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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桃園縣、新北市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2013/11/29 17:53:12瀏覽609|回應0|推薦3

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102年11月25日府勞檢字第1020285937號令修正,自103年1月1日生效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
  議及提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依附表之規定。

附表摘要
裁罰依據(勞基法) 裁罰處分基準(萬元新臺幣)
第1次 第2次 第3次 第4次 第5次 第6次 第7次

公布事
業單位

第七十八條 9 18 27 36 45
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
及第七十九條第三項
2 5 10 15 20 25 30 V
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
及第七十九條第三項
2 5 10 15 20 25 30 V
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及第七十九條第三項
2 5 10 15 20 25 30 V
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及
第七十九條第三項
9 18 27 36 45 V
第八十條 9 18 27 36 45

 備註︰
(一)第一次違規。
(二)第二次違規係指第一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
(三)第三次違規係指第二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以下類推)
(四)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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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自103年1月1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自103年1月1日生效)
 

對照新北市的規定︰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9日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
    提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依附表之規定。

附表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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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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