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時間 |
2013-08-20 |
公告主題 |
勞工因職災全日不能工作4日以上,得依勞保條例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
公告內容 |
業務單位:勞保局 聯絡電話:02-2396-1266
勞工如果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正在治療中,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可以向勞委會勞保局申請從不能工作第4日起的職災傷病給付。住院或不能工作的門診治療期間如確實因該傷病所致者,均可列入補助計算範圍,但要「全日不能工作4日以上」才符合請領規定。
職災傷病給付計算標準是按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70%發給,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50%。
舉例來說,甲君從事木工業,在工作中不小心被電鋸割傷手指,導致肌腱斷裂,持續門診治療不能工作,未能領到原有薪資,期間共30日。假設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是30,300元,一日的職災傷病給付是707元【﹙30,300元÷30﹚×70%】,甲君可請領的職災傷病給付共計19,089元【707元×﹙30-3﹚日】。
另乙君從事內勤工作,在工作中不小心被美工刀割傷手指,利用晚上時間到診所治療數次,白天仍持續到公司工作,如此就不符合上開「全日不能工作4日以上」的請領規定,所以不能請領職災傷病給付。
勞委會勞保局提醒,申請職災傷病給付時,申請書的職業傷病事故發生原因及不能工作期間均應據實填寫,如填寫不實詐領給付者,將按給付金額處以2倍罰鍰;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相關法規內容,請至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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