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Composting 雪赫...*~ 達嚕鼓
從詮釋論出發:所謂波羅密,既非波羅密,是名波羅密。
社會結構及法規,其之所以存在,是因為個體賦予其存在的意義。我們無法期待透過制度變革能夠帶來實質效益,除非能確保社會大部分之成員對此有所共識。否則,對於所謂的社會亂象,也就僅能被視為社會整體意志之總結呈現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