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九款規定,指定本法第三十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放假日,適逢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九十)台勞動二字第○○四六七六二號函,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部 長 潘世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