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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中區國稅局公務員涉有背信罪嫌
2025/02/22 16:55:24瀏覽25|回應0|推薦0

第一案,中區國稅局公務員涉有背信罪嫌:

一、稅損千萬元之計算:

中區國稅局公務員極力掩蓋逃稅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造成國家稅捐損失至少千萬元這是以後文「東亞倉運」的計算方式所得出稅損千萬元。

依本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6號判決書「逃漏稅相關犯行:填製附表所示之買受人、時間、銷售金額及稅額均不實之統一發票(計17張,銷售額計3,619萬0,476元,營業稅額計180萬9,524元,合計3,800萬元)予「圓堡公司」做為進項憑證之用」計算:

(一)未給與他人憑證:

逃漏本稅:180萬9,524元。

以最低三倍罰鍰計算:542萬8,572元。

兩者合計國稅稅收損失:723萬8,114元

(二)未取得憑證:3800萬百分之五罰鍰190萬元。

以上兩項,稅損千萬元:

(三)借牌之銷售勞務收入:100萬元。

僅以國家稅收損失為兩項之合計:913萬8,114元

【計算式:723萬8,114+190萬=913萬8,114元】

國家稅收損失至少913萬8,114元。

二、借牌承攬違背之法律:

陳情人檢舉所依據其違背之法律:

(一)洪宏宜借牌承攬違反之法律:

「圓堡公司」負責人洪宏宜借牌承攬晨曦建案之違法:

營造業法:洪宏宜,第4條及第52條;林麟生,第54條。

(二)出借牌照屬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統大營造」負責人林麟生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違法:

財政部(關於借牌逃稅之)行政解釋:

檢舉人依財政部79.08.30台財稅第780458461 號函釋「出借牌照提供他人營業屬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林麟生的借牌所得,即應直接歸屬於借牌者。

(三)洪宏宜構成逃漏稅捐罪:

「圓堡公司」負責人洪宏宜逃漏稅捐罪:(最高法院判例)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861號刑事判決及該院70年台上字第6856號判例,洪宏宜等人是經由借牌之統大公司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以逃漏稅捐,自屬作為犯,與單純漏報、短報之消極不作為犯有所不同,即是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構成逃漏稅捐罪。

(四)洪宏宜等人自白認罪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五)借牌應負責任之文(附件六,一篇是國稅局提供):

三、陳情人當時提檢舉案所附之證據

陳情人是在103年9月間對洪宏宜等人逃漏稅行為提出檢舉書。當時所提供的證據:1、契約(借牌契約、承攬契約書影本、承包商工程合約)2、公司帳冊(日記帳、總分類帳)3、單據(承包商請款單、現金簽收單、各種傳票)4、買受人均為「統大公司」之各承包商發票影本5、資金流程(存摺影本、各匯款單)6、呂碧玉法庭關於匯款證詞(以上下稱「借牌逃稅事實」)7、檢舉人為簡明上述事實製作各種表格(如「圓堡公司」轉帳傳票、「統大公司」填製之不實統一發票影本一覽表格等)。

為證明「查核人員」在事證明確下還掩蓋犯行,故列出當時檢舉時所附證據,因逃稅人已自白認罪,現僅簡略說明當年送去的事證。

(一)物證(七大類):陳情人當時提供的證據:

1、洪宏宜、林麟生借牌契約:

取得統大營造的營業登記證、統大營造的大小章、負責人印章、該公司銀行帳戶。

註:陳情人當時提供國稅局洪宏宜、林麟生借牌契約,有約定借牌費、為工程而填制不實發票金額、交付統大印章給圓堡等等,上亦有洪宏宜、呂碧玉、林麟生,陳桂珍(林麟生妻)四人簽名蓋章(證物14)

借牌契約內容後來有略為變動:102年11月,原工程定價金額6千餘萬元,後建案改變且僅借牌承攬主結構體(模板、紮筋、壓送、土方)工程定價金額改為近4千萬;借牌費雙方協議由172萬元降為100萬元。

另,「晨曦建案」的建造期間:103年3月到104年6月。陳情人在103年9月就檢舉此案,「圓堡公司」負責人洪宏宜明知借牌逃稅都已被檢舉,竟不擔心仍繼續借牌逃稅,直到104年6月完工,不可思議,不知道是否是因已打點好中區國稅局。

陳情人在晨曦建案已完工後的104年6月29日,連同剩餘發票在內的所有不實抬頭「統大」之統一發票並增列表補充再寄給中區國稅局。第二次補送證據即是國稅局105年12月9日函文提到的104年6月29日檢舉函。

2、「圓堡公司」與小包(承攬「圓堡晨曦」建案之各部份工程)簽承攬契約:

洪宏宜在圓堡公司與各小包簽兩份合約書。一份工程合約書是甲方為圓堡,有八家小包攬「圓堡晨曦」建案;一份是假合約,甲方是”統大營造”。統大公司印章交給圓堡公司自己去運用。「查核人員」僅憑此假合約即認定無借牌逃稅情事,竟也用費時超過2年3個月

3、每月小包向「圓堡公司」請款:

小包攜帶請款單、空白發票,或由工務經理饒源豐或採購部主任陳珮瓔收取帶回圓堡。圓堡公司再去填制買受人是”統大營造” 不實發票。陳情人提供國稅局統一發票17張(有發票號碼、日期及金額)及製作一份一覽表:

承包商八家:「宥祥工程行」、「東德工程行」(即「丞韞工程行」)、「瑞發工程行」、「晟廷有限公司」、「晉旺工程行」、「英鼎鷹架實業有限公司」等等開立之發票。跟圓堡公司承包,但開立之發票之「買受人」均為「統大營造」

4、「圓堡公司」造假資金流程證明:

陳情人提供公司的日記帳,總分類帳,轉帳傳票(後兩者在起訴書也有提到)

若是對照陳情人提供的17張發票及制作的列表,可查出洪宏宜、呂碧玉在陽信銀行,統大帳戶的造假資金流程。

5、其他帳冊等總計七大類證據:不詳列。

(二)人證(四大類):

除共同正犯、公司高階人士、各承包商等三大類證人外,特別要提起關鍵證人楊淑惠。本件「查核人員」自始至終不約談最關鍵證人楊淑惠,顯然有掩蓋瀆職行為之嫌疑!

1、楊淑惠收集洪宏宜借牌逃稅證據:

(1)102年受洪宏宜之邀入股,投資金額100萬元,並負責公司與聯捷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聯絡事宜。103年某日楊淑惠發現管理部主任呂碧玉,竟將公司資金匯往董事長洪宏宜住家所在地花壇農會私人秘密帳戶(呂碧玉在104年偵字8956偵查庭證稱她奉洪宏宜之命匯了多筆款到該帳戶)這當然是洪宏宜侵占公司資金。

(2)投資人楊淑惠自然不甘投資竟被侵占,於是將洪宏宜犯罪事實證據全數收集後(「借牌逃稅事實」)影印相關犯罪資料。楊淑惠在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很多很多年,又在富強營造主辦會計有8年經歷,當然看出是借牌逃稅的事也知道應影印哪些證據,如為了證明洪宏宜侵占的公司日記帳、分類帳、各帳戶銀行存摺進出及洪宏宜不但借牌且利用借牌掩護侵占的與林麟生借牌契約及與各下游小包發票資金流程(這是檢舉資料能如此完整原因)

(3)但楊淑惠卻被被出賣被私設刑堂審訊及非法解僱:

楊淑惠於是找上了大股東廖萬亮廖董,並交付了「借牌逃稅事實」影印本。但沒想到廖萬亮原來與洪宏宜是一夥的,結果楊淑惠被董事長洪宏宜、工務經理饒源豐、採購經理陳珮瓔押入會議室,不但審訊她,還全程錄影,不但會議室有監視器,陳珮瓔還拿手機全程對著楊淑惠的臉錄影。然後將審訊時所錄影像交到第六分局,作為楊淑惠洩密證據。洪宏宜就是這麼無法無天的人。有哪個人民會以為自己有權力,去審訊別人,還全程攝影別人臉部,然後取得她承認有影印公司資料證詞,送去警察局的?!

(4)楊淑惠與洪宏宜等人訴訟:

於是楊淑惠申請洪宏宜送去警察局影像對洪宏宜等人提告:

甲、告訴洪宏宜等三人「妨害自由罪」103年偵字247950號

乙、告訴洪宏宜等三人「妨害秘密罪」104年度偵字第6194號

從上述可知,起訴書稱饒源豐、陳珮瓔不知情,是縱放罪犯。

另一方面,洪宏宜借牌逃漏稅卻誣告檢舉人及楊淑惠:

丙、就我們提出的借牌契約影本,提告「偽造文書」,104年度偵字第9929號,不起訴。

丁、就借牌逃漏稅,提告「妨害名譽罪」,104年度偵字第33號,不起訴。

(5)洪宏宜侵占及逃稅是事實,當然舉發不法情事:

綜上,在洪宏宜未侵占公司資金前,楊淑惠是投資圓堡晨曦建案的。楊淑惠是在建案開工後才發現洪宏宜侵占公款,於是舉發他。可見他們之間並沒有別的恩怨,洪宏宜因為無法解釋楊淑惠為何舉發他侵占而編出不知所云不值一駁謊言,但仍無法解釋若無侵占,則楊淑惠何必舉發他的問題。

2、管理部主任呂碧玉在偵查庭坦承借牌逃稅:

借牌契約上也有簽名及蓋章的呂碧玉,103年11月18在偵查庭(他字第6893號)下午2時10分,呂碧玉她就站在陳情人旁邊,面對檢察官親口承認,因公司(圓堡)借牌統大,她負責資金流程,並按借牌契約,使用統大營造印章及帳戶,有法庭錄音及筆錄為證。

檢察官:「誰叫你匯款的」

呂碧玉:「洪總」。

檢察官:「你說的洪總是洪宏宜嗎?」

呂碧玉::「是的」。

當時洪宏宜就很生氣呂碧玉把責任都推給他,可見當時他們早翻臉,呂碧玉是單親媽,孩子才五歲,大概是不想坐牢,故當場就坦承。103年12月15在偵查庭(他字第7532號)及107偵字第5081號,呂碧玉也承認是她將圓堡公司的資金,經自己控制的「統大公司銀行帳戶」將圓堡公司資金匯到洪宏宜花壇農會私人帳戶。

3、「統大營造」林麟生、陳桂珍隨後也承認:

陳情人將呂碧玉在法庭內坦承的內容,寄給高雄市政府,後來林麟生之妻陳桂珍也承認有借牌。

「高雄市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在林麟生承認後:

「委員會」決議「依相關事證及統大營造(股)公司負責人現場陳述表示,決議因本案已進入司法訴訟程序,俟司法單位判決後再行提會審議;」(會議地點: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會議室

三、主持人:副主任委員蘇俊傑 四、記錄:謝靜芬)

當時會議記錄還附帶一提:「圓堡建設、洪宏宜等涉及違反營造業法第4條規定乙節,是查圓堡建設公司等均設籍於台中市,故係屬台中市政府轄管,該部分本府不予受理(說明: 該部分本局業已函送台中市政府)。

(這內容是在網路上找到的,想想當時滿世界的人都知洪宏宜借牌逃稅,再看國稅局的公務員是何等無法無天)

4、8家小包商也都承認開立不實發票:

起訴書「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已詳盡,此部份不細談。

有各工程的工程合約書,各包商開立的所有發票。各包商,去承攬圓堡公司,每月由圓堡公司收發票,但各包商發票均統大營造。大家都知是借牌啊?!各包商都第一時間承認。

5、調查局及地檢署均詢問楊淑惠:

內部人楊淑惠提供了所有犯罪證據,所以查核機關是否有意掩蓋犯行,就看有沒有詢問楊淑惠(證物15)本件中區國稅局就從不約談楊淑惠,攞明就是要掩蓋逃稅犯行。楊淑惠有10年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8年富強營造總會計工作經驗,她所影印全部犯罪資料當然齊全!(調查局調查員說我的檢舉資料是他看過最完整及整理最好的資料)

四、違反「作業要點」恐涉公務員背信罪:

中區國稅局「查核人員」在超過2年3個月的查核期間,只有僅憑逃稅人偽造「工程合約書」就認定無逃稅。「查核人員」明知核課權僅五年,再對照以下「作業要點」規定,明顯違反了各項限時之規定。尤其可惡的是,從本陳情書及所附證據可知,本件是簡單明瞭,且證據充足。從附件一判決書所附之「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可知本件僅約10個證人及共犯,每個人都在面對陳情人送交的證據下立即坦承,均只花10分鐘即可。因此調查員只做一件事,是比對向稅捐處申請來的發票,與陳情人送交的發票(附件二)但國稅局「查核人員」竟費時超過2年3個月,且結論是查無逃稅。中區國稅局「查核人員」,當然有掩蓋借牌逃稅情事。

四、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處理時限如下:

(一)受理:一天。

(二)稽查:受理後二個月內查報完竣。但遇有下列情事時得簽報單位主管核准展延之,

           每次展延最長為二個月:

(三)審理:

           1.簡易及行為罰案件,應於分案後十日內審結。

           2.一般案件,應於分案後兩個月內審結。

           3.案情複雜牽涉較廣案件,得專案簽報本機關首長核准,指派高階人員成立專案小組審理,於分案後四個月內審結。

五、明知檢舉人已向其他單位檢舉仍包庇:

(一)「查核人員」違背職務義務掩蓋逃稅:

陳情人見「查核人員」違反「作業要點」,也未約詢關鍵人楊淑惠、各包商,認為掩蓋逃漏稅意圖明顯,於是又向其他單位投訴及檢舉,以下是我再檢舉的單位:

彰化市刑大、台中市調查局(3單位)、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彰化縣政府、台中市政府、金管會,差不多10單位,後來都轉回中區國稅局政風室,但都石沉大海。

(二)特別向金管會檢舉之原因:

圓堡公司的採購經理陳珮瓔是負責人洪宏宜心腹,她公公是陽信銀行總經理,而圓堡公司的借牌逃稅案的晨曦建案,是向陽信銀行借款。因此圓堡公司的一干人等有填制不實發票,利用家屬關係而取得陽信銀行的資金。

情人向金管會檢舉,以下是檢舉的公文字號:

104年7月28日,金管會銀行局:發文字號:銀局(合)字號10400172691號

104年10月12日,金管會銀行局:發文字號:銀局(合)字號10400226380號

106年8月16日,法務部:發文字號:法檢決字號10600623100號

104年10月20日,會計師公會:發文字號:全聯會字號1040821號

(三)高雄市政府亦函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查辦:

在105年12月9日前,也有高雄地檢署查辦,查的就是借牌逃稅案。

104年8月28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工建字第10403927702號」函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查辦。綜上,舉這些例子可證儘管許多單位都知道「圓堡公司」負責人洪宏宜等人有借牌逃稅案件時,中區國稅局仍膽大妄為掩蓋逃稅犯行,不可思議。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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