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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效力?何時執行?
2018/11/25 21:06:21瀏覽3521|回應0|推薦0

陳水 台南完成投票 20181124
法務部官員受訪則指出,陳水 為保外醫治狀況,尚未服刑完畢,因此褫奪公權還沒開始執行,依法他有公民權而可以去投票。
(褫奪公權跟投票權何干?竟然是法務部官員的說詞?!
難怪台灣司法會如此混亂無章法!
)

意思是漏尿扁牠可以出來選下屆中華民國總統嗎?
這有意思!太荒唐了!
刑法第三十七條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褫奪公權終身者,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宣告有期褫奪公權者,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剛剛查一下,漏尿扁目前定讞的案子都是有期徒刑,因為主刑還沒執行完畢,所以尚未被褫奪公權,無誤!
https://www.rclaw.com.tw/post-241-2466

褫奪公權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7年06月13日修正
第32條
刑分為主刑從刑
第33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36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第37條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附註:
《中華民國刑法》第36條
民國24年7月1日施行時,褫奪公權者,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公職候選人之資格」、「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時,不再列舉褫奪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的資格。

中華民國憲法
第17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不論在監受刑人或是被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仍然保有憲法賦予的選舉權。)
陳水 是因柯文哲說的裝病利用保外就醫才得執行選舉權的!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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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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