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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4050 號刑事判決
2024/05/20 09:05:05瀏覽60|回應1|推薦1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40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哲男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
法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九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一○○年度重
金上更㈡字第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哲男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伍年。
其他上訴駁回。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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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0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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