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廠放無薪假傳言再起,另一方面,上半年景氣好時,不少員工被要求加班,當時辛苦賺的加班費,是否要繳綜合所得稅?國稅局官員表示,不超過勞基法規定標準,就免所得稅。
歐美債問題影響外銷接單,科技廠先前要求員工提前放特休假,最近則有科技廠與員工約定放無薪假。有員工開始關心,上半年景氣復甦時,雇主要求配合加班,幾乎形成常態,當時的加班費是否要列入薪資所得,課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雇主要求加班而領的加班費,只要不超過規定標準,免繳所得稅;但加班費如果超標,則超過標準的部分要列入薪資所得,合併申報綜所稅。
台北市國稅局官員指出,「規定標準」是指在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的「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領的加班費,可免繳所得稅。也就是正常工作和加班時間,1天不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加班總時數不超過46小時。
官員表示,如果是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加班,或在上班日發生颱風,且在主管機關宣布停班後仍照常上班,只要加班費符合勞基法規定標準,這類加班費都可免繳所得稅。
但有的公司是不管有無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少,一律按月定額發給加班費。官員指出,這種加班費屬津貼性質,就要併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適用免稅。
舉例來說,若在1個月內正常工作天加班49小時,又在國定假日加班8小時。國稅局官員表示,其中46小時可免稅,超過的3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國定假日加班8小時不算在「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因此只要加班費符合勞基法第24條規定標準,這8個小時的加班費仍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