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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交際費應依規定取得憑證,且必須與業務有關
2011/09/14 08:56:04瀏覽676|回應0|推薦0
類別稅務新聞-營利事業所得稅
主題公司列報交際費應依規定取得憑證,且必須與業務有關
內容本局表示,營利事業交際費支出雖在規定之最高限額內,惟仍須與業務有關始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營業費用,倘屬於私人、家庭或民生消費性質之支出,則不得列報為公司費用。

本局近來於查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當年列報交際費支出9,069,488元,其中藝術品及郵政現金禮券支出分別列報5,410,020及2,000,000元,該公司僅提出原始購買憑證,卻無法合理說明上述支出與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理由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因交際費支出係屬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費用,應由營業人負具體及客觀之舉證責任,該公司無法提供具體證明文件,故具結同意剔除上述費用。

本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切勿將與營業無關之消費物品費用列報為公司交際費支出,以免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日期2011/9/13
發佈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蔡欣華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364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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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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