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勞委會:修正「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2013/06/24 09:40:13瀏覽184|回應0|推薦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 3  字第 102

012638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第 2 條 符合本法第二條被解僱之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訴訟者,得向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訴訟補助:
一、雇主未依法給付勞工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者。
二、雇主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或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解僱勞工者

前項訴訟補助範圍,指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
序及文件撰擬之律師費。



筆者認為︰


實務上,被大量解僱勞工最需的不只是訴訟,而是法律逕行的保護,別讓惡雇主可逕行搶走該給的薪資、資遣費或退休金。訴訟費則應由政府逕自代位求償的,打不贏訴訟惡雇主就扣勞委會人員的績效獎金,或許也可以讓官員更積極修理惡雇主。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ndeswu2&aid=7809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