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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案,中區國稅局公務員涉有貪污檢舉奬金罪嫌
2025/02/22 16:59:23瀏覽46|回應0|推薦0

第二案,中區國稅局公務員涉有貪污檢舉奬金罪嫌:

一、略述:

民國88年國稅局裁罰確定並收到逃稅人繳納之罰鍰,國稅局公務員當時有依法從罰鍰中提撥檢舉奬金,「應可能有」依法存入獎金專屬帳戶,但未通知陳情人領奬。16年後陳情人得知此事並要求國稅局給付奬金,但國稅局公務員非從獎金專屬帳戶提領,而是挪用104年的年度預算。

陳情人後來取得了兩項法院認證的事實:

第一,當年收到罰鍰有提撥獎金「應可能有」存入帳戶。

第二,國稅局104年給付之獎金是挪用該局年度預算。中區國稅局公務員涉有「擅提」、「截留」檢舉奬金之不法貪污行為,是以突破內控防弊機制方式,在提撥獎金後不依規通知權利人領獎,當然涉嫌貪污檢舉奬金。

二、法規—罰鍰解庫前應先提撥奬金:

(一)「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第3條:1、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2、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

(二)「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四十四點、稽徵機關收到受處分人繳納之罰鍰後,應依第四點第七款規定分別劃解,並登記於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內或登錄電腦。同時填入違章漏稅案件罰鍰處理分配表,按期彙報,並將提成獎金通知檢舉人限期領款及分別劃解有關機關。

(三)「所得稅法」:

第103條: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

(四)「 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

第3條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照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為限。

三、國稅局當年收到罰鍰有提撥獎金之證據:

(一)88年有提撥獎金並通知領獎

1、88年3月4日回函證明有提出檢舉案(證物05):

2、88年8月31日通知領獎(證物06):

本件檢舉獎金有143萬8千093元,國稅局公務員也領了同額檢舉奬金,並分配給自己,卻只核發通知陳情人領取奬金4千139元,其餘奬金143萬3千955元是在16年才給付奬金

3、88年10月1日匯入陳情人帳戶(證物07):

(二)陳情人請求給付奬金及國賠申請書:

104年7月27日掛號信及請求國賠協議(證物08)

(三)104年10月21日通知領獎(證物09):

1、只給付114萬7,164元(證物10):

奬金是143萬3千955元,但國稅局聲稱要扣繳百分之二十,只給付114萬7,164元。

2、104年11月初分2筆匯入帳戶:

(四)國稅局當年收到罰鍰有提撥奬金之證明:

1、國稅局公文106年3月22日:

2、國稅局公文106年6月5日:

 

3、國稅局公文106年6月22日:

4、國稅局公文106年7月10日:

 

 

 

 

5、台中法院106年中國小字第2號國賠事件:

 

 

 

 

 

 

 

 

 

(四)檢舉案國稅局公務員亦可領獎金當然會提撥:

當年國稅局在收到罰鍰提撥的獎金後,也可以領到與檢舉人一樣的奬金,法律依據是「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3條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照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為限。

依人性,依常理,當國稅局自己也有百分之二十獎金時,囼稅局公務員當然收到罰鍰當然提撥獎金。

雖然後來在民進黨立委朱星羽提案廢止國稅局公務員同案領取檢舉獎金之前(據說當年財長或各區國稅局局長每年因此奬金有千萬元之多)但本件是在國稅局公務員也可以分得檢舉獎金的事前,當然國稅局公務員會提撥獎金。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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