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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到底要不要繳所得稅?
2011/07/01 13:11:27瀏覽278|回應0|推薦1
每天工作不逾12小時 加班部分免納所得稅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1.07.01 09:06 am

新北市深坑區李先生詢問:加班費到底要不要繳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12小時,每月不超過46小時,在其限度內領取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但為雇主目的,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時,或例假日執行職務,所支領符合規定金額加班費,不受上揭時數限制。公司若將免稅之加班費誤計入薪資所得,應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以維員工權益。

【2011/07/01 經濟日報】

筆者解讀︰
按勞基法規定,一日工作逾12小時者,違法﹗
違法加班,不得併入合法加班的免稅範圍內。
但國稅局只管收稅,不管雇主有沒有違反勞基法﹗
這就官官只司其職,讓台灣勞工薪資無法增加的重要關鍵之一。
老闆,罔顧勞工身心狀況,雖有勞動需要,
但僅以『逾時加班』代替增加人手,沒有勞動需求,
人力市場供需就產生長期供給大於需求的假相,
使得需求方長期掌握優勢,那幹嘛幫勞工加薪?
所以,該算誰瀆職?看倌自行判斷……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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