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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陳美伶說點話」一文讀後感
2008/08/05 23:21:49瀏覽1356|回應0|推薦2

 先前曾有一年時間有機會在公部門服務,也有與陳副秘書長有過直接接觸的機會,相較於一般高級文官,他給我的感覺少了一點僚氣及油氣,多的是對於本身法律專業的堅持。馬政府上任後,見陳美伶副秘書長被留任,以為政黨雖輪替但相關的施政作為能被延續,而感到高興。但上週聽到陳美伶副秘書長被換掉的訊息,除了惋惜之外,也對劉內閣多了些不解。

我想一個好的文官,應該是國家共同的資產,不分黨派皆然。在我們對貪污文官的行徑表達厭惡、不齒之同時,更該為基於專業忠於本分的優秀文官表達肯定之意....

為陳美伶說點話

/ 廖元豪教授

看到行政院副秘書長陳美伶申請退休一事,感觸很多。這不只是陳美伶個人的問題,它牽扯到是黨派政治與公務員倫理的關係,更涉及了公部門內法律專業倫理的問題。如果行政院(或說國民黨)容不下陳美伶,我倒很想了解,劉內閣心中要的法律幕僚是什麼樣子的東西?

剛好最近美國司法部的內部調查,也查出白宮曾經直接要求司法部以政治忠誠來考量用人包括移民法官與基層檢察官等應該政治中立,適用公務員法的位置。進而引起國會的關切,甚至可能導致包括總統在內的一些人負起法律與政治責任。兩相對照,劉內閣把陳美伶這個曾在「前朝」發揮重要功能的法律專業幕僚,當作眼中釘而除之後快,是合理、合法,或聰明的嗎?

從我對陳美伶的理解,她是第一位努力要當好「行政院專業律師」的法律幕僚。在她擔任行政院法規會主委期間,把法規會這個冷衙門給炒熱起來。法律專業人員不再只是比對文字、挑語病的文字校對員;也不僅是把「此一議題有三說,請長官裁示」的無肩膀官僚。「法律策略」(legal strategy)成為政府施政重要的依據,活潑而具有戰鬥性的法律人,開始受到重視。

我曾經在經建會「亞太營運協調服務中心」擔任研究員(1997-1998,陳美伶當時應該在法務部吧),也參與了許多推動法規修改與適用的會議。親眼看過各部會的「法規會」以及行政院的法定專業幕僚機關「法務部」,在各種法規政策的討論過程中,是多麼的邊緣化。他們不敢、也沒有企圖心去積極建議哪一種法律途徑,最有助於行政院或各部會推展政策。少數敢說「不」的,通常也只從非常技術、僵化的角度分析法律問題。加上國民黨時代,政客們也沒把「法律策略」放在眼中,法律人在行政部門其實真的沒什麼地位。

然而陳美伶卻積極地要讓行政院法規會,成為行政院的in-house法律部門。她似乎有心要讓行政院法規會成為類似美國司法部Office of Legal Counsel的單位(參照我以前寫的一篇小文: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liaobruce/3/1234736240/20031218103226/ )。或許也由於民進黨的高層多為律師出身,他們遠比國民黨更知道法律是多麼重要的武器。法規會在這段期間,當然也成為重要的火藥庫提供對行政院需要的法律戰略。除了行政院法規會自己人員所提出的意見外,他們也積極找尋外面的資源(通常是法律學者)來打這些法律戰。在民進黨無法掌握國會多數,又總是無法說服國會多數的情況下,他們的釋憲與司法戰爭卻總是頗有斬獲。

除此之外,陳美伶也積極地接續經建會對於行政管制「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的研究,並試圖推動這套體制。企圖讓法規會、經建會、主計處等部門,結合起來審查行政部門的施政。在這樣的思維下,這些幕僚單位不再是永遠為長官或上層決策「背書」的假專業,而可以活潑的專業參與決策。這種視野,以前國民黨時期的法律幕僚是完全沒有的。(我個人在經建會的經驗是:要跟行政部門談各種法制改革,最難溝通也最無「法律策略」思考的,就是「法律人」...現在其實也沒有太大進步)

我對於民進黨時期的一些法律論述(如:抵抗權、片面停建核四,以及動輒跳過立法院而亂搞),是很不以為然的。但從幾個訴訟的結果可以看出,他們的論述絕非「全對」,但往往也多少能說服法院與大法官。尤其是「總統大選訴訟」、「真調會」、「NCC」等案子,都頗有成果。這表示說,至少這些爭議,並不是「全對或全錯」,而是有爭議空間的主張。在有著「合理爭議」之範圍內,法律幕僚能為行政院打出這些空間,何錯之有?

法律幕僚與外面的律師一樣,一方面是中立的advisor,是堅守專業的把關者。但法律幕僚同時也是advocate(倡議者、辯護者),要在「可能的範圍內」去為客戶與上級的利益全力辯護。陳美伶的作法,就是讓法規會的角色在兩者間求平衡。

如果國民黨與行政院,只因為陳美伶曾為民進黨時代的行政院打贏幾個案子,就要把她攆走。那不但是政治掛帥鄙視專業;純從行政院的觀點來看,丟掉一個好律師更是蠢笨不堪當年她能幫民進黨打贏官司,今天難道不能為國民黨取得勝訴?當年陳清秀律師代表客戶告台北市政府,打贏了國賠訴訟,讓台北市賠了一大筆錢。時為市長的馬英九反而聘請他擔任法規會主委,開始在許多案件與中央進行法律戰。這樣的心胸與用人態度,才是正確的。

當然,律師固然要為客戶打拼,但也不能違背專業倫理,濫用法律及司法程序。這也是美國司法部惡名昭彰的「刑求備忘錄」(宣稱必要時對戰俘刑求,仍屬合法),成為千夫所指的原因。如果民進黨時期,行政院法規會或陳美伶本人(與手下)曾提出什麼惡質的法律意見,完全逾越了合理法律解釋的範圍。那麼這種違反法律專業倫理的行為,或許該遭到指摘與制裁。國會與行政院都可以就此進行調查,進而追究責任。但如只是因為陳美伶幫民進黨打贏官司而整她,那就荒謬了打贏了,表示連法院都買帳,都認為國民黨錯了。事實上,據報載,即使在民進黨時期,陳美伶並不是一個曲意奉承的人。對於提拔她的長官,一樣經常提出不同意見。民進黨能夠容忍專業的不同意見(至少沒有攆人走嘛),國民黨呢?

或許,黨派成見(陳美伶曾為綠營效力)、政治利益(副秘書長是個可以安排的空缺,該給「自己人」),以及長期以來對法律專業的忽視(你們只要校對文字就好了,幹嘛反對本黨政策),才是真正的原因吧。

好不容易拿回執政權的國民黨,儘管可用政治立場撤換高官(當然,形式上還是要符合法律規定與程序)。但除非拿得出證據,說明陳美伶以前曾經出賣靈魂,提過荒謬而違背專業倫理的法律見解;否則請不要貶抑人家的成就。不敢承認自己的politically partisan,也不願承認自己討厭說實話的「烏鴉」,卻亂找藉口貶損別人,豈不令有心做事者心冷?

作者簡介

現職: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兼公法中心主任、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台北市政府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委員

學歷: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布魯明頓校區法學院法學博士(S.J.D., 2003)、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布魯明頓校區法學院法學碩士(LL.M., 2001)、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班肄業(1998-)、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學碩士(1995)、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1993

經歷﹕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2003-2004)、世新大學、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1998-2000)、月旦法學雜誌副總編輯(1999)、行政院經建會亞太營運協調服務中心副研究員(1997-1998

學術專長:憲法、行政法、反歧視法、移民法、美國公法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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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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