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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1 13:11:27瀏覽297|回應0|推薦1 | |
每天工作不逾12小時 加班部分免納所得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1.07.01 09:06 am 新北市深坑區李先生詢問:加班費到底要不要繳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12小時,每月不超過46小時,在其限度內領取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但為雇主目的,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時,或例假日執行職務,所支領符合規定金額加班費,不受上揭時數限制。公司若將免稅之加班費誤計入薪資所得,應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以維員工權益。 【2011/07/01 經濟日報】 筆者解讀︰ 按勞基法規定,一日工作逾12小時者,違法﹗ 違法加班,不得併入合法加班的免稅範圍內。 但國稅局只管收稅,不管雇主有沒有違反勞基法﹗ 這就官官只司其職,讓台灣勞工薪資無法增加的重要關鍵之一。 老闆,罔顧勞工身心狀況,雖有勞動需要,
但僅以『逾時加班』代替增加人手,沒有勞動需求, 人力市場供需就產生長期供給大於需求的假相, 使得需求方長期掌握優勢,那幹嘛幫勞工加薪? 所以,該算誰瀆職?看倌自行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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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