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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1 02:15:46瀏覽949|回應2|推薦6 | |
《檢查官》前一段談到我們三人被檢查官耍了,沒有所謂的偵查庭,也沒有所謂要先傳訊原告補充調查證詞等程序,更沒有針對我們幾名被告進行正常程序偵查審理,就直接將我們移送到法院。同時,明顯的原告、警、檢、法官串連起來修理我們。這次的事件,讓我們學到不少的『新知』,也見識到泰國司法系統運作的『緊密程度』!我不知道台灣的檢查官是如何執行公權力,但起碼在台灣的社會裡,應該還是有一定的自制與道德的。在泰國呢?隨便找個關心泰國司法發展的泰國人來問一問,就可以獲得許多令人匪夷所思的『奇談』!在泰國的司法系統裡,貪瀆並非一種罕見的事件。甚至,在泰國的警政及司法體系裡,貪瀆是相當有系統的在運作。從基層的警察系統,到地方檢查系統,乃至法院的法官,完全呈現一種相當完整的共犯結構。基層的警察系統裡,每一個承辦案件的警察,都會有固定的檢察官在後面,呈現一種相當特殊的上下游關係。而所有的案件,從一開始就可以進行導引操作。而一件官司的勝敗,以及勝敗的程度,完全可以依當事者(任何一方)的權勢與財力背景來衍變。以我們的這次經驗來說,原告的那台灣人,用各種理由說服了一位退休的警察上校,以及一位在職的中校警官。透過這兩人在圈內的關係,從一開始就任意的翻譯解釋一些中文版的書面文件,而那些書面資料僅透過當事人的口述(並非按實際的內容),由另一曾經到台灣北二高工程擔任過建築工的泰勞,依那當事人的口述在書面文件上直接書寫上他們想要的泰文內容,就直接呈遞給警察局當證據。而我們提出的事證及人證證詞等等,在移送檢查官時,警方完全忽略或抽掉,即便是由當地盤谷銀行正式發出的記錄亦然!而檢查官就依警方所提出的幾頁(我們提出的各式書面證據資料,多達兩百多頁)報告,就逕自把我們移送到法院去起訴,並要求不符比例原則的數百萬泰銖的交保金額!而這些匪夷所思的事件,不論在民事或刑事案件上都會成立!不論是一件小小的偷竊案,或數以千或萬計的違禁藥品的案子,甚或是人命關天的謀殺案,都可以前述各種手法進行操作並完成!而所有的操作過程裡,執法者的貪瀆金額小到數千或數萬泰銖,高到數十萬或百萬泰銖均有。端看案件性質,以及當事者所採用的管道(實力背景)。在被等待朋友們以不動產申請交保我們的羈押期間,我在當地監獄裡認識了許多可謂微案的受刑人。其中一位只因小型房屋裝潢的承包合約糾紛,涉及金額不過四萬五千泰銖,結果因為被告經濟條件不佳,被判處九個月的有期徒刑。而這九個月的有期徒刑,是從原本三年的有期徒刑減下來的!而一位出售土地的老先生,因掮客拐走了買方的訂金二十萬,該掮客又塞給司法系統三、五萬泰銖,結果掮客沒事,受害者之一的地主卻被判了兩年!另一位被警方查緝到近二千多粒禁藥的毒犯,砸下大把銀子後,只被判了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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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