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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
2018/12/26 14:37:20瀏覽234|回應1|推薦0
簡稱《病主法》
10816日推動病人自主權利法,是台灣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也是全亞洲第一部完整地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
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事先立下書面的「預立醫療決定」(AD),為日後意外或重病狀況選擇接受或拒絕維生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醫療照顧及臨終相關意願決定。
適用的5種臨床條件,包括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等4類病患,另外就是其他經公告令病人痛苦難以忍受或當時醫療水準無法治癒的疾病。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170030017800-1050106
基本理念是確保病人享有知情、選擇與決定的自主權利,且在特定條件下,也可以選擇不施加維持生命治療(Life-sustaining Treatment, LST)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Artificial Nutrition and Hydration, ANH)

根據本法規定,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意願人(20歲以上或已婚)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的程序,與親友和醫療機構討論、溝通自己的善終意願,並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ecision, AD),選擇自己在法定的五種臨床條件下是否接受、或如何接受醫療行為;同時也可以指定自己信任的人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Health Care Agent, HCA),確保自己的善終意願在意識不清時仍能被貫徹。
本法主要有三大理念:「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病人善終權益」和「促進醫病關係和諧」。
有別於《醫療法》、《醫師法》等以醫療方為主要規範對象的法規,過去眾多醫事法規中,沒有一部是以病人為中心設計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針對「病方」已有一定程度的保障,不過《病主法》是以病人本人為主體、以保障病人自主權為核心價值,可說是醫事法規立法上的一種典範轉移,期望能達成同時尊重病人自主權利與醫師專業意願和降低社會成本的多贏目標。
尊重病人醫療自主
過去《醫療法》及《醫師法》雖課予醫療機構或醫師告知的義務,但告知對象是籠統的「病方」而非「病人」,也就是說包含病人在內的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等都是告知的對象,知情權並無不同,在臨床狀況上常導致病人本人被隱匿自身病情。就連施行手術、麻醉或特定侵入性治療或檢查前,病人都沒有優先的選擇與決定權,醫療方只需要取得「病方」中任一人的同意同意就可以進行醫療行為。
《病主法》第4條第1項宣示病人有「知情、選擇與決定權」,第2項近一步規定病人以外的其他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決定所採取之作為。對於病人自主權利的保障,具有高度突破性。依此,病人亦最具優先性,其他人的想法不得凌駕病人本人的自主意願。第5條第1項重申醫療方一定要將病情和治療資訊告知病人,僅在病人未明示反對時,方得告知病人的其他關係人;換言之,其他關係人的知情權至少應經病人的默許。
保障病人善終權益
因醫學科技之進步,導致病人在某些狀況下的「加工賴活」越來越「不如好死」,為了保障病人有自然善終的權益,不被醫療科技綁住強制賴活,本法保障病人可以透過預立醫療決定,在五款臨床條件下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並要求醫療方提供緩和醫療及其他適當處置。
換言之,在末期疾病、極重度失智、永久植物人狀態、不可逆轉之昏迷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症等五種臨床條件下,若病人得以選擇生命最後一哩路的醫療措施,回歸生命自然關機的程序,以獲得善終。本法第16條規定,在病人拒絕維持生命治療、邁向死亡的過程中,醫療方仍須給予緩和醫療或其他適當的處置,提供緩和醫療。
促進醫病關係和諧
《病主法》雖然強調病人是醫療行為中的主體,但醫護人員同樣具有主體性,因此,醫病關係應維持互為主體的平衡。
傳統因為醫病雙方在專業能力上的不對等,以及助人與被助人的不平衡,病人的主體性較容易被忽視,造成醫療父權的問題。《病主法》希望可以基於醫病互為主體性的前提下,重塑病人的自主權利;依此,《病主法》第4條規定,病人選擇與決定醫療選項之範圍應以醫師的專業建議為限。
另外,在涉及生死抉擇時,依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或醫師「得」尊重病人表達在預立醫療決定中的拒絕醫療意願,並非強迫執行不可;換言之,醫療方是否願意執行病人AD的意願同樣也受到本法的尊重,不願意執行者可以轉介其他醫療機構或醫師。而願意執行的醫師依據本法第14條第5項,在法律上可得到免除刑責、行政責任及民事賠償的明確保障。
專有名詞解釋
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ecision, AD)
指意願人事先立下之書面醫療決定,指明自己若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在做完ACP、經醫療機關核章和兩位見證人見證或公證後,註記於健保IC卡上中才算生效。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
指病人與醫療服務提供者、親屬或其他相關人士所進行之溝通過程,商討當病人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對病人應提供之適當照護方式以及病人得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醫療委任代理人(Health Care Agent, HCA)
指接受意願人書面委任,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意願之人。HCA除了意願人的繼承人之外,不可以是其受遺贈人、器官捐贈指定受贈人或其他會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利之人。意願人可以不只指定一位HCA,當HCA有兩人以上時,他們均可以單獨代理意願人,也可以隨時以書面中止這項委任。HCA的英文也可作attorneydonee
本法適用之5種臨床條件,包括:
1. 末期病人
2.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3. 永久植物人狀態
4. 極重度失智
5. 其他經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每項認定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
( 知識學習科學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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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misay168&aid=122617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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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isay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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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5 21:13
2019/01/03
《病人自主權利法》(簡稱病主法)1月6日正式上路,衛生福利部公布第一波可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機構名單,共計77家醫院,諮商收費則以60分鐘3500元為上限。
只要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民眾,未來可透過專業諮商,簽署「預立醫療決定」,為自己規劃人生最後一哩路。
https://www.commonhealth.com.tw/article/78751

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不同
https://tpech.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343ADEA7F444B698&sms=B1B940B2F10F0AB3&s=23FD2CFB9196A61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