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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0 09:05:05瀏覽60|回應1|推薦1 | |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40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哲男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 法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九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一○○年度重 金上更㈡字第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哲男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伍年。 其他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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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