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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民法條文
2013/12/16 10:40:55瀏覽131|回應0|推薦0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52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55-1 條條文

第1055-1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以上為法院在父母離異時裁判子女的撫卹權的裁判參考,因為七項加起來,判給誰還是有很多「心證」,那只有看法官的智慧了……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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