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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7 17:57:10瀏覽211|回應1|推薦8 | |
我不反對廢死、也不反對反廢死。 我尊重廢死對生命的尊重,法律有否奪去犯人生命的權利......及其它理由。 我亦尊重實施死刑,那些危及社會的人罪有應得、對社會穩定示範作用......及其它理由。 但我卻非常非常在意為何死刑及非死型之間為何有如此大的空間落差? 我不是法律人不熟法律,但如我所認知的法律條文是: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若廢死之後死刑犯是如此輕易又出來社會,這沒免太扯。死刑不執行犯及無期徒刑犯是不是該不得假釋出獄,或早少得總統、副總統簽署方可以假釋出獄罷。 我有朋友懷疑為何要養死囚一輩子?我會說囚犯生活也不是人過的,這懲罰可能比死刑殘酷。台灣又不是滿街死囚,眼前冗員肥貓不少,抓一二隻就能養活這一百幾十個死囚罷,我們實不缺也不用省這個錢。 社會上只見討論反廢死和反反廢死,在廢死與實施死刑之間的討論實在太少了。 我自己是偏向讚成不能假釋的無期徒刑來代替死刑,和死刑都能接的人。印象中有國家或地區它的刑罰名稱依然叫死刑,但無期執行,即不執行直至獄中死亡。 亦有印象中像有國家這種重犯的假釋必需由總統級親簽才獲準假釋,要總統級親簽的假釋那是非常審慎的關卡,幾乎是不可能的事,因為出事總統要負責,除了非常非常特別情況,形同特赦。 死刑最大的問題有人覺得是司法不公因此有人冤死;我倒覺得是宗教、哲學、生命的本體論、人的價值觀等,不過那又是另一個很深遠爭論問題。 我不想針對個人,但像鄭捷之流四十多歲大搖大擺走出來,心裡毛毛的,讓某些公害放出來太危險。若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經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太寬鬆了不能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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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