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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提出後新生兒要再辦一次拋棄繼承嗎?
2017/07/18 08:48:06瀏覽1170|回應0|推薦0
<<前提>>姪女老爸過世,相關人等向法院遞狀宣告拋棄繼承後2年,再生了個娃兒老三,需要再辦一次拋棄繼承嗎?

民法(民國104年06月10日修正)
第6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7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第1176條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
太多法條,霧煞煞了吧?!
只要看......
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解析>>
拋棄繼承,必須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提出。
當時的"三個月內",老三在哪裡?不要說"三個月內",早就超過幾年了!

第6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解析>>
老三當時尚未出生,何來繼承權?
何況準備生老三的父母都健在,老三更無繼承權可言。

所以,我猜的應該沒錯吧?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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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misay168&aid=106663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