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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以赴
2015/09/05 13:42:20瀏覽332|回應0|推薦29

仔細閱讀由律師轉寄自法院的判決書後,

對於被告之犯行已昭然若揭,而法官卻對原告之訴全數駁回,除了覺得

不可思議、感到無法置信外。就是滿腔的怒火,憤怒不平之心久久無法平息…

大家都說「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根本就不適用於目前的社會。

 

記得雙方在調解委員會協商時,小魚兒要對方憑著良心講話,不料竟然連調解會的主席都說:「良心不值錢,那些昧著良心做事的人,哪一個不是飛黃騰達。他們不是都活得好好的嗎?有幾個人得到報應呢?」

所以善良、安份的老百姓,只能自求多福。

 

明知道一旦對簿公堂後,不但要耗費很多金錢,也可能導致心力交瘁。但是對方雖然承認他們有「調查不實」的責任,但卻一直不肯釋出誠意和解,還一再嗆叫我們去法院告他們。

法院做出對原告之訴全數駁回的判決。現在回想起來就明白,為什麼他們當初會那麼囂張了。原來他們早有把握一定能全身而退。才敢一直說:「你們去告ㄚ,只要是法官判下來的,我一定接受。」

 

不管他們是否使用了什麼手段,或是因為他們深諳法律漏洞。總之,法院的判決不但如他們所願,而且連他們所承認的「調查不實」之罪都免了。法院為他們提供了周全的理由而駁回了原告之訴。

 

●查詢法院判決書中引用民國73年的一則案例:該案告訴人向被告買了一間店面,交屋後發現面積減少23坪,向被告請求賠償價金。一直告到最高法院,最後法官的判決居然是:

「…買受人依上開規定請求減少價金者,須以物有瑕庛為前提。茲被上訴人

所交付之店位,除室內面積不足外,已交付部分,既經上訴人收領,自難謂該部分有何物之瑕疵。上訴人謂已交付部分之價值,顯有減少,並未舉證證實其說。被上訴人交付之室內面積,雖有不足,但係債務不完全履行問題。上訴人請求減少價金,並確認被上訴人就該部分之價金請求權不存在,尚非有據,為其判斷之基礎。」

原來,「坪數減少」並不屬於「物之瑕疵」的範圍內。所以求償無門。為什麼一直有人在談論所謂的「恐龍法官」原因就在此。是法官沒有半點應變能力?還是法條有問題?若是前者,那麼該法官就不適任,如果是後者,那麼法條就應該重新修訂。

 

●假設,甲花一千元向乙購買一套餐具。雙方言明餐具內含:(碗6只、筷子6雙、湯匙6支)。但是到貨時,卻只有(碗3只、筷子5雙、湯匙4支)。此時甲請求乙補足,乙說沒辦法;進而甲請乙退回部分價金,乙不肯。沒辦法,甲只好告上法庭。但法官卻判甲敗訴。原因是「雖然物件有減少,但並沒有影響其使用的功能」

事實擺在眼前,還是沒有辦法爭取到應有的權益。

對法官這樣的說法,這樣的判決,有人會服嗎?不會令人氣到吐血嗎?

 

很多人建議打官司一定要請律師,才有勝訴的可能。所以花了重金請了律師,沒想到證據確鑿、勝券在握的官司卻敗了。有很多人說,算了,再打下去也是勞民傷財。不懂得法律的眉角,是絕對不可能有勝算的。

 

但是,要說服自己就此罷手,想必得有一番異於常人的修為吧!

原本想,「只要憑著一股正義之氣,必能打敗那邪惡之徒」。

但是這樣的想法,是否太單純了呢?

 

不管最後做什麼決定,屆時若選擇自己上訴,一定會全力以赴,至少圖個心安理得,無愧於己。因為怎麼可以任憑惡人繼續為非作歹,囂張橫行呢?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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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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