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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1 10:49:02瀏覽648|回應0|推薦4 | |
集會遊行是公民權利、政治權利還是社會權利?政治或社會可能需視其主張訴求而定,但不容置疑地,集會遊行是公民權利。 依據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亦即這樣的權利,是因為公民資格的身份而獲得憲法的保障。但憲法第廿三條,也舉出「…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依據實務而言,除非存在著含括最大多數人意志的「國民會議」,否則對於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往往是經由當權者的解讀,而決定其界限範圍。因此,可被視為是政治權力(power)的延伸。 依據公民權利、政治權利、社會權利在歷史的發展軌跡來看,先有公民權利,而後才有政治權利、社會權利。這三種權利之所以重要,在於只要你具備這樣的公民資格,你就得以享有。某些程度來看,政治權利、社會權利乃是奠基在公民權利的基礎上。那接下來的問題將是,當對於集會遊行的限制,是基於政治的考量,人民如何確保自己真的具備完整且平等的公民資格,並有能力對抗行政權或具有社會遊戲規則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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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