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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2 10:07:40瀏覽206|回應0|推薦0 | |
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9款: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除買受人同為共有人外,他共有人對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均有同一優先權。 另依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94號判例: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若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時,即無上開規定適用之餘地。 簡單說,共有人間的承買關係,沒有優先購買權的問題,買賣契約書可以直接成立,不需要通知其他共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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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