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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戒為師
2010/07/23 13:33:21瀏覽327|回應0|推薦0


戒律在制定與實施過程中所體現出的倫理精神,根據律藏文本中的相關記載,我們發現戒律在制定過程中因時、地、事、人的差異,而體現出豐富的倫理精
神,主要有因事與人之心理的不同而現出的人性精神,因時空條件不同的隨宜性,制定、實施過程的民主性,以法束僧的法治特點,這些都是為達成個人解脫、教法 久住的最高道德訴求,因此也是詮釋與實踐戒律的基本倫理準則。



 (一)人性精神

 



 原始佛教的戒律,形成於僧團建立之後的若干年。最初,佛陀度弟子們出家,並沒有事先制定現成的制度(成文法),而是因弟子們不能按「諸惡莫作,眾善奉行」
的精神去處理日常的修學生活,經知慚愧的弟子們的勸請,他才為了教法久住之故,對其所犯進行批評;並制定相關限制性條文,要求僧團大眾從此以後不得再犯, 否則將按所犯的輕重進行懲治。佛陀認為:「如來亦復如是,不以無過患因緣,而為弟子制戒,立說波羅提木叉法。然舍利弗,當來有正信善男子,於佛法中信家非
家,舍家出家,或有心亂顛倒,起於淨想,三毒熾盛而犯諸罪。舍利弗,是時,如來當為弟子制戒,立說波羅提木叉法。」在《四分律》中,佛陀也認為:「如來未 為諸比丘結戒,何以故,比丘中未有犯有漏法,若有犯有漏法者,然後世尊為諸比丘結戒,斷彼有漏法故。」這說明佛教的戒律是輿人的自我覺悟有關,當弟子們能
自覺修學正法斷除三毒,就不會以諸多具有強制色彩的條文約束大家,而等到出現了不守戒的情況時,才不得不進行諸多戒條的制定,並以它來達到斷除有漏法的目 標。從這裡,可看出佛教戒律在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反映了人性的精神內涵。而且,每一條戒的制定,都有不知慚愧者以身試法的背景。由此制定的戒律,表達了佛
教非律法主義者的思想內核,足見其符合人性的原則,它隨眾生根性的變化,才有越來越多的繁瑣條文,其目的最終還是在於使不同根性的眾生獲得清淨。



 (二)民主與隨宜



 早期佛教戒律的制定過程,基本上是通過教團大眾集會商議之後訂立的。如最初第一條學處的出現,就是因有個別弟子出現了不如法的行為,佛陀便集合大眾,一起
來討論其所犯戒的輕重等,並以此為契機,告諸弟子此後再有同類情況出現時,應如何處罰。《摩訶僧只律》曾載:「佛告諸比丘:依止昆舍離諸比丘,皆悉令集; 為諸比丘制戒,乃至已聞者,當重聞。若比丘於和合僧中受具戒,若不還戒而行(某某)法,是比丘得波羅夷罪,不應共住。」而在處罰個別犯戒者時,也強調了集
眾商議的羯磨作法,並允許犯者作自我陳述,這主要體現七種滅罪方法之中。《四分律》載:「若有靜事起,即應除滅。應與現前昆尼,當與現前昆尼;應與憶念昆 尼,當與憶念昆尼;應與不痴昆尼,當與不痴昆尼;應與自言治,當與自言;治應與覓罪相,當與覓罪相;應與多人覓罪;當與多人覓罪;應輿如草覆地;當與如草
覆地。」其中,現前毗尼強調了當事人於大眾前,一起抉擇有關犯戒的問題;憶念昆尼重在要求當事人自己作陳述與辯護;不痴昆尼主要是為保護有精神病者,在發 病時的行為不構成犯戒;自言治是讓當事人在大眾前對其錯誤進行懺悔;覓罪相是讓大眾對彼所犯還有疑問處的進一步核實;多人覓罪則是對意見不一致的問題進行
表決,只有徵得多數人同意才可執行;而如草覆地是將爭執不下的問題,經僧團依律處罰後,於此事上像草覆地一樣,不得再起爭論。從這幾條處罰原則來看,戒律 的處罰制度具有相當的民主特性。



(三)德法並施



 佛教的法治精神,早在釋迦時代就相當重視,如《摩訶僧只律》卷一云:「(佛言)如是舍利弗,如來不廣為弟子說九部法,不為聲聞制戒,不立說波羅提木叉法,
是故如來滅後法不久住。舍利弗,以如來廣為弟子說九部法,為聲聞制戒,立說波羅提木叉法,是故如來滅度之後教法久住。」這是說,佛陀制戒、以戒束僧,是從 佛教未來發展需要的長遠眼光考量的,而法治觀念正是緣於僧團管理的實際需要,必須予以貫徹執行,否則教法難於維繫。這一理念強調了建立制戒與說戒的法治機
制,是有效保障佛教順利發展的根本動力。昭慧法師也認為,以戒為師是讓我們要建立法治理念,使僧團在健全的制度下維持和合清淨,達成最高之久住目的。從這 裡,我們可以略窺戒律的立法理念,也同法律一樣具有一定的法治特徵,是佛教倫理思想在制度層面的具體化、外在化表現,它讓我們領會了「以戒為師」的深刻內
涵。



 (四)程序合法



 僧團戒律在實施過程中,相當重視合法原則。此處所說的合法原則,是指以具體的戒律文本為準繩,由精通戒律的律師對個人的犯戒行為進行判定;然後,根據羯磨
法中的規定,如律的進行懺悔的程序合法原則。在《律二十二明了論》中,對此以「五方」進行說明,而道宣律師更在此基礎上,增加到九個方面的內容。1.知其 罪名種相。即要知道自己所犯的為本類罪中的哪一條哪一款。2.知成不成覆藏。要求自己或知情者回憶是什麼時間犯的罪,是否有開許的情況,到懺悔時大致有多
少天。3.知用僧多少。要確定需要用多少清淨比丘前求悔,才能將所犯罪清洗。4.知用聖教。懺悔者要明白懺悔本罪,須用羯磨法中的哪一種。5.知懺儀置 設。要知道行懺悔時必須先做什麼後做什麼。6.覆日長短相從。在處罰之時,須依覆藏所犯罪時間的長短進行別住。7.明總別懺法。懺悔之時,根據犯戒時間的
長短,有無故意覆藏的隱瞞情節,以及所犯戒是哪種、有幾條等,然後提出相應的懺悔要求。8.明正加羯磨。即行懺悔者在懺悔時應具備何種威儀,應知如何作羯 磨等。9.明奪行、誡敕。組織懺悔的僧眾,必須在懺悔結束之時,告訴求懺者處罰的目的與意義,並將在懺悔期間應注意哪些問題,向懺悔者宣告。最後要把此事
告之大眾,讓大家在此期間能如法教誨懺悔者。這幾條原則是佛教戒律判罪的必經環節,而能否按照這些程序操作,則關係到如律如法的佛教治罪精神能否有效貫徹 執行。



 我們通過以上的簡要討論,可知佛教戒律在制定及實施過程中體現出的倫理精神,作為制度倫理的範式,為今天佛教制度的訂立與實施,提供了制度倫理的范型。它
的作用主要表現在這樣幾個方面:一、佛教戒律訂立與實施時的人性精神,為更好的體現人生佛教的思想精髓,提供了制度前提。二、戒律制定過程中因時、地、 人、事的隨宜性特徵,體現了佛教戒律制度具有鮮活生命力的源頭活水,這為佛教制度的創新與重新詮釋提供了理論依據,避免了佛教制度在不同地域與文化背景
下,因封閉個性而陷於「制度缺失」的尷尬處境。三、從戒律制定所反映的民主特性來看,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戒律在制定與實施過程中的單極傾向(以個人意志 為核心),這為保障戒律的實施提供了群眾基礎;四、德法並施的思想,為達成個人解脫與僧團和合及佛教的正常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外護。



 總之,佛教戒律在制定與實施過程中的倫理精神,為我們把握制度建設的根本原則,提供了具體的理論指導對彌補今天制度的缺失來說,具有相當強的現實意義。這
一點,在中國文化背景下形成的歷代叢林清規,在制度創新上已為我們樹立了典範。但是,在今天新時代背景下,佛教的制度建設依然還沒有完成,我們同樣還面臨 如太虛所說的「中國向來代佛教的僧寺,應革除以前在帝制環境中所養成的流傳下來的染習,建設原本釋迦佛遺教,且適合現時中國環境的新佛教」的任務,也就是
說佛教制度的重新整合,依然是佛教界新世紀迫在眉睫的問題。



 (本文來源:寶蓮禪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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