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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483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15-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小心別亂拍、亂po,弄到這一條,會有刑法侍候呢﹗
嘿﹗你在拍我嗎?我都是公開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