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18/01/12 13:58:27瀏覽223|回應0|推薦0 | |
|
民法第1187條(遺產之自由處分)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之決定)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
.....................
~~~但是~~~
繼承人若是對被繼承人有不當之行為,如脅迫、不孝、侮辱…等之情事,依法是會喪失其繼承權,因此,若是被證明有不孝之情形,則不受特留分的規範,是不能分得遺產。
民法第1145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重點在此:「兒子都不見人影,對他很失望」能夠證實者,因之喪失其繼承權,連特留分都沒有!
|
|
| ( 知識學習|科學百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