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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1 22:00:48瀏覽71|回應2|推薦1 | |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度上重訴字第 98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重訴字第988號 即 被 告 王焜弘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丁○○共同犯殺人罪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庚 ○○共同犯殺人罪、己○○幫助犯殺人罪部分,均撤銷。 庚○○共同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褫奪公權拾年。扣案 之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壹個)、散彈 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 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貳個、滅音管壹個)、子彈貳拾柒 顆、藍色釣具袋壹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貳佰元,均 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捌佰元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共同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褫奪公權拾年。 丁○○共同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拾叁年,褫奪公權捌年。 己○○幫助犯殺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伍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玖拾陸萬元,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肆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部分(即甲○○、丁○○、辛○○藏匿人犯部分,己○○使 人犯隱避部分)上訴駁回。 甲○○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褫奪公權拾年。 丁○○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 事 實 一、緣甲○○係現任嘉義縣○○鄉鄉長, 丁○○係甲○○之表弟 ,辛○○係丁○○之友人。 庚○○與甲○○因服役於空軍部 隊時,均曾入空軍看守所而結識。丁○○、辛○○曾在庚○ ○經營之賭場工作,而與庚○○認識。庚○○與己○○係父 子關係。另甲○○與乙○○(原名官品秀)係夫妻關係, 2 人與任職嘉義市政府警察局保安隊員警之林進忠係屬舊識, 林進忠之配偶丙○○則在嘉義市○區○○路○○○○○號經營「 ○○○藝品店」,出售各式玉石及木製工藝品。 二、庚○○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81年度台 上字第5111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確定,經入監執行後,於 民國93年1 月28日假釋,於假釋期間,因犯強制、剝奪行動 自由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2 年12月9 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217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8 月,並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3 年4 月3 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 274 號判決駁回上訴,強制罪判決確定,剝奪行動自由罪則 經最高法院於103 年6 月26日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2132號判 決駁回上訴確定, 庚○○因未到案執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於103 年8 月26日以103 年中檢秀執正緝字第2505 號發佈通緝在案;又於103 年6 月13日,經法務部撤銷假釋 ,應入監執行殘刑,惟庚○○亦未到案執行,經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於103 年10月8 日以103 年南檢玲執丙緝字第 2012號發佈通緝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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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