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1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汪姍美
法定代理人 汪永松
被 告 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冠助
被 告 周炎益
鮑心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鮑心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參
佰壹拾貳萬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97年5月20日因感冒發燒等症狀,至訴外人黃冠榮
診所就診,經診療後發燒症狀減緩,然於同日又出現發燒
症狀,故前往被告三總澎湖分院急診就診,經診斷為上呼
吸道感染,但因家中有藥,故未拿取藥物而離院。後因感
冒症狀持續不退,原告於翌(21)日上午再次前往被告醫
院就診,經主治醫師即被告周炎益會診結果為右側急性腎
盂腎炎,因而決定住院,被告周炎益並給予第三代頭胞子
菌類抗生素(英文名稱為Tricef,cefrtriaxone;下稱第
三代抗生素)以靜脈輸液治療。嗣被告周炎益於97年5 月
22日上午7時40分許,指示對原告注射葡萄糖酸鈣(英文
名稱為calcium gluconate),並由被告醫院之護士即被
告鮑心慧於同日上午9時52分許以靜脈點滴輸注該藥物。
嗣因點滴阻塞,被告鮑心慧於同日11時50分許,調整加快
點滴速度後,原告隨即出現血壓降低、癲癇發作及休克等
現象,經急救後原告仍昏迷不醒,經送加護病房治療後,
再轉診至位於臺南之財團法人奇美醫院(下稱奇美醫院)
治療。原告於97年7月9日由奇美醫院出院,出院時因缺氧
性病變而無意識,兩側肢體癱瘓,如同植物人。
(二)蓋施打葡萄糖酸鈣具有危險性,應盡量避免使用,或以其
他較無副作用之藥物代替,且施打前應取得病患或家屬之
同意始得注射。原告於97年5月22日住院時,其鈣離子質
為8.03 mg/dl(正常值為8.4至10.2mg/ dl),尚無需注
射葡萄糖酸鈣,然被告周炎益竟未告知病患或家屬,即指
示對原告施打葡萄糖酸鈣,又施打該藥物需慢速注射,施
打過快可能發生休克之嚴重副作用,被告周炎益未特別注
意指示施打速度,其醫療行為顯有不當。而被告鮑心慧為
原告進行點滴輸注葡萄糖酸鈣時,亦未注意注射速度過快
可能導致休克之副作用,竟調整點滴速度,使其注射速度
過快,導致原告立即發生嘔吐、昏迷等休克症狀。再者,
被告周炎益對原告使用之第三代抗生素,經行政院衛生署
於96年7月6日提醒,應避免與含鈣溶劑併用,否則會產生
calcium-cefrtriaxone沈澱,倘因治療上需要,也必須在
注射第三代抗生素48小時後,始可再給予含鈣溶液。被告
周炎益給予原告第三代抗生素藥物治療後,於48小時內再
給予葡萄糖酸鈣使用,違反上開衛生署之提醒,而被告鮑
心慧於事發當日9時52分於點滴中添加葡萄糖酸鈣後,即
已產生藥物沈澱現象,故點滴流速不通暢,嗣被告鮑心慧
於同日11時50分調整點滴速度後,原告隨即於產生癲癇、
休克等症狀,是被告周炎益、鮑心慧之上開行為與原告所
受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