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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05 16:36:38瀏覽752|回應1|推薦0 | |
民法
民國104年06月10日修正 ◆遺囑種類 第1189條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第1190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說明)
自書遺囑者,全部內容都必須本人親筆書寫,註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即為有效遺囑,不必公證或見證人。 第1191條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應繼分 第1138條(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註:所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等等。 為了避免爭執,第1139條特別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也就是說有子女的,孫子女就要靠邊站。 民法第967條第1項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直系血親卑親屬便是從己身所出的血親。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204 第1144條(配偶)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特留分 第1223條(特留分)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注意:預立遺囑內容不可牴觸特留分相關法規! ★沒有另立遺囑者 確認繼承人的順序後,無配偶者,當前一順序「沒人」時,按順序下來,其分配比例為該順序的人數均分;有配偶者,其財產分配比例根據民法第1144條。 ★有另立遺囑者 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是不可以違反特留分之規定。特留分是保障有繼承權的人,給予最低限度的比例。 http://blog.udn.com/amisay168/109910611 http://forum.i835.com.tw/forum-f7/topic-t292.html (說明)
★沒有另立遺囑者
◎應繼分之比例,由順序所有繼承人均分 ★有另立遺囑者 ◎特留分之比例 1. 配偶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2. 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以配偶或兄弟姊妹為例,只有原來應繼分的1/2! (釋疑) 不得牴觸特留分?那還立啥遺囑? 看出差別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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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