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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18 08:48:06瀏覽1170|回應0|推薦0 | |
<<前提>>姪女老爸過世,相關人等向法院遞狀宣告拋棄繼承後2年,再生了個娃兒老三,需要再辦一次拋棄繼承嗎?
民法(民國104年06月10日修正) 第6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7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第1176條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 太多法條,霧煞煞了吧?! 只要看...... 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解析>> 拋棄繼承,必須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提出。 當時的"三個月內",老三在哪裡?不要說"三個月內",早就超過幾年了! 第6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解析>> 老三當時尚未出生,何來繼承權? 何況準備生老三的父母都健在,老三更無繼承權可言。 所以,我猜的應該沒錯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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