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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關係法 (轉載)
2019/01/04 10:53:22瀏覽125|回應0|推薦0
台灣關係法 (Taiwan Relations Act)
~~~是一部現行的美國國內法~~~
197911日,美國政府終止與中華民國政府間的所有正式外交關係,轉而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後,美國國會制定此法並由美國總統吉米·卡特簽署生效,法案共十八條,成為美國國內法律,以規範往後的美國與臺灣關係。
此法為國會授權美國政府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與外國、外國政府或是類似實體所進行或實施的各項方案或交往關係,同樣適用於臺灣人民。
美國訂定臺灣關係法的要旨為:「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
該法第二條第二款,「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前途之舉 -- 包括使用經濟杯葛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並未明定美軍在台海危機出兵保護臺灣之義務~~~
該法第六條,「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部門與臺灣人民(The People on Taiwan)進行實施的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應在總統指示的方式或範圍內」,經由或透過「美國在台協會」來進行實施。
該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臺灣一詞:包括臺灣島及澎湖群島,這些島上的居民,依據此等島所實施的法律而成立的公司或其他法人,以及197911日前美國所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統治當局與任何繼位統治當局包括其政治與執政機構。
~~~所規範的臺灣並不包括金門、馬祖等外島~~~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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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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