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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桃園縣、新北市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2013/11/29 17:53:12瀏覽532|回應0|推薦3

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102年11月25日府勞檢字第1020285937號令修正,自103年1月1日生效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
  議及提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依附表之規定。

附表摘要
裁罰依據(勞基法) 裁罰處分基準(萬元新臺幣)
第1次 第2次 第3次 第4次 第5次 第6次 第7次

公布事
業單位

第七十八條 18 27 36 45
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
及第七十九條第三項
10 15 20 25 30
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
及第七十九條第三項
10 15 20 25 30
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及第七十九條第三項
10 15 20 25 30
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及
第七十九條第三項
18 27 36 45
第八十條 18 27 36 45

 備註︰
()第一次違規。
()第二次違規係指第一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
()第三次違規係指第二次處分在案五年內再違規者。(以下類推)
(四)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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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自103年1月1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自103年1月1日生效)
 

對照新北市的規定︰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9日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
    提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依附表之規定。

附表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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