說:
世俗之為說者曰:「治古無肉刑而有象刑,墨黥蚤(蚤加部首忄)嬰,共艾畢,菲對屨,殺赭衣而不純,治古若是。」

以白話文來說就是:
世俗的論說有曰:「古代的治世無肉刑而有象徵性的刑罰,用墨畫代黥刑,用掛草纓代劓刑,斬刈遮膝的祭服代宮刑,穿枲麻鞋代刖刑,穿赤色去緣的衣服代死刑,古代的治世是如此。」

不過荀子反對人道的象刑,也就是反對廢除死刑。

荀子說:「‧‧‧‧,而直輕其刑,然則是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輕,庸人不知惡矣,亂莫大焉。凡刑人之本,禁暴惡惡(憎惡惡行,或為止惡之意),且徵(懲戒)其末(未來)也。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是謂惠暴而寬賊也,非惡惡也,故象刑殆非生於治古,竝(並)起於亂今也。‧‧‧‧。夫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罰不當罪,不祥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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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庸人不知惡矣,亂莫大焉。死刑所殺的人都是罪孽深重的人,廢除死刑,不知惡的庸人,所殺的人都是無辜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