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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令:修正「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有關無謀生能力認定辦法」
2013/12/16 13:03:42瀏覽119|回應0|推薦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021280296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所定無謀生能力範圍如下:
一、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未實際
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二、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第 3 條 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無謀生能力為要件,請領同條第一項之遺屬年金
給付者,應向保險人提出下列書件之一:
一、依前條第一款申請時,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二、依前條第二款申請時,應檢附法院監護宣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或登載受監護宣告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其監護人應檢附國民身分證
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監護人非本國籍時,應檢附有效期限內
之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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