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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逸豪被包裝成選前芒果乾 |
| 時事評論|政治 2026/11/01 05:40:00 |
黃逸豪案:K是誰?指控者先舉證,再談「中共跨境鎮壓」相聲喜劇演員黃逸豪今年9月於新北市遭車輛撞傷。新北地檢署於10月21日偵結起訴,認定一名暱稱「K」的大陸人士因不滿黃逸豪段子諷刺中共領導人,出資45萬元委託台灣徵信與在地人員蒐集個資、策劃假車禍,依重傷害未遂等罪起訴5人。陸委會隨即對中共「跨境鎮壓」表達最嚴厲譴責,並宣告相關國安修法將加速提出;對此,國台辦則於28日反駁,批評民進黨每逢選舉便「栽贓抹黑大陸」、將治安案件政治化進行操弄。 雙方的政治定性與結論皆已出爐,但在法治社會中,任何刑事與國安指控都必須回歸最基本的法學鐵律:誰主張,誰舉證。在缺乏嚴密證據鏈之前,切莫讓政治宣傳凌駕於司法程序之上。 一、舉證責任在檢方,不在被指控的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61條明定,檢察官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這一無罪推定與嚴格證明原則,在面對高度敏感的政治與國安指控時,更無退讓空間。 國安單位與政治人物高調定性「中共跨境鎮壓」,其舉證責任自然在提出指控的檢方與政府身上,絕不能倒果為因,要求被指控的一方自行證明「我沒有做」。國台辦作為被指控方,面對一份缺乏對岸司法互助核實、欠缺直接官方機構公文與法庭詰問的單方指控,選擇拒絕背書並定性為政治操弄,在國際政治攻防中並不罕見;真正有義務向台灣社會拿出無可撼動之證據的,是享有國家公權力、發動追訴的台灣檢政系統。 二、「K」是誰?欠缺關鍵官方連結的證據斷點整起案件的核心與國安連結,全建立在一個通訊軟體上的匿稱——「K」。然而,翻開目前公開的起訴資訊,除了「K」曾有入境紀錄或使用簡體字通訊外,大眾看不到「K」的真實姓名、具體職務、隸屬單位,更看不到「K」與中國中共黨政軍或情報機關之間存在任何指揮、授權或公款資助的法定關係。 檢方與國安單位必須向社會說明:檢方是否已確認「K」的真實身分?若連「K」是誰都無法在法庭上實體查證與對質,憑什麼直接將其個人行為等同於「國家級行為」?一個出於個人政治立場或激進情緒(如俗稱小粉紅)私下出資的民間個體,與受國家情報機關系統性指派的威脅行動,在法律質性與國安層面上是截然不同的兩回事。從一個網絡暱稱「K」直接跳躍到「中共官方跨境鎮壓」,這中間缺的,恰恰是整起國安指控最關鍵的證據鏈鏈結點。 三、手法與「國家級情報行動」顯不相稱起訴內容所呈現的犯案過程,是透過通訊軟體尋找在地徵信社與有前科的個案幫派分子,進行跟監、安裝GPS、購買二手車撞人,並在事後層層轉包與分帳。甚至報導指出,因黃逸豪僅受輕傷,「K」認為KPI未達標而拒付20萬元尾款。 這種運作模式,本質上充滿了粗糙、低價且高度暴露風險的地下黑市交易特徵,與國際上典型的「國家級情報機關行動」存在巨大的邏輯落差。情報機關若要執行跨國暗殺或威脅,必然追求高度隱蔽與去痕跡化;如今卻留下大量的通聯對話、國內銀行轉帳紀錄與醫院診斷書傳送軌跡。檢方若堅稱這是「國家級鎮壓」,就必須提出合理解釋,說明何以國家層級的行動會採用如此極度不專業且漏洞百出的治安犯罪手法。 四、傷勢與「重傷害未遂罪」的起訴落差在實體法認定上,檢方查明黃逸豪遭撞後僅受「右骨盆挫傷」之輕傷,且駕駛在聽到慘叫聲後便停止衝撞。固然《刑法》上的重傷害未遂罪不以發生重傷結果為要件,但檢方依法必須負擔極高的舉證標準,證明被告在主觀上具備「使人毀敗或嚴重毀損身體機能」的確定或不確定故意,且客觀犯行已達著手程度。 公開資料所展現的客觀結果僅為輕傷,那麼檢方主張的「要讓人斷手斷腳、住院兩週」之重傷害犯意,究竟是來自被告之間的誇大對話,還是具體的物理衝撞力道?診斷證明、車速測量、撞擊角度與現場狀況,都必須公開接受辯護律師的嚴格交互詰問與法庭檢驗。罪名越重、建請刑期越高(本案最高求刑5年6個月),證明標準就越不能因為案件被貼上「國安」或「反中」的政治標籤而隨意降格。 五、偵辦緣起與官方說法,外界無從查證陸委會官員日前公開透露,案件之所以能「破獲」,是因為警政署跨境鎮壓專案人員在網路上看到黃逸豪的臉書貼文起疑呈報,才將一開始未被察覺的交通事故轉為專案偵辦。 這種「看臉書貼文而查獲國安大案」的官方敘事,在法治監督的視角下是單向且無從查證的。外界無法得知發動專案的真正臨頭採證過程,也無法檢驗行政與警政機關在其中是否帶有特定目的的導向性調查。若所有關鍵的偵查起因與情資來源都以「國安機密」為由隱蔽,社會大眾就被迫只能在毫無檢驗依據的情況下「選擇相信政府」,這與民主法治所強調的透明監督背道而馳。 六、制度上,檢方與行政政權的界線模糊在台灣現行的憲政與行政體制下,檢察體系隸屬於行政院法務部,法務部長為政治任命官員,行政權對檢察系統的檢務行政與人事指揮權,長期以來讓檢察官的獨立性受到社會各界的懷疑。 本案中,檢察官的起訴新聞稿、國安局長的立法院表態、陸委會的嚴厲譴責,幾乎在同一時間、同一政治方向上高度同步出現。這種「行政與司法口徑一致」的現象,讓社會更有合理的理由追問:刑事偵查的純粹性與執政黨的政治宣傳之間,究竟是否存在足夠的防火牆?制度上既然無法排除「司法為政治服務」的疑慮,唯一的解方就是將所有公信力建立在隨後的法庭公開審理與客觀證據之上。 七、強制處分與政治修法,同樣需要具體理由本案5名台籍被告中,有4人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羈押作為剝奪人身自由最嚴厲的保全程序,法院與檢方必須明確向社會說明其滿足「逃亡、滅證、串證」的具體比例原則理由,而非因為案件冠上國安名號即採取「預防性打壓」。 同時,政府藉此案高調宣示將推動「反跨境鎮壓」相關修法,更需要謹慎檢視。若法律定義過度寬鬆,將一般民間衝突、兩岸人士糾紛或商業治安案件,皆能由行政與檢警單位任意擴張解釋為「境外國安事件」,恐將導致公權力過度介入民間社會。法律的制定不應以單一未定讞個案為起點,更不應以選前政治壓力為動機。 結語暴力不容許存在於任何民主社會,若黃逸豪確實遭到人身傷害與違法跟監,所有在地行為人都必須承擔應有的刑事責任。然而,在證據尚未在公開法庭接受詰問、法院做出最終判決之前,「中共跨境鎮壓」目前依然只是一種行政與政治上的主張,而非經過司法確認的事實。民主法治最基本也最嚴肅的要求,是指控者拿出嚴密證據,法院依法獨立審判,而政治人物,絕不該比法庭上的證據跑得更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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