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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陳情書
2025/02/22 16:44:42瀏覽19|回應0|推薦0

陳 情 書

受文者:監察院

主旨:有關單位明知中區國稅局公務員涉有背信、貪污檢舉奬金、挪用預算使預算登載不實等罪嫌,且在事證明確的檢舉資料下竟一再推諉。陳情人一再向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檢舉卻始終石沉大海下,檢附相關事證,懇請 大院審視是否有公務員涉及不法,並請斟酌是否指示單位機構調查不法。

說明:

一、陳情人檢舉某借牌逃稅案(連本帶罰金額千萬元)因案情簡單、證明確(調查局僅4小時即證明、經地檢署起訴,犯嫌在法院均自白認罪)但中區國稅局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下稱「查核人員」)先是違背財政部制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所有防弊程序,不作為超過2年3個月回函稱「未發現逃稅」已顯有掩蓋逃稅犯行;後在明知該逃稅人等均已於法院自白認罪,竟不羞於先前推諉稽延及怠於執行職務,還在陳情人109年請求重新查核逃稅並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6號刑事判決書後,繼續縱放不查掩蓋逃稅犯行又超過了4年直至核課期間完成、核課權消滅為止,使一干逃稅人均免繳稅款。中區國稅局公務員顯涉有公務員背信罪嫌。

二、陳情人一生檢舉過兩案,前一案檢舉獎金143萬餘元。中區國稅局在收到罰鍰時有提撥獎金,依法應通知權利領獎竟不送達通知公文,直到16年後陳情人方才得知當年國稅局藉口法律「未規定通知時限」而不通知領獎,即掛號信國稅局要求給付該10幾年前即應給付之奬金。國稅局公務員無可抵賴下只得給付,但非從當時已提撥並存入的獎金專屬帳戶提領,卻是挪用104年之年度預算。原提撥獎金流向不明弊案,涉有貪污獎金及預算登載不實等罪嫌。

三、稅務舞弊有兩大重點:一是查緝小組或人員收取不正利益縱放逃稅人;另一是藉嚴守秘密規定之便,為中飽私囊之目的,利用檢舉人及他人不知情而不通知領獎,獎金當然有流向不明之可能。雖然政府為防弊而制定「作業要點」,但陳情人不過年逾六十之普通老百姓,一生才檢舉過兩案,就親身經歷了國稅局公務員涉有上述兩弊案,足見臺灣稅務機關防弊制度兩重點完全失效。

陳情人也可再另舉他人也經歷與陳情人一樣的弊案,如「東亞倉運」案,亦是先有國稅局公務員涉貪污獎金,被發現後挪用預算以給付獎金,其貪污及掩蓋犯行手法與本件如出一轍,可見臺灣稅務人員存有長期普遍貪污及背信問題。

四、陳情人本陳情書指控公務員不法有四案,第一案:中區國稅局公務員基於公法上之規定,關於職務上之行為,有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國家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涉有背信罪嫌。第二案:中區國稅局公務員有符合貪污治罪條例或其他瀆職特別規定之構成要件。第三案:中區國稅局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罪嫌。第四案,國稅局政風室掩蓋公務員偷藏人民國賠請求協議書犯行,損害人民權益,且經證實確有此事後無任何人員負有責任。

五、陳情人之主旨原為「請求 大院指派司法機關偵查犯罪」由本文及所附證據可知,國稅局公務員有明顯涉不法情事。陳情人本應請司法偵查機關依職權及義務實施犯罪偵查,但有自105年8月起向財政部長陳情請求查辦經轉至國稅局政風室,至今均無下文經驗,且也曾願為告發人或告訴人向多單位陳情檢舉(例如調查局、金管會等)但案件最終都轉至中區國稅局政風室,結果又是石沉大海。陳情人認為這些有權機關能推諉就推諉,恐因自己不過是普通老百姓,因此請 大院審閱所附證據,評估是否由 大院行文指示有權機構調查,總不能默許公務員一再發生不法情事。

陳情人繼檢舉公務員貪污獎金,現又提出一新案中區國稅局公務員蓋借牌逃稅案。公務員一再不法,不就是因為有權機關的縱容及包庇的結果嗎?可想而知,本件陳情人若自己去向各機關陳情或提告,只次又一次見識到臺灣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推諉稽延、驕恣貪惰,難怪臺灣稅務人員能長期普遍貪污及背信。

 

各案之略述

第一案,中區國稅局公務員涉有背信罪嫌:

陳情人103年9月2日檢舉借牌逃稅案(證物01)並附完整而明確證據。但「查核人員」105年12月9日查核終了,回函稱:無借牌情事,亦無逃稅事實(證物02)

陳情人認為本件案情簡單、事證明確,國稅局「查核人員」不但草率認定無逃稅,還用時超過2年3個月時間,顯然不但縱放包庇逃稅情事,還意圖拖至核課期間期滿,使核課權消滅。陳情人在懷疑「查核人員」操守有問題下,就把當時檢舉時所附之完整的事證轉請調查局查辧。

後來調查員說他其實僅費時4小時,只做了約談逃稅人及各小包數人即證明確有借牌逃稅情事,接著他將從稅捐處申請來的發票,與陳情人所送交的發票,比對後結果一致而證明確有借牌逃稅情事,再陳情人檢舉時送交的制作的「圓堡公司」轉帳傳票、「統大公司」填製之不實統一發票影本的一覽表格式,移送彰化地檢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6號刑事法庭,涉借牌逃稅人洪宏宜、林麟生均委任律師去「自白犯罪」內容是:(一)林麟生收了新臺幣100萬元出借其綜合營造業登記書給洪宏宜(二)洪宏宜藉此逃漏營業稅額180萬9千524元(附件一)

此案連本稅以及罰鍰,逃稅人應繳近千萬元,若不是陳情人再轉請調查局調查,國家豈不損失鉅額稅收?因此陳情人收到判決書後,在109將此判決書並附請求再查核逃稅申請書,詳述陳情人提出的證據及國稅局消極查緝態度(附件二)

此案件簡單,調查員不過是將從稅捐處申請來的發票,與陳情人所送交的發票,比對後結果一致(附件三)確認不法而移送地檢署。從「起訴書待證事實與國稅局查核結果回函之對照表」可證「查核人員」確有包庇逃稅情事(證物03)

但雖經地檢署起訴及其自白認罪而獲刑下,國家仍未收到這筆近千萬元稅收,甚且國稅局連行使核課權都沒有!

但國稅局明知洪宏宜等人有借牌逃稅情事且在判決書可供舉證下,竟狠下心將掩蓋逃稅犯行進行到底,不作為時間又超過4年,直到核課期間期滿,且使一干逃稅人因核課權消滅而不必繳稅。

陳情人自從109年送交相關文件到去年113年核課期間期滿,又等了四年,於去年八月去函詢問後才得知國稅局竟又是壓著不辦(證物04)成功使一干借牌逃稅人不用繳稅。陳情人認為中區國稅局公務員涉有背信罪嫌。

第二案,中區國稅局公務員涉有貪污檢舉奬金罪嫌:

陳情人在民國87年6月3日向中區國稅局提出檢舉案。中區國稅局88年裁罰確定(證物05)並從收到逃稅人繳納之罰鍰中提撥檢舉奬金,但只在88年8月31日通知檢舉人領獎4,139元(證物06)並匯入陳情人帳戶(證物07)其餘的一百多萬元奬金是直到16年後,陳情人發現逃稅人其實早繳完了,且國稅局當時雖有提撥獎金,自己也同時取得百分之二十罰鍰的奬金,「依法應有」將剩餘的奬金存入獎金專屬帳戶(上網即可查到帳戶名稱)但卻始終未通知陳情人領獎金。陳情人於是掛號信國稅局並附有權領獎之證據要求給付獎金(證物08)國稅局公務員事證明確下,於同年10月送達通知領奬書(證物09)通知領奬書附收據及獎金款項匯入權利人本人帳戶(證物10)

在下一案說明國稅局公務員是挪用預算給付奬金可證其涉嫌貪污。

第三案,中區國稅局公務員不法挪用預算罪嫌:

上述「87年6月檢舉案」是「營業稅」違章,依「作業要點」及「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等規定,應從收到「罰鍰」提撥獎金。但中區國稅局公務員明知當時已提撥了奬金,理應從原專屬獎金帳戶提領而為給付,但中區國稅局公務員卻是挪用104年度預算。

法院調查證據函詢中區國稅局:「關於本件104年11月4日及6日匯款到陳情人帳戶之檢舉奬金114萬7,164元的資金來源」中區國稅局回107年7月31回函法院坦承是挪用預算給付(證物11)並依法院要求附相關文件例如傳票等(附件四)回函可知挪用兩筆預算(證物12):

第一筆:104年11月4日匯入:104萬2,864元獎金。來自「代收款」。支出用途:統一發票推廣預算。

第二筆:104年11月6日匯入:10萬4,300元獎金。來自「經費支出」。支出用途:統一發票推廣預算。

合計:114萬7,164元(檢舉獎金143萬3,955元,扣除百分之二十後,給付114萬7,164元)

陳情人曾將國稅局公務員等一連串不法,向行政機關檢舉請求調查。財政部105年7月7日將此件轉請中區國稅局政風室處理(證物13)但顯然政風室是掩蓋國稅局公務員犯行,至今石沉大海也沒給陳情人任何回覆。

第四案,國稅局政風室掩蓋偷藏國賠請求協議書之犯行:

中區國稅局公務員明明手上有陳請人104年7月27日掛號信(下稱系爭掛號信)國賠請求協議書(證物08,下稱系爭文件)卻隱瞞此事使法院認定陳情人未踐行先行程序,不但成功欺騙法院,也侵害了人民權益。以下先略述此件證明國稅局公務員品德極差及其政風室是如何掩蓋犯行。

陳情人對國稅局公務員的欺騙法院當然不服,於是上訴再次附上系爭文件,但國稅局仍堅持並無收到系爭文件。抗告法院於是再次去函中區國稅局,極嚴肅要求國稅局將系爭掛號信內所有內容,全部送交法院供法官審閱。然而此時國稅局也仍隱藏系爭文件,其餘送交法院。

抗告法院於是不管國稅局是被告又不是證人,竟單憑少了一張文件的系爭掛號信,而裁判「可見沒有系爭文件」。

陳情人於是就檢附相關證據,要求中區國稅局政風室調查隱藏人民寄去文件等不法情事。

國稅局政風室107年2月21日回函陳情人,坦承他們公務員確實藏了一張文件,卻又辯稱藏的那一張不是系爭文件,所以就自行判斷不必送交法官審閱(既然被告可自行判斷,那麼原告其餘裁判費就不必繳給法院了)什麼品德公務員啊。且兩次法院都如此草率及武斷,於是陳情人將政風室回函及高等法院判決寄給司法院,請求評評理。但司法院回函要陳情人去再審,但再審法院稱時效已過了。

又過了一年,國稅局公務員在另一案的108年2月20日庭審時終於坦承藏了系爭掛號信內的系爭文件,高等法院因此認定陳情人確有踐行書面先行程序。但前一案雖浪費了陳情人一堆時間及繳納多次裁判費,仍然是確定判決了。

說明了中區國稅局公務員的品德極差,只要國稅局公務員有機會掩蓋犯行,不擇手段也會去做。

附註一案,「東亞倉運」案:

此件受害人是別人,陳情人是用來舉證臺灣稅務人員貪腐其實是長期普遍現象。10年前陳情人得知應得的檢舉奬金很有可能是被國稅局公務員貪污或侵占,就設了一些平台,例如臉書粉專等,目的是收集與本人有相同遭遇的人,如「東亞倉運」「東亞倉運」案苦主跟陳情人一樣,也是多年後發現逃稅人早就繳了罰鍰,當時國稅局也提撥了獎金,但未通知他領奬,直到他得知有應得獎金後,國稅局才給付獎金。不用說,國稅局公務員又是挪用預算給付且原提撥的獎金又不知去向了(附件五)但陳情人現在只舉此例,其他案例將再找其他機會公諸於世。另陳情人再附上關於借牌應負的法律責任之文章給參考(附件六)。

 

陳情人:XXX

 

 

各案之略述之目錄

 

第一案,中區國稅局公務員涉有背信罪嫌:

一、稅損千萬元之計算:

二、借牌承攬違背之法律:

三、陳情人當時提檢舉案所附之證據:

四、違反「作業要點」恐涉公務員背信罪:

五、明知檢舉人已向其他單位檢舉仍包庇:

第二案,中區國稅局公務員涉有貪污檢舉奬金罪嫌:

一、略述:

二、法規—罰鍰解庫前應先提撥奬金:

三、國稅局當年收到罰鍰有提撥獎金:

 

第三案,中區國稅局公務員涉登載不實罪嫌:

一、略述:

二、法院調查證據時坦承挪用預算給付奬金:

三、支出傳票不實記載

四、國稅局公務員貪污手法:

(一)涉及假帳及假傳票等登載不實犯行:

(二)國稅局藉口法律沒規定通知時限掩蓋貪污:

(三)陳情人所經歷藉口法律沒規定通知時限:

五、「東亞倉運」案可證稅務人員長期普遍貪污:

六、要求有關單位調查不法卻石沉大海:

 

第四案,國稅局政風室掩蓋偷藏國賠請求協議書之犯行:

一、吳蕙玟法官的疏忽使國稅局公務員認有機可趁:

二、抗告法院武斷以國稅局一面之詞而為裁定:

三、國稅局政風室明知隱藏國賠協議請求仍掩蓋:

四、直至不能變更時才承認隱藏的是國賠協議請求:

五、國稅局公務員的品德極差及法院之草率:

 

第一案,中區國稅局公務員涉有背信罪嫌:

一、稅損千萬元之計算:

(一)未給與他人憑證:

(二)未取得憑證:

(三)借牌之銷售勞務收入:

二、借牌承攬違背之法律:

(一)洪宏宜借牌承攬違反之法律:

(二)出借牌照屬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三)洪宏宜構成逃漏稅捐罪:

(四)洪宏宜等人自白認罪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五)借牌應負責任之文(附件六,一篇是國稅局):

三、陳情人當時提檢舉案所附之證據:

(一)物證(七大類):

1、借牌及簽借牌契約:

2、「圓堡公司」與小包簽承攬契約:

3、每月小包向「圓堡公司」請款:

4、「圓堡公司」造假資金流程證明:

5、其他帳冊等總計七大類證據:

(二)人證(四大類):

1、楊淑惠收集洪宏宜借牌逃稅證據:

2、管理部主任呂碧玉在偵查庭坦承借牌逃稅:

3、「統大營造」林麟生、陳桂珍隨後也承認:

4、8家小包商也都承認開立不實發票:

5、內部人楊淑惠提供了所有犯罪證據:

四、違反「作業要點」恐涉公務員背信罪:

五、明知檢舉人已向其他單位檢舉仍包庇:

(一)「查核人員」違背職務義務掩蓋逃稅:

(二)特別向金管會檢舉之原因:

(三)高雄市政府亦函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查辦:

 

第二案,中區國稅局公務員涉有貪污檢舉奬金罪嫌:

一、略述:

二、法規—罰鍰解庫前應先提撥奬金:

(一)「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二)「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

(三)「所得稅法」:

(四)「 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

三、國稅局當年收到罰鍰有提撥獎金之證據:

(一)88年有提撥獎金並通知領獎:

1、88年3月4日回函證明有提出檢舉案:

2、88年8月31日通知領獎:

3、88年10月1日匯入陳情人帳戶:

(二)陳情人請求給付奬金及國賠申請書:

(三)104年10月21日通知領獎:

1、只給付114萬7,164元:

2、104年11月初分2筆匯入帳戶:

(四)國稅局當年收到罰鍰有提撥奬金之證明:

1、國稅局公文106年3月22日:

2、國稅局公文106年6月5日:

3、國稅局公文106年6月22日:

4、國稅局公文106年7月10日:

5、台中法院106年中國小字第2號國賠事件:

(四)檢舉案國稅局公務員亦可領獎金當然會提撥:

 

第三案,中區國稅局公務員涉登載不實罪嫌:

一、略述:

二、法院調查證據時坦承挪用預算給付奬金:

三、支出傳票不實記載:

(一)第一筆:104萬2,864元獎金

(二)第二筆:10萬4,300元獎金

(三)中區國稅局函文也早坦承挪用預算:

(四)受款人請領款項名單當然造假:

四、國稅局公務員貪污手法及登載不實:

(一)國稅局公務員涉假帳及傳票等登載不實犯行:

(二)國稅局藉口法律未規定通知時限掩蓋貪污:

(三)「不通知」領奬之獎金並未解庫:

(四)陳情人所經歷藉口的法律未規定通知時限:

五、「東亞倉運」案可證稅務人員長期普遍貪污:

六、要求有關單位調查不法卻石沉大海:

 

第四案,國稅局政風室掩蓋偷藏國賠請求協議書之犯行:

一、吳蕙玟法官的疏忽使國稅局公務員認有機可趁:

(一)法院早已檢查過有踐行先行程序:

(二)國稅局公務員意外取得國賠請求協議書:

二、抗告法院武斷以國稅局一面之詞而為裁定:

(一)國稅局在法院堅持下仍隱藏系爭文件:

(二)106年度國小抗字第1號裁定:

三、國稅局政風室明知隱藏國賠協議請求仍掩蓋:

(一)雖坦承隱藏但稱隱藏的不是國賠請求協議:

(二)政風室回函寫法是按陳情人要求寫法:

(三)法院應知國稅局公務員是說謊成性的:

四、直至不能變更時才承認隱藏的是國賠協議請求:

(一)司法院不評論法官草率要陳情人去再審:

(二)國稅局在另案的高等法院終究還是坦承了:

(三)判決書提到104年9月15日公文

五、國稅局公務員的品德極差及法院之草率:

(一)國稅局對得起法院無保留的相信公務員誠實嗎?

(二)中區國稅局是被告有權自行決定文件性質嗎?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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