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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5 09:39:49瀏覽2070|回應0|推薦2 | |
台北市議員潘懷宗接獲陳姓民眾陳情,上個月因為要辦理車子過戶,士林監理站要求陳先生須將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清後才能辦理車子過戶手續,但是六月初才繳完費用,七月又收到繳納通知書,潘懷宗提到:交通部之前才因汽車燃料費額錯植,導致民眾被超收29年的汽車燃料使用費,損失超過11億元,現在民眾繳完費後又收到監理站寄來的繳費通知,更是讓民眾繳錢繳的不安心,難怪抱怨政府實在是搶錢搶太兇! 潘懷宗說,自用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期為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不過民眾若是恰好在6月至7月間因辦理過戶而繳清汽車燃料使用費,一定要記得保存好收據,才不會因為監理處日後寄發繳費通知,而被誤導,以為自己還沒繳。 陳先生不滿地說:平日雖然工作繁忙但也是個守法公民,如果國家依法要我繳稅,必定會守法,這次因為車子要辦過戶, 6月6日便繳納了當年度的汽車燃料使用費(照片一),沒想到7月中又收到士林監理站寄來的繳納通知書,陳先生認為政府在處理各項規費實在過於便宜行事,才會犯「超收」及「重覆催繳」等種種的錯誤! 潘懷宗提醒民眾,汽車燃料使用費與汽車使用牌照稅的徵收機關是不同的,燃料費是作為公路養護、修理與安全管理之用,性質是屬於「規費而非稅捐」,若民眾對汽車燃料使用費有疑義或需申請補發汽車燃料費單時,是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洽詢或申請補發。另外,他提到,由於監理處通常在5月底左右開始就會將「當年度需要印製的汽車燃料使用費通知書檔案」先行挑出,然後送到印刷廠印製,所以只要是6月至7月辦理過戶的民眾,都會有明明已繳清卻收到繳費通知的窘況!潘懷宗批評:政府便宜行事,不但容易誤導民眾以為自己還沒繳,也浪費資源印發多餘的繳費通知。 潘懷宗認為,政府在「依法行政」(1)要民眾從口袋掏錢時,應該再更謹慎,避免民眾產生質疑,他也再次提醒民眾,若是6月至7月間辦理車子過戶,一定要記得保留原收據,切勿因為監理站「作業時間差」而重複繳費,成了冤大頭! 照片一:民眾於6月6日繳清6180元汽車燃料使用費 照片二:民眾在7月份又收到繳費通知 (1) 依據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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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